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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5篇)

2022-09-02 17:3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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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篇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时间:2012-09-27 15:2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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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9月12日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工作,强化继续教育在推动我省人才队伍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是规范继续教育证书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不断提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重要措施。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继续教育实行证书登记制度。证书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内容、形式、起止时间、考核成绩、承办单位等。

第四条 继续教育内容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是指全体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基本理论、技术、信息等方面的知识。主要包括创新能力培养、现代科技知识、职业道德教育、团队协作、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内容。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各行业特点及现已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专业科目是指本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掌握的行业专业新理论、技术、信息,以及行业内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技能,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学科前沿发展动态,研究生产、管理中急需解决的问题等。专业科目由各部门、各行业根据行业专业发展需要统一确定,集中或分级组织培训。

第五条 参加和接受继续教育是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时间,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86学时(64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6学时;初级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累计不少于74学时(56小时),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52学时,公需科目不少于22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在继续教育内,学习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现已实行学分制的行业部门,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六条 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使用的继续教育有效证书统一为《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继续教育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发放、管理。

第七条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按照《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见附件)的要求,负责本辖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申领、编号、备案、审验和发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 《继续教育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或单位集中保管。证书丢失、损毁以及登记填满后,应按照发证渠道,及时申请补发或更换继续教育证书。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取得的各种有效证件,是继续教育证书登记、审验、复验的依据。参加由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继续教育学习,或采取下列继续教育形式之一的,凭相关有效证明,可在《继续教育证书》上登记:

一、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业务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进修班、研修班、培训班;

二、到科研、生产等单位服务、实习进修、出国进修或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攻读学位;

三、参加省辖市级以上的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和交流;

四、承担国家、省重大专项、工程项目和课题研究;

五、在省级以上出版部门批准的正式出版物上发表、出版与本业务相关的论文、著作(译作)、以及论文被重要科技、社科文献检索系统收录等;

六、在科研、技术推广、教学、医疗等活动中获得各类重要奖项;

七、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职业、执业资格)、计算机应用能力和专业技术职务外语等考试合格;

八、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挂职、科技特派员和扶贫工作以及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

九、参加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本业务工作有关的有计划、有考核的各种自学活动;

十、参加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等。

第十条 继续教育学时计算办法可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参加国家部委、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学习、培训、研修班等活动,学时按承办单位要求确定,或由选派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确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考试合格者,每门课15学时认定;课程进修,考核合格者,不满6个月的,每月按10学时认定,超过6个月的,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

(三)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6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每天5学时确定,宣读、报告论文者另加6学时。

(四)参加国家级课题(项目)研究:在国家规定的完成时间内,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42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24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

(五)参加省级课题(项目):主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每年确定为30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8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第一主持人确定为18学时,其他团队成员确定为10学时。

(六)公开发行出版著作(译作),以每万字为单位,主编确定为9学时,副主编确定为6学时,其他著作人确定为3学时;在国家有关部门和国家一级学会主办并经出版部门批准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在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上发表论文,每篇在2000字以上,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2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增刊、副刊除外。其论文被SCI、SSCI收录的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被EI、ISTP、ISSHP收录的,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确定为42学时,其他作者确定为18学时。同一篇被收录的论文,可选择认定最高学时,不得重复计算学时。

(七)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按照发明专利主持人排序,第一名确定为4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6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第一名确定为36学时,同上以此类推。

(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社科奖的,一等奖以上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社科奖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6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得国家部委优秀科研成果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社科成果奖和省发展研究奖等省部级奖项,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6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42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8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获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成果奖和社科成果奖等市厅级奖项,一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38学时,二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4学时,三等奖第一获奖人确定为30学时,以此为标准,每排序错后一位减少3学时。

(九)专题调研报告被省委、省政府领导或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批示的,确定为20学时。

(十)参加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计12学时;专业技术职务外语考试A级合格者,确定为24学时,每错一级减少6学时。

(十一)参加全国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考试通过者,可计算完成全部专业科目的学时,参加全国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46学时;参加全国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通过者,确定为36学时。

(十二)参加援藏、援疆、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扶贫和挂职锻炼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可计算完成全部公需和专业科目的学时。

(十三)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本单位、行业组织的服务基层活动,继续教育时间按每天5学时确定。

(十四)其他类别的继续教育形式,由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业务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确认学时,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认可。

参加各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学时由基地审批部门按实际学习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凡经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省辖市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或委托的行业协会、培训机构等承办的公需、专业科目继续教育培训的,可根据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将学时计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按实际在岗时间折算应完成继续教育学时:

(一)内在境外工作超过6个月的;

(二)内因病假超过6个月的;

(三)生育;

(四)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证书》的登记。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并考核(考试)合格后,提交本参加继续教育的各种有效证明的原件,由所在单位的人事(继续教育)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各省辖市、县(市、区)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分别由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验并盖章;省直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其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流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证书》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验并盖章。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对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抽检审验,并将抽检、评估等情况进行评比、通报。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业务主管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情况,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验检查。具体时间由各市、各部门自定。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证书》审验内容: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继续教育相关政策、规定,完成公需、专业科目的培训学时、考试(考核)成绩、继续教育培训的有关证明材料情况及证书登记程序。验证后加盖审验部门的印章。

