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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新7篇

2024-04-25 09:12:13

在平凡的学习、工作、生活中,难免会突发一些事故,为了避免事情往更坏的方向发展,就有可能需要事先制定应急预案。那么你有了解过应急预案吗?下面是www.1mi.net爱岗的小编为家人们整理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最新7篇,欢迎阅读。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篇一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建立协调、高效的应急联动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善后处置能力和水平,促进我区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目的与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控制危害蔓延、减少损害、降低不良影响,保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和政治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以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人体健康为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在应急处置中的作用。

2、合法有序。增强法制观念,依据法定权限、程序和分工实施应急工作,采取的措施应与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和危害程度相适应;实行严格的责任制,确保应急工作协调有序。

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分工各负其责;事发时及时启动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责任;按照“属地与属人相结合”的原则,设立现场指挥机构,具体组织应急工作。

4、整合资源。区、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应对组织、人员、信息、技术、物资、资金等资源进行整合,降低行政成本,做到信息共享、联络畅通、反应快捷、启动迅速、应对有序。

5、依靠科学。采用先进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发挥专家作用,实现科学民主决策、优化实施绩效。

6、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积极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准备,组建相应的队伍,健全应急体系;加强社会宣传,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常备不懈。

7、军地结合、公众参与。充分发挥驻区军队、民兵应急分队和预备役部队的作用;在保障公众安全的前提下,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长效机制。

(四)概念、分类和分级

1、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和威胁本区甚至全市、全省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2、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可分为四类: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3、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一般(IV)、较大(III)、重大(II)、特大(I)四级。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镇(街)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略)和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附件一)是本预案的组成部分。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组织机构及职责

1、应急领导(指挥)机构

区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区应急委员会在应急预案启动后,即转为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为区应急指挥部)。

应急委员会由区长任主任(总指挥),区武装部长、有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任副主任(副总指挥),法制办、人防办、计划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文体局、城管局、经贸局、农办、安监局、卫生局、市场办、土地分局、环保分局、质监分局、规划分局以及驻区部队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区应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研究确定全区预防、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制定、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批准区各专项应急预案,部署、督促、检查工作落实,决定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演习。在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预警信息;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指挥。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图见附件二。

2、专家咨询组织

区应急委员会和主管部门要成立专家咨询组织。主要职责是:研究分析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现状和趋势,为应急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并参与应急指挥工作的决策。建立应急专家库,载明各类专业的应急处置专家的姓名、年龄、职务、职称、专业特长、所在单位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3、领导(指挥)机构办公室

区应急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人防办,作为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区应急办主任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人防办主任、公安分局局长兼任。

区应急办主要职责是:传达区应急委员会的决定,并对预案和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办;负责全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组织、综合协调及相关的工作;负责全区日常监测、预测报告工作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建设,并向区应急委员会建议;及时收集、汇总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信息,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数据库,并对信息进行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后,向区应急委员会报告;完成区应急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4、综合应急工作机构

当突发公共事件经应急处置仍难以有效控制、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区应急指挥部可以设立综合应急工作机构,组长由主管牵头单位的副区长担任。

(1)综合协调组。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公安分局、武装部、人防办、安监局、法制办等单位组成,负责传达应急处置指令、协调调度、督办和信息反馈。

(2)应急抢险组。由应急主管部门牵头,公安分局、武装部、计划局、人防办、长安交警大队、土地分局、农办、城管局等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等组成,负责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3)维护治安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等组成,及时掌握社会动态,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协调解决影响治安的矛盾,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消除不稳定因素。

(4)医疗防疫组。由区卫生局牵头,卫生防疫站、区医院、妇幼站、红十字会、接受伤员的医疗机构等组成,负责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的组织指挥工作,并掌握伤员及亲属的思想动态,协助做好思想工作。

(5)安抚救助组。由区民政局牵头,人劳局、人防办、城管局、司法局、经贸局、教育局、红十字会、工会、妇联、共青团、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等组成,负责人员安置、法律援助、募捐、安抚救助、殡葬等工作。

(6)消防防化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公安分局消防科、人防办、卫生局、环保分局、安监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单位等组成,负责消防、化学物质鉴定、卫生洗消的组织协调工作。

(7)物资供应组。由区计划局牵头,财政局、经贸局、物价局、民政局、城管局、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等组成,负责抢险救灾物资器材、应急必需生活物品的调度供应,保障一线人员必要装备的配备。

(8)资金保障组。由区财政局牵头,区政府有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资金保障。

(9)舆情引导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局、司法局、事发地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组成,负责掌握社会动态、对外信息、心理救治、法律宣传、正面引导和思想疏导等工作。

5、专项应急指挥机构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若干个区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专项应急指挥部)。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设在各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专项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主管副区长担任。

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在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时,立即指挥进入预警状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的工作;决定并公布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方案;负责专项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

6、日常工作机构

区各主管部门是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工作,并在事件发生后作为专业应急指挥部的办公室,按规定的职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

(二)应急调度中心

依托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设立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调度中心(以下简称区应急调度中心)。主要职责是:统一受理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报警,对各类信息进行初步分析,并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在区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前,代行指挥机构职责。

(三)应急联动机制

区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在区应急组织体系中的分工,做好有关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发生复合型灾种的突发公共事件,按原单一灾种设立的区专项应急指挥部难以履行职责时,区应急委员会可根据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请示,启动各综合应急指挥组,直接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等级及风险程度,应急指挥部可向中央、省、市驻区单位、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发出应急联动指令,有关单位必须执行。需调动军队、武警协助的,军事、武警指挥机关应迅速做出决定。

加强与相邻县(市)区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方面的合作,制定联合应急方案或采取其他措施,逐步实现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信息快速互递,建立联合应对和互助机制。

三、监测、预警

(一)信息监测与报告

1、信息监测网络和平台

以区应急调度中心为内核,构建由各专业监测机构、社会监测点、区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联为一体的,覆盖全区的信息监测网络,实现监测信息共享。

2、信息监测、预测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监测信息交流等项制度,加强日常监测,同时要对重大危险隐患及危害源实行动态监测;并按照规定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预测,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

3、信息报告(报警)

各主管部门、专业监测机构要完善监测、预测报告制度,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区应急调度中心报告。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所有部门,特别是总值班室,要增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意识,在接到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已经发生具有重大影响公共事件的信息后,应立即做出分析判断,即时向区应急调度中心报告。