第十七条 各单位人事(继续教育)部门每年应将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情况进行完整统计,按照第十四条要求,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业务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将上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汇总后,以电子文档的形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便于管理使用。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要在《继续教育证书》中如实记载,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必备条件和岗位聘任(聘用)、工作考核、职业注册、申请各种奖项等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凡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和省职业教育教学专家等国家级或省级专家人选者,需完成《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培训时间和内容,《继续教育证书》作为申报国家、省级专家基本条件之一。省辖市、省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市(厅)级专家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是全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学习、培训等情况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翻印、涂改,不得以发证、登记、审验等名义乱收费。对擅自印制《继续教育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和省业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暂行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驻豫有关单位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政策规定即行废止。

附件:

1、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备案表。xls

2、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申报表。xls

3、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申领表。xls

4、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号编码规则。doc

XX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总结暨2018年工作安排 篇二

XX年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总结暨

2018年工作安排

现将XX年以来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攻坚克难,各项目标任务超额完成

XX年以来,全市人社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坚持总基调,贯彻新理念,把握新常态,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继续深化人社重大改革、就业创业服务、技能培训提升、就业和健康脱贫、人才素质提升、全民参保、统筹居民医保和农民工维权服务“八大行动提升计划”,坚持依法行政、履职尽责,各项各项工作均取得明显成效。全市城镇新增就业x万人,超目标近1倍,城镇登记失业率x%,远低于x%的控制目标。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x万人、x万人、x万人、x万人、x万人,完成目标任务的x%;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x万人,缴费x亿元,人均缴费233元,位居全省第一;新一轮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x万人,参保率为x%。“两网化”覆盖率、劳动监察举报投诉结案率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结案率分别达x%。

二、积极作为,各项重点工作扎实推进

(一)就业创业工作稳中有进。扎实推进“就业创业服务提升行动计划”,努力助推创业、帮扶兴业、促进就业。强化创业带动就业。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力度,全年发放创业担保贷款x亿元,惠及x个小微企业和x余名个体创业者,间接带动就业x万人。加大创业孵化园建设补贴力度,完善创业培训管理,全年培训x人。全市新登记私营企业x万户、个体工商户x万户,同比分别增长x%、x%。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积极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开发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岗位x个,完成基层特定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x名,发放96名高校毕业生创业担保贷款x万元,为x名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发放求职补贴x万元。抓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建立失业保险与就业创业联动机制,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开发困难人员公益性就业岗位2312个,审核发放x名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x万元。实现失业人员再就业x人,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x人,分别高于目标45和23个百分点。开展“春风行动”、退役士兵招聘周等系列招聘活动84场次,提供就业岗位x万个,实现就地就近就业6.1万人。着力减轻企业负担。继续落实阶段性降低社保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x万元;落实困难小微企业养老保险降费政策,减免养老保险费x万元;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减轻企业负担x余万元。对参加失业保险并承诺一年内不实施规模性裁员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x万元。

(二)社会保障安全网全面筑牢。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社保系统内部数据比对、跨部门数据比对、跨地市、跨省数据比对完成率均为100%;辖区内目标人员已登记录入系统x万人,全市入户调查登记完成率x%,登记信息入库率x%。提前完成省厅“社会保险三项重点工作百日攻坚行动”专项工作目标任务。不断提高社会保险待遇。连续13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调整后全市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水平达x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月人均70元提高到x元。及时兑付参保人员待遇,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x亿元,城乡到龄人员养老金x亿元,被征地农民养老金x万元;支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费x万人次x亿元,大病保险费x万人x亿元,市本级职工医保、工伤和生育保险费x亿元;代发“八个老字号”群体生活补助x万人次x亿元。持续推进社保基金监管。严格执行社保基金预决算和基金运行预警制度,定期开展社保基金专项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三)人才基础显著增强。周密组织各类人事考试。圆满完成315名公务员招录工作。顺利完成14次共计x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工作,涉及艰苦边远地区x次x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完成146名“三支一扶”招募工作。切实增强高层次人才聚集效应。在系统调研论证基础上,代市委、市政府草拟了《关于加快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意见》、《六安市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的实施办法》等政策文件,出台《关于选拔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意见》等配套文件,不断完善人才引进培养集聚的政策体系。建立高层次人才和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服务一站式平台,为全市x人次大学生发放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共计x万元(其中市直x人,发放补贴x万元)。着力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出台推进技工大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及实施细则等文件,先后认定4个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4家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推荐六安技师学院继续申报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推荐安徽迎驾和长江精工申报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建立“六安首席技师”“皖西杰出工匠”、“六安市技术能手”等评选遴选制度,评选首批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49名,首批认定市拔尖人才40名,市英才培养计划20名,市学术和技术带头人10名。XX年,全市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350人,新增高级工x人,开展技能鉴定x万人。紧紧围绕建设“江淮果岭”、“西山药库”目标,积极开展引智工作。全年共组织实施专家项目4个,引智示范项目4个,引进国外新技术8项,新品种7个,解决技术和管理难题20多项。稳妥做好军转安置工作。

(四)就业脱贫工程深入实施。建立贫困人口有效信息台账26.1万户,实现就业x万人,经就业帮扶后就业3.86万人,其中XX年帮扶就业x万人,实现就业脱贫2.91万人。在工作中我们探索形成“四个三”工作体系。制定三个政策,提供有力支撑。出台《六安市就业脱贫工程实施方案》和《六安市精准帮扶精准就业精准脱贫专项行动计划(XX-2020年)》等3个文件,明确了就业脱贫各项政策措施。建立三项机制,确保工作落实。建立责任机制:成立扶贫办,签订责任状,明确总体目标,全面压实责任。建立识别机制:构建“一库四清单”,建立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意的贫困劳动者的就业现状、技能特长、就业意愿的基本情况“数据库”,确定帮扶需求清单、脱贫目标和时限清单、扶贫措施清单、脱贫责任清单“四项清单”。建立推进机制:制定就业脱贫“月点评、季通报”和“联络员”制度,按月调度就业脱贫工程进展,按季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及帮扶成效,确保就业脱贫工程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开辟三条路径,实现就业脱贫。就业安置。在扶贫乡镇和村建立了x个就业扶贫驿站,带动贫困劳动者就业x人。招募就业扶贫基地193家,提供岗位1.45万个,吸纳x名贫困劳动者到扶贫基地就业。组织专场招聘39场,广泛开展送岗位助脱贫活动。扶持创业。实行“创业项目+贫困户”的合作模式,指导贫困劳动者在投入小、风险低项目上创业。技能培训。组织开展养老护理、家政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等20多个职业技能脱贫培训,全年培训建档立卡贫困劳动者x人,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补贴x万元。开展三级对接,促进劳务协作。做好省外、市内外、县内外三级劳务协作对外劳务输出促进就业。

(五)城乡医保整合和健康脱贫工作扎实推进。为21.92万名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支付综合医疗保障待遇x亿元,占城乡居民医保支付费用的x%,综合保障率x%。全市支付7.73万人次“180”补充医保965.4万元,贫困人口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实际补偿比达x%。在推进城乡医保和健康脱贫工作中,我们着力围绕“保、治、防、提”,强化“四个一”管理。构建一个保障体系,整合城乡医保资源。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兜底保障“四位一体”的政策框架,落实“两免两降四提高”待遇,实施“351”兜底保障和“180”补充保障民生工程。设立贫困人口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资金,县区财政按人年均200元标准,市财政人年均100元标准给予补助与省财政下拨健康兜底保障资金共同组成专项资金。目前,全市筹集资金1.4亿元。编织一张就医网,提供“一站式”结算服务。改造升级金保工程核心三版系统,实现省市县(区)乡(镇)村的“六级”联通,实现医保人员和健康立卡贫困人口医保报销和健康兜底的“一站式”“一票式”即时结算,推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均等化、健康扶贫精准化和服务群众便捷化。建立一份健康档案,实施因人因病精准救治。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全市贫困人口累计签约x万户,签约率x%,签约贫困户全部建立健康档案。增设“先试一步”的自选动作,在健康脱贫上做加法。实施“210”工程,全市在贫困人口享受个人账户门诊48元基础上,按限额300元,70%的报销比例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建立免费体检制度,金寨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县内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展免费体检。实施“126”工程,叶集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60周岁以上未达慢性病评审标准但又患有慢性疾病的贫困人口,根据病种不同分别给予x元或x元医疗补助。

(六)积极推进人社重点改革。全面完成法官检察官工资制度改革。完成全市x名员额内法官、189名员额内检察官基本工资套改工作。完成全市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行政人员的绩效奖金总量核定工作。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扎实推进百日攻坚行动,积极完善配套政策,加强组织协调,提高经办水平,确保改革平稳推进、政策平稳落地。截至XX年底,全市已启动x家单位x万人,市本级启动x家x万人,参保率100%。基金征缴和待遇发放人数12万人,占应参保人数的x%,百日攻坚行动和全市绩效目标考核任务提前完成。扎实推进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待遇标准实现全省统一。

(七)人社公共服务能力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健全人社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和队伍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全力推动“互联网+人社”行动。在全省率先上线金保工程核心三版系统,推行“智慧一卡通”试点工作。着力完善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深化“大数据”信息资源开发,全力推动“互联网+人社”大平台、大应用、大服务。积极推进各县区网络安全体系等级保护定级与测评、全市统一社保基金结算平台系统、人脸识别身份认证系统应用于医疗保险及人事考试等系统建设。全力推动基层平台建设。全市130个乡镇、8个街道均建有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x个城市社区建有工作站,x个行政村聘有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员。基层平台已实现全市乡镇和村级组织全覆盖。

(八)和谐劳动关系全面构建。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实施集体合同制度攻坚计划,新增劳动用工合同备案近3万份。着力提高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仲裁院标准化建设成效显著,全市县区全部建立实体化仲裁院,办案所需的软硬件设施全部配套完成,统一使用办案系统办案,市本级和金安区仲裁院被省厅列为示范仲裁院。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精神,出台《六安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六安市建设领域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一卡通实施办法》等系列文件。深入开展“百日攻坚”、“百日清欠”行动,截至XX年12月,全市共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x件,涉及农民工x万人,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x万元,其中市本级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133件,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x万元,涉及农民工x人,充分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稳定,受到了省人社厅通报表彰。