对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都有义务向区应急调度中心或政府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接到报告后都有义务向区应急调度中心报警。

(二)预警

1、接警与处警

区应急调度中心接警后,应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迅速、准确做出处警指令,并向区应急办报告。必要时,可指令职能部门进行核查,各主管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不得推诿、拖延,严禁瞒报、误报。区应急调度中心根据风险分析和等级评价,提出预警或应急建议,上报区应急办。

区应急办和主管部门接到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信息后,必须按有关规定立即派人核实,并对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的监测信息、社会心理承受力等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区本级应当进入预警或者应急状态的,必须立即上报区应急委员会。

2、预警级别及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可控性,将其分为一般(IV)、较重(III)、严重(II)和特别严重(I)四个预警等级,并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

一般(IV)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一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一般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较重(II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严重(I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特别严重(I)级的预警,适用于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造成群死群伤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

预警级别的分级标准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统一执行市政府确定的标准。

预警信息的,可采用电话、会议或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

3、预警决定的执行

区应急委员会决定区本级进入预警状态后,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迅速做好预警和有关的应急准备工作,有关专业应急队伍要进入待命状态。区应急办要进行必要的检查督促,确保各项预警和应急准备措施落到实处。

主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加强对事态发展的监控,密切关注社会动态,及时向区应急办报告。区应急办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分析研究,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4、预警状态结束

区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经过跟踪监测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认为区本级应当结束预警状态的,要及时向区应急委员会提出建议。区应急委员会接到建议后,要在24小时内决定是否结束预警状态。应急状态结束应向社会公布。

四、应急响应

(一)应急预案启动

原则上,一般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政府进行应急响应;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由区应急委员会在应急响应的同时向市政府报告。

(二)分级响应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政府在进行先期处置的同时,迅速向市应急办报告,待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突发事件的等级后,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经市应急委员会确定的一般级别的突发事件,由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3、较大、重大、特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在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的同时,迅速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并请求启动更高级别的应急预案。

4、跨区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响应经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向有关县(市)区和部门通报情况,共同组织抢险救援。

(三)信息共享和处置

2、突发公共事件已经或可能向毗邻地区扩散的,区政府在开展先期处置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向有关地区和单位通报情况。

3、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国(境)外人员的,区应急办应按规定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四)基本响应程序

1、基本应急

(1)信息研判

事发时,区应急办应迅速收集各类信息,尽量掌握第一手资讯材料,并组织专家和部门对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初步判断,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等级的建议。

(2)应急工作启动

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等级确定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并向社会公布。

(3)现场指挥

进入应急状态时,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第一时间要迅速组织群众开展抢险和自救互救,尽最大可能抢救人员,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区专项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并按照预案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应急队伍、军队、武警,开展抢险救治、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卫生防疫、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应急工作。

(4)医疗救治

医疗救护队伍要采取有效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人员的伤情恶化,降低死亡率,并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医救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红十字会等救援组织要积极配合专业医疗救护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2、扩大应急

经应急处置,事态仍难以有效控制,有扩大、恶化的趋势,或者由单一灾种演变成两种以上复合型灾种时,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可启动综合指挥组,调度增援力量和后备物资支援。必要时可向市应急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请求支援。

(五)信息披露

1、区应急指挥部可采用新闻会等形式,向社会应急处置的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启动应急预案的原因和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单位,实施应急预案的范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及效果,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情况,实施应急预案的期限。时应符合保密工作的规定。

突发公共事件的报道工作应坚持及时、客观的原则,准确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注重社会效果,有利于弘扬正气、维护社会稳定和实现公共利益。

2、宣传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舆论引导和监督,消除社会流言影响和恐慌心理,宣传应急处置工作涉及的有关科学和法律知识。不得编发未经核实,没有根据的信息和传言,不得泄漏国家秘密,不得播发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报道。

(六)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在应急处置工作开展的同时,区政府和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迅速采取措施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2、区政府和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3、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转移安置地和事发地的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

4、突发公共事件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福利待遇不变;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5、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按照有关政策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6、区政府和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及时制订灾后恢复和重建计划,并负责或指导恢复和重建。

(二)社会救助

1、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在事发后,因进行应急处置以及生产、生活的恢复需要社会救助的,可向社会救助信息。

2、动员社会各界,特别是突发公共事件中受损害群众的亲属和有关单位、人员,帮助受损害群众解决问题、克服困难。各级、各部门要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后事态发展趋势和社会心态,组织有关专家和社会组织提供多种形式的心理援助。

(三)保险赔付

协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核实受灾和损失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险赔付。

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特别是高危行业人员参加灾害事故保险。

(四)调查和总结

区政府主管部门和事发地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决定公布之日起15日内,向区应急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事发原因,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以及对当地政治、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影响,应急处置过程,应急工作的经验,日常管理存在的问题和教训,今后应当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改进建议。

对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有贡献的人员,要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预案规定、拒不执行命令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流程图见附件三。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保障

各级应急机构及有关部门应配备相应设备、人员,确保应急通信系统畅通。

(二)信息保障

由区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管理系统,完善数据库,确定预警等级标准;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上报制度,规范信息获取、分析、、报送格式和程序;全面掌握交通、通信、卫生、人口、地理信息、气象、物资储备、救援力量分布等各种应急有关的动态数据,并加以综合集成,为应急处置指挥提供决策依据。

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单位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分管系统、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和处理,及时按要求上报信息。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要求建立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的装备信息数据库,并明确载明其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报区应急办备案。

拟用于应急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工作的装备的所有人,要明确人员负责对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四)应急队伍保障

建立以驻区军队和武警、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企事业单位专项应急队伍为基本力量,以社区自救互救组织、志愿者队伍为补充力量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队伍体系,并组织开展培训和演练。

专项应急队伍由公安、卫生、城管、科技、农办、安监、交管等承担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职能的部门和单位分别设立。

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动员社会力量,建立群众性自救互救组织和应急工作志愿者队伍。

各主管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每年的12月底前,向区应急办报告本级应急队伍体系的编成要素、装备情况、下年度培训演习计划等情况。重大情况的变更要及时报告。