(九)管党治党责任全面压实。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讲看齐,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确保各项工作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严格落实市委巡察整改要求,全面加强管党治党责任履行,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和“讲重作”专题警示教育;扎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出台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机关党建工作实施意见,健全抓落实工作机制,全面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大力营造风清气正、干事创业的良好政治生态。全系统依法行政、政务公开、调查研究、新闻宣传、规划统计等综合性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三、2018年工作思路和初步打算

2018年,我们将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推进“八大提升行动”升级版,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开创新时代人社事业发展新局面,使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预计全年新增城镇就业人员2.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x%,城镇调查失业率x%。

(一)实施就业创业扶持提升行动,着力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不断完善就业创业政策,促进政策措施落地生效。继续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提升创业担保贷款促就业促脱贫成效。统筹抓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继续加强县区和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规范化建设,推动就业创业一站式服务,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供给能力。落实和完善就业援助措施,深化“四进四扶”工作机制,统筹抓好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等各类群体就业,托底帮扶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紧紧围绕“重精准、补短板、促攻坚”,依托省大别山精准帮扶就业脱贫行动,大力开展订单定向技能培训,为贫困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培训、技能鉴定等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和完善就业帮扶和劳务输出网络体系,着力做好贫困劳动者劳务输出转移就业促脱贫工作。推广金安区有效经验,加快就业扶贫驿站、扶贫车间建设,积极发挥就业扶贫基地作用,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持续增加农民收入。鼓励、引导和扶持有创业意愿并具备条件的贫困劳动者创业就业。

(二)实施全民参保提升行动,着力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不断提升各项待遇发放水平,做好“老字号”群体补助代发工作。着力完善金保工程核心三版系统,抓好上线后的系统优化,经办机构人员培训等工作。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强化日常巡查和重点稽核,建立风险防控机制,确保基金安全。

(三)实施统筹居民医保提升行动,着力推进健康脱贫。继续巩固提升和巩固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整合成效,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持续深化落实好“三保障一兜底一补充”综合医保政策。不断优化完善金保工程核心三版系统,实现全市所有医保参保和健康立卡贫困人口“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加强健康脱贫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满意度。持续强化工作推动和督查考核和责任,坚决打赢健康脱贫攻坚战。

(四)实施人才集聚提升行动,着力推进“两高”人才队伍建设。全面落实加快人才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不断完成配套措施,着力破除人才发展体制机制障碍,培养引进集聚更多“两高”人才,激发全社会创业创新活力。进一步落实吸引大学生创业创新政策,积极实施全市人才工作以奖代补办法,加强对人才工作的督促检查考评。进一步加大引进外国人才工作力度,实施新兴产业引智服务行动、现代农业引智示范推广行动,着力推进大别山革命老区引智扶贫行动。认真贯彻落实职称制度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持续推进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着力加快人事考试基础设施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工作,努力做到人事考试零差错、零失误。

(五)实施技能提升行动,着力构建技工大市。深入推进“江淮工匠2020计划”和“技工大市”技能培训民生工程。扩大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规模,组织申报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基地。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扩大技工教育规模和新技工培养力度。全力支持六安技师学院和金寨技师学院建设发展。认真落实职业资格清理规定。

(六)实施人社改革提升行动,着力增强事业发展活力。认真做好2018年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统筹做好公务员表彰奖励、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稳慎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扎实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工作。稳步实施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推进军转干部“阳光安置”。继续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确保改革平稳推进。

(七)实施“互联网+人社”提升行动,着力提高人社服务水平。切实推进“互联网+人社”行动计划,完善以社会保险核心平台系统为依托的信息化基础平台,实现城乡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兜底保障、补充保障“五位一体”一站式结算。深入推进社会保障卡电子凭证自助查询、就医结算、缴费支付、待遇领取等方面跨地区、跨领域、跨行业的即时应用,开通网上办事、手机APP等移动互联服务,推进村级移动服务终端建设,切实增强基层服务平台公共服务能力,努力实现“人人参与、人人享有、人人获益、人人便利”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八)实施执法维权提升行动,着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强劳动关系形势研判,全面建立“两金、三制、一卡、一罪”制度,确保欠薪隐患得到及时查处,不发生重大欠薪案件,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政府投资项目无拖欠。进一步完善“三方”协商协调机制,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处机制,仲裁结案率达到92%以上。加强信访ww工作,依法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篇三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

作者:博仁 信息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2-03-14

内人社发〔2012〕36 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公务员局,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人事处,各有关高评委办事机构,自治区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尽快部署,确保今年职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0一二年三月九日

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

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以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化人才评价机制和客观公正的选拔机制为目标,以重水平、重业绩、重创新为政策导向,结合全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实际,深化改革,开拓创新,完善政策,加强管理,为更好实施人才强区战略,推动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科学发展、富民强区提供制度保证和人才支持。

一、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相关政策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范围、程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内人发〔2004〕4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内人发〔2005〕32号)的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条件,继续执行1993年以来颁发的各系列相关文件。其中有新修订的,执行修订后的评审条件。自治区高等院校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17号)执行;自治区中小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照《关于印发的通知》(内人社发[2012]35号)执行。

(三)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职称外语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暂行规定》(内人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2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安排意见》(内人社办发〔2012〕31号)执行。继续教育证书审验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或继续教育基地统一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理时需提供加盖公章的验证人员花名册一份。申报人员的材料中,须提供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和近三年继续教育证书相关页的复印件。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论文的要求,按照各系列评审条件执行。不但要符合论文的数量和层级,而且必须是在经国家或自治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并公开出版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发表在刊物增刊、专刊、特刊、论文集以及非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论文不作为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提供的论文是否发表不再作为硬性要求,注重其实际工作经历和业绩。

(五)下列地区(不含所属乡镇)的工作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论文不能按照旗县政策执行: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玉泉区、回民区、赛罕区;包头市东河区、青山区、昆都仑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满洲里市;兴安盟乌兰浩特市;通辽市科尔沁区;赤峰市红山区、元宝山区、松山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二连浩特市;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乌海市海渤湾区、乌达区、海南区;大兴安岭林管局局机关及直属单位。

(六)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凡表述为“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五年以上”的,改为:“大学本科毕业满5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5年以上”;凡表述为:“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七年以上”的,改为“大学专科毕业满7年,并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满7年以上”。

各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中,学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要求类比上述规定。

(七)博士学位获得者取得本专业中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取得本专业副高级资格(职务)两年以上,可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对其获得博士学位的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八)卫生系列中蒙医(药)学徒出师人员申报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三十年以上,并取得副主任医(药)师资格五年以上;申报副主任医(药)师条件为:中蒙医(药)学徒出徒(有当时旗县级卫生主管部门的证明)后,连续从事中蒙医(药)工作二十五年以上,并取得主治医师(主管药师)资格五年以上。

(九)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和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单取得时间截止到2011年底;论文等各项业绩成果、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取得时间截止到2012年4月底。

二、关于申报材料的要求

(一)申报人员要认真填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表格式样见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等必须真实有效。填写《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律使用A3纸,《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和申报材料附件一律使用A4纸。申报材料附件要装订成册,否则不予接收。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张贴上墙进行公示,上报材料时要将公示时间、地点以及公示结果形成书面报告一并上报。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 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同时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三)各盟市和区直主管部门要认真录入和校对申报人员花名册,申报人工作单位要填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填写中小学教师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时,须将同一个旗县、同一个学区(学校)、同一个专业的人员排列在一起,对于中学教师还须在现从事专业名称前标明高中或初中,小学教师要表明具体专业;卫生系列申报材料,要按照手术、非手术、护理、预防、中蒙医和药学进行分类上报。报送材料时,要有总体情况报告和申报人员花名册(附电子版)。

各盟市在上报材料的同时要将本盟市所有申报人员的花名册在本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将公示后反映的问题和修改的信息汇总后及时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三、关于破格申报的要求

建立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的“绿色通道”。结合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激励作用,对有关高层次人才建立破格申报制度。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3、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6、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7、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9、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10、 经过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同意的自治区支柱产业急需的人才以及特殊行业、有特殊贡献的特殊人才。

其中对引进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也可以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根据其业绩直接认定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

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呼包鄂经济区及沿黄经济带重点产业发展园区引进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

4、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5、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三)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

四、关于高评委办事机构的要求

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在自治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明确自己的职责,按照以下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一)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查、整理、汇总工作,在评审前20日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送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等),经批准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二)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专业技术资格,不得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凡违反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要严格遵守评审的时间安排,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最迟不能推延1个月。

(三)高评委办事机构以及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5月底前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推荐各行业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进一步充实完善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库。各系列高评委会组成人员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评审前随机从评委库中选取,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无权确定。

(四)高评委办事机构要继续抓紧修订各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新的评审条件要以业绩、能力、贡献为主要评价内容,构建评价标准统

一、公正公平的专业化评价体系。经过调研论证后,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定后下发。

(五)高评委办事机构报送评审人员信息前必须认真核对,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按照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报送信息打印证书。凡因报送信息失误造成证书打印错误的,须由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回收错误证书,汇总修改信息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书面报告说明情况。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受理错误证书的修改工作,其他时间和任何个人的修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不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高评委办事机构职能职责的,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权取消其高评委办事机构的设置。

五、关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进度要求

各盟市、各高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按照以下时间要求,安排好今年职称评审各个环节的工作进度,抓紧落实,确保201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序进行:

(一)申报材料阶段。4月1日至5月30日,各盟市完成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的公示、接收审核和报送等工作。

(二)整理材料阶段。6月1日至6月30日,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完成报送材料的整理、归类工作,做好开评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评审阶段。7月1日至9月30日,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领导下,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完成评审工作。

(四)公示核准阶段。10月1日至12月30日,各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下发核准文件。

六、其他要求

(一)为了更好地坚持优中选优原则,加强职称评聘宏观调控,今年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率要在以往基础上适当降低。

(二)切实加强对职称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做好考试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工作。指导考试机构认真做好考试报名的资格审查工作;对考试过程进行规范化管理;对考试结果进行检查验收,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职称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职称考试的公正、公平。