(五)交通运输保障

区应急办会同城管、交管等部门负责交通工具、运输设施和运输秩序的保障及应急保障储备的组织协调工作,并按规定确定储备标准。

区应急办和主管部门要建立交通运输保障动态数据库,载明用于应急工作的各类交通运输工具的类型、数量、性能、购置时间、使用年限、存放地点和产权所有人等事项,并建立健全有关交通运输单位、交通管制和线路规划等保障措施。

紧急状态发生时,有关部门要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并组织开辟快速运输通道;在交通基础设施受损时,要组织尽快恢复,并紧急调集和征用交通运输工具,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六)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要加快公共卫生应急控制系统、信息系统、预防控制系统、医疗救治系统、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系统、卫生监督系统和社会支持系统建设,全面提高应急能力。

(七)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制订应急治安保障方案,明确应急状态下各项准备措施,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后执行。要构建公安、驻区部队、民兵应急分队、预备役部队和企业、社区保安以及群众共同参与的治安保障体系,明确职责、任务和到位时限。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区公安分局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现场或区域实施管制和治安管理,并根据需要,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进行布控,加强巡查、值勤,严厉打击盗窃、哄抢公私财物,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应急处置工作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八)物资保障

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应急物资保障数据库,载明应急所需物资的种类、数量、购置时间、更新年限、存放地点和所有人,特殊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技术储备,以及被指定为定点生产的企业名单、生产能力等事项。建立应急物资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培育和发展全区应急的经济动员能力,并逐步实行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信息储备的转变,实现应急物资的动态储备。建立与省、市级单位和外地区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的储备单位要确定专门人员负责应急物资的管理,并按规定对应急物资及时进行补充、更新和维护,防止应急物资被盗窃、挪用或者失去性能。

(九)经费保障

区本级的预备费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经费,用于当年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开支。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的应急工作保障资金列入本级预算。

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有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十)社会动员保障

区民政局要会同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和红十字会等组织,制订社会动员方案,建立应急社会动员的长效机制。组织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参与日常训练和演习,提高应急技能和心理承受能力。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要规划、设计具备应急水源、照明和卫生设施的紧急避难所。公园、广场、停车场和文化体育场所的建设及改造,应充分考虑紧急避难的需求。在事发时,区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人防工程、公共场所设置紧急避难所,可征用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工作场所、旅店业经营场所等,作为临时避难场所。

(十二)技术储备与保障

区科技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研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并加速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提高区应急工作的科技含量。

(十三)工程保障

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达到国家或本市规定的标准,符合应急现场救援的需要。

事发时及时对水、电、气的运行和供应进行协调和应急处置,防止次生灾害的产生和蔓延。

(十四)制度保障

区、镇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强应急工作的法制建设。

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修订,修订工作应在每年十月份完成;专项应急预案由主管部门负责修订,修订工作须在每年五月份完成。各预案修订后须报区应急委员会批准。

区法制办公室要依法做好在应急工作中发生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突发事件应急中行政执法的监督和检查,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七、宣传、培训和演习

(一)公众宣传教育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有关法律的宣传,普及突发公共事件预防、报告、避险、自救互救等基本常识。教育的重点是中小学生、社区居民。

(二)培训

应急预案要纳入全社会教育的内容,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开展专门培训。重点是各类专业人员、公务人员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同时要组织好志愿者队伍和人民群众的培训,提高各级各类人员对应对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性的认识,掌握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技能,提高应对能力。

(三)演习

区应急委员会和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习。综合性应急演习应在总体应急预案生效一年内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应根据需要,定期组织实施。应急演习结束后,应当对演习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八、附则

(一)奖惩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区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以及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和物资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预案的修订与解释

本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区专项预案的修订和解释工作,由区政府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负责,报区政府批准。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篇二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由省人事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人考办)预防和处理的各类人事考试突发事件。

本预案指导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及人事考试机构应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工作。

第三条本预案所称的突发事件是指影响人事考试正常进行或对人事考试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突况。

第四条处理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

省人考办设立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省人考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省人考办副主任担任。处理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由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统一领导、整体协调。必要时,派出应急处理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省人考办综合科主要负责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具体部署并协调各市考点开展相关工作;负责接受和办理向厅领导和上级报送事项,督促落实领导决定事项;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后勤保障等职能。

省人考办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业务范围内的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响应;按应急预案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提供技术保障,指导、监督、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

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是本地区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

第五条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原则

(一)加强预防。高度重视人事考试安全工作,居安思危,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保障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对人事考试工作造成的影响和危害。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依法规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加强应急管理,合理把握应急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使应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三)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应对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快速反应机制,及时掌握准确信息,跟踪预测,迅速处理,最大程度保障人事考试的保密和安全。

(四)分级负责。对特别重大、重大的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由省人考办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在省人事厅的领导和人事部考试中心的指导下,协调厅内有关业务处室统一指挥处理。其他突发事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主要由事发地突发事件应急机构负责处理。

第六条突发事件的分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程度、范围和可控性等因素,分为三级:一级(特别重大)、二级(重大)、三级(一般)。

(一)一级事件

1、考前试卷(题)及其标准答案失、泄密,丢失或在媒体及其他渠道发现考试内容的;

2、考试期间发生考生大规模集体作弊、集体罢考、围攻、冲击考点等导致考点秩序混乱、管理失控、正常考试被迫中止的;

3、试卷不能按时运抵考点或大量考生无法按时到达考点参加考试的;监考人员不能按时抵达考场致使考试无法按时开考的;

4、计算机考试机房损坏、题库光盘或载有题库的设备被盗、丢失,使考试无法正常进行的;

5、考后试卷运送中或阅卷中出现一个考场以上试卷丢失的;

6、由于出现突况,导致一个以上考点的考试不能照常进行;

7、由于地震、台风、火灾、泥石流、洪水等自然灾害引起的不可预测和抗拒因素致使考试无法进行的,或突发大范围治安混乱、恐怖事件或疫情爆发;

8、其它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

(二)二级事件

1、因命(审)题发生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2、试卷保管期间遭受水、火灾致使试卷毁坏的;

3、试卷预订有误、试卷数量严重少于考场编排人数,或试卷有严重的缺页、漏印、损坏、试卷科目发生差错等重大失误的;

4、考试成绩公布存在严重错误,或大量考生集体上访及投诉的;

5、考点、考场或考号编排存在严重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6、考后试卷运送中或评卷中出现考生试卷丢失的;

7、计算机考试因网络故障、供电故障、病毒发作等原因无法正常进行的;

8、由于出现突况,导致一个考点内的部分考场考试不能照常进行;

9、其它有一定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三级事件

1、网上报名期间,出现网络拥堵、瘫痪等情况;

2、其它突发事件。

(四)公共安全类事件

对人事考试造成影响的公共安全类事件,参照《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12号)相应类别、级别执行。

第七条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程序

预防处理突发事件的工作程序分为事先预警、预案启动、应急响应三个阶段。

(一)事先预警。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信息采集分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预防预测。要定期组织开展各项保密安全制度的落实检查,特别对试卷库房、计算机房等重要部位;试卷的运送、交接、分发过程;命题、审题、评阅过程;计算机工作记录、存储盘的保管、传递过程中的各项保密制度的落实,消除事故隐患。

2、信息监测。加强各项人事考试工作动态、信息监测和反馈,建立健全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监测。在考前40天、考后30天内,进行通讯及其他信息监测并设立举报电话,发现可疑情况应在12小时内逐级上报。

3、信息报告。突发事件发生后,现场工作人员、省人考办有关科室或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如实向省人考办报告,不得迟报、瞒报、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时间、地点、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已经采取的措施。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并做好书面记录。

4、预警级别和。根据信息监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的人事考试突发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可根据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划分为三级:一级(特别严重)、二级(严重)、三级(一般)。

应急处理工作小组接报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后,应根据考试管理范围分别迅速报省人事厅和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并按照突发事件的危害度和紧急程度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拟采取措施。(二)预案启动。接到突发事件报告后,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领导和科室相关成员应立即就位,对所获信息进行全面分析,根据事件情况确定突发事件等级,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评估预案执行效果,必要时派出工作组指导工作。

由新闻宣传引发的突发事件或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与媒体沟通的,应及时报厅机关业务处室并在其指导下开展应对工作。

(三)应急响应。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对接报的突发事件,应及时确定事件等级。

在遭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直接危及人事考试、考生安全的事件时,事件发生地可根据事态的发展即时进行应急处理,并迅速向上级报告。除此以外,按以下方式响应:

1、一级响应。发生一级事件,省人考办有关科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考办领导,省人考办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上报厅分管领导,属于全国性考试的,在2小时内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经授权后对事件进行处理。

2、二级响应。发生二级事件,省人考办有关科室应在第一时间报告省人考办领导,省人考办领导接到报告后迅速上报厅分管领导,属于全国性考试的,在4小时内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并根据情况对事态发展进行预测,划分事件等级,经授权后进行处理或提出指导性意见,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3、三级响应。发生三级事件,省人考办有关科室应立即将情况报告省人考办领导,相关工作人员到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应急处理工作小组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如需进一步采取措施,应由应急处理工作小组统一协调,共同应对。三级事件须在12小时内将事件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厅机关业务处室。

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应依据本级突发事件预案应急处理,及时、准确地向省人考办及当地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人事考试突发事件,一级事件须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二级事件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三级事件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应在12小时内将事件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上报。

(四)后期处理。省人考办会同有关单位或事发地人事考试管理部门,积极稳妥地做好突发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和经验教训等进行全面的总结评估,并做出书面报告,进一步落实改进和完善措施。

第八条应急保障。应急处理工作小组针对突发事件,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与措施,针对考试期间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做好相应的通讯、人员、技术和经费等保障,并与有关部门协调沟通,提供必要的治安、医疗卫生、物资、交通等保障,确保应急工作的需要和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省人考办及各市人事考试管理部门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本应急预案规定和要求,落实人事考试的保密安全工作责任制,经常分析排查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检查落实预防和处理人事考试突发事件的工作措施,切实做好应急准备。也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对相关预案进行演练。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篇三

一、加强应急机构建设

为加强应急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我区已经成立了应急管理办公室(简称“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将应急办设在本单位办公室,在区应急办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系统、本辖区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由办公室主任兼任应急办主任,确定3名工作人员,其中一名为联络人,于年统一运作,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在前将应急办人员(主任、工作人员、联络人)、值班电话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26室(见附表)。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辖区内农村、社区建立应急办,区直各单位要协助本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如每一所学校、每一所医院、每一个企业)组建相应机构,积极开展工作,形成区、镇(街道)、村(社区、企事业单位)三级应急管理体系,切实提高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是全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专项应急预案是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预案。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各自职责,统筹考虑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于前将本地区、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26室(见附表)。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指导本辖区内的村、社区(本系统内的企事业单位)制定具体的应急预案。

凡举办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并报区政府审批。

三、完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是本辖区、本系统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要根据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要求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需要,切实加强应急工作领导,强化本单位应急办的职责,加快建立健全应急值班、信息报告、预警信息通报和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管理、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职责、值班制度要上墙,相关资料要进行整理,建立完整档案,并将工作制度于日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26室,切实履行职能,发挥作用。

四、做好应急物资统计和储备工作

各单位特别是公共突发事件专项应急处置工作的牵头部门,要根据相关预案要求和工作需要,切实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区直各单位要切实做好本系统应急物资的统计工作,以表格形式,将各类应急物资分门别类、详实细致地进行统计汇总;各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各类涉及应急的社会资源特别是装载机、挖掘机、运输车辆以及发电设备等大型机械进行详细统计,以备应急工作中统筹调度,提高工作成效。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将应急物资统计表于前报送区政府办公室326室(见附表)。

五、积极开展应急宣传和科普教育

各镇、街道、区直各单位要积极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张贴宣传海报、发放宣传资料、开展宣传咨询以及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立宣传专栏等各种有效形式,大力加强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的各种知识和技能的宣传和教育,深入推进应急知识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增强公众维护公共安全危机防范意识,提高公众应急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篇四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1.2 工作原则

1.3 事件分类分级

1.4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1.5 应急预案体系

1.6 应急系统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2 镇级组织指挥机制

2.3 现场指挥机构

2.4 专家组

3 运行机制

3.1 风险防控

3.2 监测预警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4 恢复与重建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4.2 财力支持

4.3 物资装备

4.4 科技支撑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5.2 预案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5.4 宣传和培训