(三)关于离退休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资格问题。根据原人事部《关于重申离退休人员不再评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通知》(人发〔1997〕30号)精神,对已离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离退休人员在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中,继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并 符合晋升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按照工作单位属地原则,逐级推荐申报。晋升后的专业技术资格不与离退休工资待遇挂钩。

(四)非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材料,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统一进行申报。

(五)中央驻自治区单位所属人员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出具所在单位主管部门的委托函。

(六)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在省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根据我区的职称评审政策,经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并换发证书,才可在我区范围内使用,并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

(七)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需要转系列(专业)评审时,须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方可申报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资格;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八)教师系列有关要求

1、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含兼评高校教师系列的人员),须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旗县以上学校工作的教师,原则上要有在薄弱学校或农村牧区中小学校任教(支教)累计1年以上的经历。

2、继续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包头市、呼和浩特市列入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扩大试点地区,其试点方案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批准后组织实施;赤峰市在去年改革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

3、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要逐步实现与事业单位岗位聘用制度的有效衔接,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为此,今年中小学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不含上述3个试点市)暂按以下办法进行申报:有空缺岗位的学校,按照空缺高、中级岗位数与申报人数1:3的比例分别推荐;无空缺岗位的学校,按照已设高、中级岗位数5%的比例分别推荐;申报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比例限制。上述比例数以旗县区为单位衡量。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统筹安排,严格把关,总量控制;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审核,报送材料时须提供盟市核准的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3个试点市的方案另行确定。

4、委托自评的高等学校、包钢、森工集团,评审前要将评审实施方案(附申报人员花名册、推荐评审委员会名单)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评审结果不予认可;评审结束要及时核准评审结果,核准时须附评审情况报告、学历证书、外语和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免试的附证明材料)以及继续教育审验卡。

5、申请兼评医学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医务人员,须在兼职院校担任教学工作一年以上方可申报;委托自评的医学院校,只能受理直接隶属本校的附属医院医务人员的兼评申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兼评人员,申报材料经兼职院校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自治区高校教师系列高评委评审。

(九)卫生系列有关要求

1、要求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到基层服务实施办法》(内卫发〔200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城市医师下乡工作的通知》(内卫发〔2007〕6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疗卫生机构医师支援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施办法》(内卫发〔2009〕17号)的有关要求。申报材料时,须提供《内蒙古城市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考核表》或《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医师支援社区卫生工作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2、根据自治区卫生厅、人事厅《转发卫生部、人事部关于下发〈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的通知》(内卫人字〔1999〕267号)精神,从业 医师申报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提交医师执业证书(注册证)和医师资格证书,申报材料中须附证书的复印件。

(十)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中,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会计、统计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由个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但不予兑现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待遇, 其他各类人员均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十一)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公安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和国家安全技术侦察继续实行考评结合的评审办法,申报人员需先取得全国统一考试的合格证书。其中,公安机关从事刑事科学技术、技术侦察和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公务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要求。

(十二)专业技术资格初次认定(初聘)工作,按照原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精神,对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并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可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不需要进行评审。其中大专毕业满3年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满1年可认定助理级,硕士学位获得者毕业满2年可认定中级;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直接认定中级。

(十三)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在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时,应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评审工作的观察员,同时要邀请纪检监察部门派人到会监督。

(十四)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中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收取评审费用,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盟市、各高评委办事机构要及时上交有关费用。

(十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打印,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高评委会办事机构分别负责各盟市和自治区直属单位证书集中发放,不得由个人或单位自行取证。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组织,抓好落实,确保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有序进行。要坚持政务公开,加强对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规定的宣传,让广大专业技术人员了解相关政策规定,保障他们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取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为进一步完善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评

审条件(试行)

作者:博仁 信息来源:

内职字〔1994〕第3 8号

一、总 则

(一)为更加客观、公正地评审我区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根据《经济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并结合经济专业特点和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本《评审条件》适用于评审从事经济计划、经济管理、经济监督、经济贸易、生产调度、财税金融、物资物价、劳动工资及经济研究等管理工作或研究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三)按照本《评审条件》评定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其名称为:高级经济师。

(四)申报人在符合本《评审条件》规定的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必须同时符合本《评审条件》对于专业理论知识、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的相应要求,方可通过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博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两年以上。

(二)获硕士学位,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四年以上。

(三)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五年以上

(四)大学专科毕业,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并在高等院校修完经济专业本科主要课程,取得结业证书。

(五)国家或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

(六)经国务院批准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

(七)经全国经济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七年以上。

三、理论知识

申报人必须具有系统、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理论知识,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

(一)掌握国内外经济发展的现状和趋势;

(二)能够应用本专业理论知识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理论问题有较深刻的理解,或有独到的见解;

(四)熟悉相关专业及交叉学科的理论知识,并能在实际工作中应用;

(五)熟悉同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实施办法及方针政策。

四、工作能力

申报人必须具备以下工作能力:

(一)具有组织、指导一个行业、一个地区(盟市以上, 下同)、一个大中型企业的经济管理或经济理论研究的能力;

(二)具有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提出自治区一个行业、一个地区、一个大中型企业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其重大改革实施方案的能力;