5.5 责任与奖惩

6  附则

7  附件

7.1 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7.2 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涡阳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全局性系统性风险,有效有序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亳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中共涡阳县委、涡阳县人民政府关于县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县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总纲,指导全县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1.2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减轻突发事件风险、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主管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协调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在事发地党委领导下,政府全面组织应对工作,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县委、县政府统筹指导,必要时协调资源予以支持。

坚持快速反应、高效应对。建立健全以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为主力、以军队非战争军事行动力量为突击、以专业救援队伍为骨干、以社会力量为辅助的应急力量体系,健全快速反应、联动协调机制,高效应对突发事件。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推进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学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3 事件分类分级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行业的安全事故、核与辐射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急性中毒(食物、职业等中毒)事件、动物疫情、食品安全事故以及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金融突发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网络安全事件和民族宗教事件等。

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各类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

1.4 分级响应与响应分级

突发事件应对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应对、协调联动的原则。当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的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一般突发事件由县、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下同)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涉及跨县级行政区域或超出县级政府应对能力的一般突发事件,报请市政府及市相关部门提供支援或组织应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报请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我县负责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等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响应后果,综合研判本层级响应级别。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或重大活动期间的,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情调整响应级别。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较大突发事件和一般突发事件,县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原则上,一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二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由省、市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县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三级响应由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指导协调,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应对,镇级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工作);四级响应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织指挥或指导协调。具体响应分级及其标准在相关县级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对于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一般突发事件,根据应对需要,可报请市委、市政府,启动市级层面应急响应。

镇级人民政府响应等级可参照县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设置,结合实际在镇级预案或行动方案中予以明确。

1.5 应急预案体系

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部门、基层组织和单位制定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及为应急预案提供支撑的工作手册和事件行动方案。

1.5.1 应急预案

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专项应急预案是为应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某一类型突发事件,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单位)职责的工作方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有关部门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某一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有关部门和属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组织编制重要基础设施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和跨区域应急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法人针对本单位或组织面临的风险制定。

1.5.2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

事件行动方案是参与突发事件应对的救援队伍、专家等为遂行具体任务制定的工作安排。事件行动方案要明确队伍编成、力量预置、指挥协同、行动预想、战勤保障、通信联络、具体对策、实施步骤等内容。

1.6 应急系统

县、镇人民政府应将应急管理“监测预警、指挥调度、抢险救援”三大系统建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为突发事件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全过程提供高效支撑。

1.6.1 监测预警系统

全方位采集信息,实现对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应急管理事项的全覆盖,实行信息动态监测,加强数据分析,提高安全风险早期识别研判和预报预警能力。

1.6.2 指挥调度系统

针对各类安全风险预警信息,制定相应指挥调度方案,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支持体系,形成上下贯通、联动高效的指挥协调机制,规范操作流程方式,促进指挥调度迅速快捷、科学有序。

1.6.3 抢险救援系统

统筹推进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力量建设发展,强化装备配备和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合理布局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装备物资,突出队伍组织、装备能力、技术方案等功能,全面提升抢险救援响应速度、处置效率。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制

2.1.1 领导机构

在县委统一领导下,县人民政府是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在县长领导下,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研究、决策和部署,分析研判突发事件风险,统筹协调县应急管理工作重大事项,组织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县委、县政府在省、市应对突发事件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下开展应对工作。

2.1.2 县专项指挥机构

各类突发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和组织工作由县相关议事协调机构(如防汛抗旱指挥部等)或视情况设立的县专项指挥机构负责。县专项指挥机构总指挥由县委或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承担突发事件防范处置职责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组成,主要牵头部门承担综合工作,并做好与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的衔接。

2.1.3 县应急工作机构

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资源保障、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承担相关专项指挥机构综合工作。

2.2 镇级组织指挥机制

2.2.1 镇级领导机构

镇级人民政府在本级党委统一领导下,是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要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做好本行政区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村(社区)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2 镇级专项指挥机构

各镇(街道)可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设立专项指挥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相邻的镇人民政府应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共同做好区域性、流域性、关联性强的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工作。

2.3 现场指挥机构

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应对需要,设立由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等组成的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协调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综合协调、灾害监测、抢险救援、交通管制、医疗卫生、善后处置、信息及新闻宣传、群众生活、基础设施保障和生产恢复、专家支持、调查评估等工作组。

2.4 专家组

各专项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建立突发事件防范应对专家库,在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抽调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等工作提供决策咨询等技术支持。

3  运行机制

县、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机制。

3.1 风险防控

(1)县、镇人民政府要建立突发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依法对各类风险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责令有关单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研究制定风险分级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对主要牵头部门于每年年底前对下一年度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趋势进行研判和预测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

(2)县、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有关部门要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做好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3)对重点水利水电工程、战略物资储备库、油气管道或储运设施、水上航道、铁路客运线、高压输变电工程、大型桥梁、重要通信枢纽、支付清算系统等重大关键基础设施,设计单位要科学选址、优化布局,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增强风险管控和防灾抗灾能力;运维单位要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属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4)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乡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抓好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安全基础能力建设,完善城乡医疗救治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为重点的公共卫生保障体系,健全以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等机制为重点的社会安全基础能力建设。

3.2 监测预警

3.2.1 监测

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完善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牵头部门负责相应突发事件监测信息集成。根据突发事件种类特点,建立健全地震、地质、气象、洪涝、干旱、森林火灾、矿山、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烟花爆竹批发经营储存运输、排污单位、重大关键基础设施、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监测网络,划分监测区域,确定监测点,明确监测项目,配备设备设施和人员,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监测。加强有关行业重大风险监控研究,对重大风险点、危险源进行辨识、监测、分析,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减少或杜绝发生重大损失。

3.2.2 预警

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统筹预警信息,充分运用各类传播渠道,解决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问题。

(1)确定预警级别。对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有关部门收集到征兆信息后,组织分析评估,研判发生的可能性、强度和影响范围以及可能发生的次生衍生突发事件,确定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可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预警级别对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具体划分标准执行,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对其他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众安全警示。

(2)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结果确认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立即预警信息,及时向市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市有关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并向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相关地区政府通报。根据事态发展,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报告、通报和有关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预警信息的和调整要充分发挥安徽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系统作用,或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手机、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预警信息的单位反馈接受结果。

(3)采取预警措施。预警信息后,有关方面要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以及分级负责的原则,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③定时向社会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并对相关信息的报道工作进行管理。

④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⑤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⑥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⑦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⑧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⑨及时向社会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⑩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⑪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4)解除预警措施。当突发事件风险已经解除,县人民政府(专项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要及时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 应急处置与救援

3.3.1 信息报告

(1)县、镇人民政府要创新基层网格员管理体制机制,统筹灾害信息员、群测群防员、气象信息员、网格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制度,实现社区(村)网格员全覆盖,并落实风险隐患巡查报告、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灾情第一时间统计报告等职责。

(2)突发事件发生或发现重大风险隐患后,基层网格员和有关社区、村、企业、社会组织及相关专业机构、监测网点等要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有关主管部门要向本级政府相关部门通报。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送信息。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突发事件处置等情况。

报告内容一般包括事件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性质、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失联)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交通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情况、现场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全面掌握突发事件信息。较大以上突发事件信息要及时报送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重点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较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不受相关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限制。

(4)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县、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限要求,如实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地区、部门和企业。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或特殊情况下,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直接向省、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

(5)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事件,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6)各应急牵头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完善突发信息报送和信息共享系统,融合相关部门、地方的应急资源信息、地理信息、事件动态信息等,为突发事件应对提供信息保障。鼓励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3.2 先期处置

(2)事发地的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要根据预案,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或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组织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3)事发地的镇级人民政府要根据预案或上级政府的决定、命令,调动应急力量,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4)在境外发生涉及我县的突发事件,县有关部门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机制,采取措施保护我县相关人员和机构生命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

3.3.3 指挥协调

(1)组织指挥。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专项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应急处置有关工作。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事件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县人民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措施。

各级专项指挥机构按照前述分级应对与响应分级原则分别负责相应突发事件应急组织指挥。超出事发地镇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县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应对工作需要,提升指挥权至县级组织指挥机构。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报请市人民政府指导协调和组织应对。

(2)现场指挥。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县人民政府的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纳入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开展应对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充分听取专家意见建议,开设统一的救援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点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到突发事件现场的各方应急力量要及时向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严格遵守现场管理、信息等工作要求,并及时报告现场情况和处置进展情况。

当上级工作组在现场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要与其对接,接受业务指导,并做好相应保障。

(3)协同联动。参与应急处置的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等接受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纳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实际情况,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资源支持应急处置与救援行动。

3.3.4 处置措施

(1)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应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组织现场人员、应急测绘、勘察队伍等,利用无人机、雷达、卫星等手段获取现场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桥梁、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和居民住房损毁情况,重要目标物、人员密集场所和人口分布等信息,提出初步评估意见,并向现场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报告。

②组织营救受灾和被困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必要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和受灾人员救助工作。

③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公共卫生调查处理、应急心理救助、健康教育等卫生医疗工作,治疗传染病人和疑似病例,控制传染源,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根据需要对易感人群采取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等。

④组织开展抢险工作,控制危险源、减轻或消除危害,并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铁路、交通运输、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⑤抢修被损坏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短时难以恢复的,实施过渡方案,保障生产生活基本需要。

⑥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追踪研判污染范围、程度和发展趋势,切断污染源,控制和处置污染物,保护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目标,减轻环境影响,开展灾后环境风险排查,处置事件应对产生的废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⑧启用本级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灾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⑨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临时住所,开展卫生防疫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⑩开展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妥善处理遇难人员遗体,做好遇难人员家属安抚等工作。

⑪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接受、管理、分配捐赠款物。

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⑬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

(2)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根据相关应急预案成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针对事件的性质和特点,采取(或请求有关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措施:

①了解分析事件起因,有针对性地开展法治宣传和说服教育,及时疏导、化解矛盾和冲突。

②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对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依法实行强制隔离,妥善解决现场纠纷和争端,控制事态发展。

③对特定区域内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设备、设施以及燃料、燃气、电力、水的供应进行控制,必要时依法对网络、通信进行管控。

④封锁有关场所、道路,查验现场人员的身份证件,限制有关公共场所内的活动。

⑤加强对易受冲击的核心机关和单位的警卫,加强对重点敏感人员、场所、部位和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护。

⑥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事件时,立即依法出动警力,加大社会面检查、巡逻、控制力度,根据现场情况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措施,尽快使社会秩序恢复正常。

⑦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运输、医疗救治、通信、抢险救援物资装备、群众生活、社会秩序、新闻宣传、专家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牵头协调部门和支持部门(详见附件),应组织编制部门编制相关保障方案,做好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保障方案管理比照应急预案管理。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依法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3.3.5 信息与舆论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统一的信息与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时行动。

(1)信息由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其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

(2)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要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向社会简要信息,最迟要在5小时内权威信息,随后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最迟应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会,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工作。发生较大、一般突发事件后,要及时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信息形式主要包括通过新闻网站和官方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信息,以及提供新闻通稿、举行新闻会或接受媒体采访等,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4)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内容的管理和舆情分析,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迅速澄清谣言,引导网民依法、理性表达意见,形成积极健康的社会舆论。

(5)未经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参与处置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的虚假信息。

3.3.6 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逐步停止有关应急处置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现场指挥机构停止运行后,通知相关方面解除应急措施,进入过渡时期,逐步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咨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要组织、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开展查勘和理赔工作。

3.4.2 恢复与重建

按照县镇为主体、灾区群众广泛参与的原则,健全灾后恢复与重建机制。加大资金、政策、规划统筹,促进资源融合、效能提升。强化属地重建主体责任,建立务实高效的规划落实推进体系。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引导开展自力更生、生产自救活动。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并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通信、铁路等有关部门恢复社会秩序,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水利、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

(2)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对需要支持的镇(街道)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和人力支援。需要上级政府或部门援助的,由县人民政府提出请求,经审批后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4.3 调查与评估

4  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1)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主力军,要全面加强能力建设,适应全灾种应急救援需要。县、镇人民政府要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专业应急队伍是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县应急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能源等主管部门要根据职能和实际需要,加强本行业(领域)的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3)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是应急救援的突击力量。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当地驻军联系,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军地协调联动机制。