(三)具有在较高层次的区内外学术、专业会议上进行学术交流的能力。

(四)具有收集经济信息和市场信息并加以综合 分折、研究,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经济 发展提出有价值的建议的能力;

(五)具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之间相互配合 协调的综合性管理问题的能力;

(六)具有负责起草本专业重要法规、规章制度、 报告等文件的能力;

(七)具有指导经济师进行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八)掌握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内的基本应用和一般操作方法;

(九)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达到自治区统一规定的要求。

五、工作业绩

(一)申报人在担任经济师期间必须取得下列业绩中的两项以上:

1、主持提出或完成的经济管理方法、经济研究 成果,被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选用推广,并取得明 显的效果。

2、在经济管理方面取得较大成绩,主持或负责 的部门、单位获得国家或自治区主管部门授予的先进单位称号,并个人获得盟市或自治区厅局及其以上部门授予的企业管理先进工作者或优秀企业家称号。

3、主持制定的自治区一个行业、地区、大中型企业的发展规划、经营决策、管理体制及重大改革的实施方案已付诸实施,并对经济发展起到了指导性作用。

4、主持或为主撰写的有关本专业的法规、规章制度、条例等已颁发执行,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在加强企业管理、降低消耗、增加效益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6、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大、中型传统企业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造,并取得明显效益。

7、所主持或负责的企业,与同级同类企业相比,其经济效益连续三年以上居自治区先进水平,并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8、主持或为主完成过地区、企业之间的联合与协作,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企业集团的组建与经营,且取得了明显效益。

9、因在经济工作中业绩突出,其本人获自治区、部级以上奖励一项,或获盟市、厅局级奖励二项以上

(二)申报人在撰写论文、论著方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过本专业专著。

2、在国际或全国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

3、在自治区、部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专家认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两篇以上。

4、在自治区、部级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两篇以上,其中至少有一篇获奖。

5、主笔撰写过三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认定有独创见解的专题报告、经济活动分折、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等。

六、附 则

(一)工作业绩第4、5、6、8条中的“效益”和“显著成绩”必须有所在单位和旗县以上业务主管部门的证明,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二)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三)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8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和依据》的通知 篇四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和依

据》的通知

关于印发《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行政执法行为和依据》的通知

豫人社法制[2011]5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明确行政执法责任,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我们对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进行了认真全面梳理,现将梳理结果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梳理的标准和基本情况

本通知所称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是根据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强制、行政给付以及行政处罚和处理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的全面梳理。经梳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共有行政许可类12项、非行政许可审批类15项、行政确认类15项、行政征收类4项、行政强制类7项、行政给付类6项、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类60项。

二、提高思想认识,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理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和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密切相关,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和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随着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国家和我省在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领域的立法工作力度明显加大,在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职业教育、社会保险、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劳动保障监察等各个方面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深入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水平,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同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学习,深入钻研并精通法律,切实树立宪法至上、政府诚信、行政服务、程序正当、接受监督、权利救济等现代行政法治观念和行政执法理念。

三、规范执法程序,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执法和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都对程序正当作出了明确规定,任何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都可能影响和破坏实体的公正。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不断增强程序依法意识,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对用人单位和职工群众申请办理事项的各类申请,特别是和行政相对人权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退休审批、工伤认定、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核算和给付、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等事项,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给予书面回复和答复。尤其是不予办理的,必须依法书面告知不予办理的事实理由、法律政策依据和救济途径。根据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我厅将在近期制定出台《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程序规定》,按照此次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的梳理结果,对主要行政执法行为在程序上作出规范,进一步提高全省人社系统的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

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是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环节。行政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要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对于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活动,必须设定有效的法律救济渠道。全省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加强执法监督的各项制度措施,认真贯彻落实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制度,建立健全执法案卷法律审核把关和个案监督机制,严格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日常监督。近期,省厅将按照这次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梳理的结果,依法确定执法标准,界定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使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都得到合法、公平、公正行使,切实做到执法受监督,违法受追究。

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抓紧对本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进行梳理,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报省厅法规处。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行为及依据

一、行政许可(共12项) 就业促进办公室:

(一)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3项。 人力资源市场处:

(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依据:

1、《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四十条。

(三)举办人才交流大会审批

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修订)第十三条。 职业能力建设处:

(四)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设立审批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十一条。

(五)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十二条。

(六)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依据: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六十九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

(七)技工学校设立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7项。 劳动关系处:

(八)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审批

依据: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三十九条;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九)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审批

依据:《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十五条。 省外国专家局:

(十)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3项。

(十一)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豫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5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6项。

(十二)河南省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44项;

2、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下放“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单位认可”工作的通知》(外专办发〔2009〕343号)。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共15项) 养老保险处:

(一)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 依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

(二)破产企业欠缴养老保险费核销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2005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条。 医疗保险处:

(三)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批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8项。

(四)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0项。

(五)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1项。 工伤保险处:

(六)全省工伤保险医疗转诊机构、康复机构和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确定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三十七条。

(七)省直统筹工伤预防费使用计划审批 依据:

1、《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十二条;

2、《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7〕12号)第五条。

(八)省直统筹职业康复费使用计划审批

依据:

1、《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十一条;

2、《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康复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7〕13号)第五条。