(4)基层应急队伍是第一时间开展先期处置的重要力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单独建立或者与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5)社会应急力量是应急救援的辅助力量。各有关部门要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共青团作用,鼓励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等有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4.2 财力支持

(1)县人民政府要将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镇,县财政按规定予以适当支持,必要时县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按规定给予支持。

(3)县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相应的征用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4)鼓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和捐赠。

4.3 物资装备

(1)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加强相关类别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完善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协调机制。县商务局负责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和保障市场供应工作。县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应急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能,建立健全县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2)县、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或与有关企业签订协议,保障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的生产、供给。

(3)县、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应急力量训练条件建设,推进应急训练设施开放共享。

4.4 科技支撑

(1)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管理科技支撑机构建设,积累基础资料,促进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进公共安全和应急产业发展政策措施,鼓励、扶持教学科研机构和有关企业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建立健全县应急指挥平台体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府系统业务资源和专业系统资源,建立健全应急指挥场所、基础支撑系统和综合应用系统,规范技术标准,配置移动指挥系统,建立县级应急指挥平台和有关部门应急指挥平台,满足突发事件监测监控、预测预警、应急值守、信息报告汇总与、视频会商、综合研判、辅助决策、指挥协调、资源调用和总结评估等功能。有条件的镇(街道)要建设适用的应急指挥平台,并与县应急指挥平台互联互通。

5  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与审批

总体应急预案由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报送上级人民政府备案,抄送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专项应急预案按职责分工由相关突发事件应对牵头部门组织编制,按程序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以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抄送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部门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编制并公布实施,抄送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预案由基层组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并按照有关法规要求报送备案。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的审批程序由制订单位确定。

5.2 预案演练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各级各类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镇级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本级预案应急演练。村(居)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开展经常性应急演练。

5.3 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②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③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④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⑤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⑥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⑦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5.4 宣传和培训

(1)县应急管理、新闻宣传、文化、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公共安全和风险防范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县教育部门应当督促指导各级各类学校把安全与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3)县、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本地区特点定期开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企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的教育培训。

5.5 责任与奖惩

(1)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将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关考核。

(2)公民按照各级人民政府要求,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可视情给予补助;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3)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附则

(1)本预案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县应急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评估,向县人民政府提出修订建议。

(2)各部门各单位要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3)本预案自之日起实施,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应急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7  附件

7.1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事件类别

专项应急预案牵头部门

一、自然灾害类

自然灾害救助

县应急局

水旱灾害

县应急局

地震灾害

县应急局、县住建局

地质灾害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森林草原火灾

县应急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低温雨雪冰冻灾害

县应急局

气象灾害

县气象局

二、事故灾难类

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局

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

县应急局

煤矿生产安全事故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大面积停电事件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事故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突发环境事件

县生态环境分局

重污染天气事件

县生态环境分局

通信中断事件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道路交通事故

县公安局

三、公共卫生类

公共卫生事件

县卫生健康委

流感大流行事件

县卫生健康委

动物疫情

县农业农村局

食品安全事故

县市场局

疫苗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件

县市场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粮食事件

县发改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突发金融事件

县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涡阳支行

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县公安局

恐怖袭击事件

县公安局

恶性刑事案件

县公安局

涉外突发事件

县政办(外办)

网络安全事件

县委网信办

注:根据突发事件应对需要,视情增加相关专项应急预案。

7.2应急保障牵头协调和支持部门

应急保障措施

牵头协调部门

支持部门和单位

综合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安局、邮政公司、火车站、汽车站、海事处等

道路交通保障

县公安局

县交通运输局、县气象局等

医学救援保障

县卫生健康委

县市场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红十字会

通信保障

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交通运输局、县人防办(地震局)、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及铁塔公司等

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县应急局

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等

群众生活保障

县应急局

县商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民政局、县市场局、县住建局等

社会秩序保障

县公安局

县人武部、武警中队

新闻保障

县委宣传部

县委网信办、县文化体育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台等

专家技术保障

事件应对牵头部门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篇五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政治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制定本总体应急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制定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三)分类与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业、商贸、建筑等行业的企业以及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铁路、道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

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突发公共事件按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IV级(一般)。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组织和动员人民群众参与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

2、依法行政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

3、统一领导

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4、反应快速

完善及时、民主、科学决策程序,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监测预报体系,建立快速应急反应机制。构建及时发动、组织求援的人、财、物和信息科技的保障机制以及各种合作机制,迅速控制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5、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明确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交流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6、预防为主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五)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发生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和响应全市、全省范围内发生的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县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该专项应急预案规范范围内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六)预案的体系

本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该预案是本县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县政府制定、印发。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两种以上类型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涉及若干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牵头制定,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该类预案是县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本部门的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县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并报县政府备案。

5、举办大型会展、游园、灯会、群众集会和文化体育等方面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各类专项预案和部门预案构成将不断补充、完善。

二、组织体系

1、县应急领导机构与职责

县人民政府为全县应急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县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重大问题;部署和总结年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县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指挥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响应省、市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指导监督县应急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县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县政府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种类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设立专项应急指挥部,由县长或主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在县政府的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具体指挥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

3、办事机构

县政府办公室为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的办事机构,设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承办县政府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县政府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督促检查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专业技术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汇总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承担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统一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组织制订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督促落实;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4、县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县应急领导机构、应急指挥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县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其职责是:平时为县政府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为县应急指挥部及现场指挥部提供指挥咨询服务。

5、工作机构

县政府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负责协助县突发公共事件主管部门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应急保障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6、乡镇人民政府应急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群防群控、群防群治。

三、预测、预警信息监测与报告

1、政府监测

县政府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认真监测、收集、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分别逐级向其上级报告,同时通过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上传,不得谎报、瞒报、缓报。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向同级县政府报告。

2、群众报告

3、信息处理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县长或主管副县长汇报,县政府对突发事件进行分析,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向市政府报告,同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通报。情况严重的,县政府指派有关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4、报警电话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四、应急响应

①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县人民政府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②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响应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县政府立即启动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具体行动方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必要时,请求市有关部门给予支援。

③情况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及部门在接到信息后立即逐级向上级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同时向同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等国家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另有规定的,除按本总体应急预案上述规定报告外,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不得瞒报、漏报和缓报。

④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县行政区域的,由县人民政府与有关联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跨市、跨省的,报市人民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县政府办公室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密切注意和防止次生、衍生、耦合事件的发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1、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应当迅速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继续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接收、发放工作,确保灾民基本生活。受影响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人员救助、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引起的矛盾和纠纷。

2、疫病控制

卫生行政等部门负责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终末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3、现场清理

县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

4、恢复与重建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县人民政府及时组织交通、邮政、电信、建设、电力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迅、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县人民政府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和部门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根据受损失情况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5、征用补偿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返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返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采取其他应急处置措施或者紧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补偿。

(二)调查和总结

1、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

2、总结

县政府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六、保障措施

(一)信息与通信保障

1、信息系统

县政府信息网站会同有关部门在原有的政务网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

2、通信保障

在现有专业通信网的基础上,建立与省市互联,跨部门、多手段、多路由、有线无线结合的应急通信系统,加强重要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的维护管理。通信企业应制订应急通信保障方案,配备应急保障设备设施并进行经常维护。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迅速开通应急通信联络。

3、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县人民政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

(二)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专项应急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储备与应急工作相适应的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建立信息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并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实施定期更新和监督检查。

(三)应急队伍保障

1、专业队伍

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专门或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

2、企业队伍

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3、队伍动员方案

县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队、武警中队、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四)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当建立公路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

(五)医疗卫生保障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卫生保障动态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和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预防控制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治能力和专业特长等,确定参与应急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定医疗卫生队伍调动方案。

2、医疗物资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医院特殊病房建设,制订医疗卫生、物资调度等方案。

(六)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拟订警力集结、布控方案、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各项应急状态下维护社会治安的准备方案,并加强基层治安保卫队伍建设,开展群众联防。

(七)物资保障

有关部门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储备制度。

(八)资金保障

1、政府专项资金

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

2、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应当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3、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九))法制保障

1、应急工作规范性文件拟制

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措施、规定,及时修改现行不适应应急工作的政府文件。

2、应急工作执法

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宣传、教育

1、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县人民政府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县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县广播电视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2、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应当开设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新晨

八、监督检查与责任、奖惩

(一)监督检查主体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二)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中拒不履行法定的应急处置义务,截留、挪用或贪污应急资金、物资,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1.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直各部门在应急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篇六

一、总则

(一)目的

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我市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各负其责,协调配合。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应急保障责任,并与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运行。

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直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3、市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股承担(电话:*)。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各成员迅速行动,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三、预警监测和报告

(一)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要实现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二)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市直部门或乡(镇)政府应及时向市政府和市财政局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程序

1、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相关市级应急预案后,市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方法等方面。

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二)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属于中央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市直部门报告中央或省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3、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财政支出政策

1、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为、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3、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市政府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

(四)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五)资金拨付

1、市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对乡镇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五、后期处置

(一)监督检查

1、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纪检部门监督、检查。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三)信息

1、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2、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及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和应急效果的综合评估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及相关主管部门。

六、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修订

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市财政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2、市财政部门将本预案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篇七

处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一、总体要求

五县(区)政府和相关乡镇按照本预案要求,紧密结合实际情况,本着“全面性、系统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社会参与、依法规范、依靠科学、统一领导、分边负责、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协调作战、反应及时”的原则,全面提高应对边界公共事件和抵御风险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政治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组织机构

在*、*市*区、*县、*县、*县分别成立创建渠广营平蓬线处理边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分别由各县(区)的县(区)长任指挥长,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区)长任副指挥长。县级相关部门和边界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各县(区)民政局,由五县(区)民政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处理边界公共突发事件联络工作。一旦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立即启动此应急预案,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紧急处置。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涉及*、*市*区、*县、*县、*县双方或三方,或一方发生,但属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

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给边界地区正常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重大突发事件,启动本预案。主要分为以下五类:

(一)边界争议及纠纷。指因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上的界线与实地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土地、林权、矿产、水资源等争议及纠纷。

(二)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三)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四)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五)社会治安事件。主要包括各类重大刑事案件、治安事件、经济安全事件等。

四、实施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三边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协同应对。以属地管理为主,加强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按照“统一领导、分边负责、协同作战”的应急管理体制,在县委、县政府、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动员和发挥边界乡镇、村、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四)依法管理,规范运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和处理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依靠科技,提高素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五、工作要求

(一)边界争议及纠纷的处理

因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上的界线与实地认定不一致而引发的土地、林权、矿产、水资源等争议及纠纷,由双方县民政局及涉及乡镇、村、组共同派员现场调查核实,按照双

方政府签订的协议书相关条款,有利于人民团结、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原则,共同协商处理,报县(区)人民政府备案。如无法调处,报请四川省民政厅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处理。

(二)其他重特大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置

边界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按照以下程序和措施进行处置:

1、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力争将损失或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人员和物资疏散及安置工作,紧急调用各类应急物资、设备和人员。

3、公共突发事件发生后12小时内向社会有关信息,向媒体和社会公众通报信息和救援情况、灾区需求等,并做好宣传发动和公众教育工作,加强舆论引导,消除社会恐慌心理,宣传自救互救知识和救援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

4、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突发事件的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补充和完善,确保让所有参与应急预案的组织和人员各尽其职;指派专人和重大危险源单位经常保持联系,使应急预案不断得到更新和完善。

5、明确职责,细化任务,认真做好综合保障工作。

①能源部门保证水、电、气正常供应。

②医疗部门做好紧急状态下的医疗救治工作

③防疫部门针对疫情级别安排流调、隔离、消毒工作。

④环保监测部门做好环境监测,环卫部门做好排污和垃圾清运处理工作。

⑤交通部门保证交通通畅。

⑥财政部门设立处理重大突发事件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并视灾害程度随时增加资金的投入。

⑦公安、政法等部门加强对重点地区的安全保卫工作,

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防止发生社会混乱和其他次生事件。

⑧工商、物价等部门依法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保证商品供应充足,物价稳定,市场秩序良好。

⑨民政部门开展好社会慈善救助工作。

6、制定出台有关优惠政策,积极开展慈善救助工作,通过政策优惠、政府救济、社会互助,从资金、技术、物资等方面给予遭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支持和救助,确保人民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7、配合上级有关部门进行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8、按照属地管理,互相支援原则,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人员伤亡、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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