(九)省级工伤保险储备金下拨使用计划审批

依据:

1、《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十条;

2、《河南省工伤保险储备金管理暂行办法》(豫劳社工伤〔2005〕13号)。 省公务员局:

(十)公务员奖励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一条。

(十一)公务员辞职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条。

(十二)公务员提前退休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

(十三)公务员调任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四条。

(十四)聘任制公务员审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九十五条。

(十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审批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一百零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附件五第四条。

三、行政确认(共15项) 职业能力建设处:

(一)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依据:

1、《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23条;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七条。 劳动关系处:

(二)集体合同备案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五十四条。

养老保险处:

(三)企业年金方案备案

依据: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 工伤保险处:

(四)工伤认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五)企业年金基金合同备案

依据: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2004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六条。

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六)确认供养直系亲属资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部分失效)第四十五条。

(七)确认缴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报本单位缴费人数、缴费基数、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确认缴费单位是否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第十九条。

(八)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省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九)就业失业登记

依据:《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三十五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十)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十一)医疗保险待遇核定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省工伤保险中心:

(十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十三)工伤保险待遇核定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

(十四)工伤保险费费率审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八条。

(十五)确认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资格

依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第六条。

四、行政征收(共4项) 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征收养老社会保险费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二)征收医疗保险费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

(三)征收生育保险费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九条;

2、《河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115号)第三条。 省工伤保险中心:

(四)征收工伤保险费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五十九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六条;

3、《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条。

五、行政强制(共7项) 劳动保障监察局:

(一)划拨社会保险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

省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二)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三)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四)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医疗、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五)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未足额缴纳医疗、生育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

省工伤保险中心:

(六)收取参保单位因欠缴工伤保险费滞纳金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七)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用人单位财产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六十三条。

六、行政给付(共6 项) 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

(一)给付企业离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职工死亡待遇、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遗属津贴等社会保险待遇

依据: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七十条、七十三条。

2、《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省社会医疗保险中心

(二)给付省直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参加省直公务员补充保险人员的医疗补助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2、《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第三、六条。

(三)先予支付医疗保险费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二条。

(四)给付生育保险待遇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2、《河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115号)第三条。 省工伤保险中心:

(五)给付工伤职工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给付工伤职工伤残待遇、因工死亡职工及其直系亲属应享受的待遇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四十六条。

(六)先予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十二条。

七、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共60项)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一)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八条;

2、《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二条。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

劳动保障监察局:

(三)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介绍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就业的,责令改正、罚款、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依据: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64号)第六条。

(四)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未成年人劳动保护规定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三条;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第二十三条。

(五)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办学许可证

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主席令第八十号)第六十二条。

(六)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七)用人单位瞒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总额、职工人数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待遇、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责令退还、罚款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未经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依据:

1、《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八条。

(九)行政管理相对人抗拒或者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三十条;

2、《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第二十四条。

(十)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一条。

(十一)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二条。

(十二)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基数无法确定或者迟延缴纳的,加收滞纳金、罚款

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三条。

(十三)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警告、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1999年劳动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

(十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责令退还、罚款

依据:

1、《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

2、《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第十九条;

(十五)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向劳动者收取或变相收取保证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费用,或者扣押个人证件的,责令退还、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六条。

(十六)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者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取缔、没收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四条;

2、《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八条。

(十七)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非法印制、倒卖或者伪造《职业介绍许可证》以及其他证件的,取缔、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依据:

1、《就业促进法》(2007年主席令第七十号)第六十五条;

2、《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七条。

(十八)超出职业介绍许可范围从事职业介绍、超出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以胁迫、欺骗等方式进行非法职业介绍活动的,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依据:

1、《河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04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1号)第二十九条。

(十九)以举办职业教育为名,骗取财物,违法牟利的,取缔、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二十六条。

(二十)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撤销、没收违法所得、赔偿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八条。

(二十一)违反国家规定颁发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依据:《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7月25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修正)第二十八条。

(二十二)伪造、变造失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费证明,未按规定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的,警告、罚款 依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2001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四十七条。

(二十三)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

1、《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号)第五十八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五条。

(二十四)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警告、罚款

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第十一条。

(二十五)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第十六条。

(二十六)用人单位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第十七条。

(二十七)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内地就业证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20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26 号)第十八条;

(二十八)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令限期缴纳、罚款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六条

(二十九)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责令支付、加付赔偿金

依据: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一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六条;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第二十一条。

(三十)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不组织抢救、隐瞒事实真相等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1号)第四十三条。

(三十一)向应聘人员收取报名费、抵押金的,责令退还、罚款

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三十二)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令第1号)第三十九条。

(三十三)未经批准设立人才中介服务组织或从事人才交流活动的,责令停办、罚款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令第1号)第三十五条。

(三十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和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令第1号)第三十六条。

(三十五)未经核准擅自举办大型人才交流活动的,罚款、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

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三十六)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警告、罚款

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人事部令第1号)第三十八条。

(三十七)不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依据:《河南省人才流动条例》(2000年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三十八)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责令限期退还、罚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四条。

(三十九)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九十二条。

(四十)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5号)第三十三条。

(四十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取缔、责令退还费用、罚款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一条。

(四十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在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责令停止招生、退还费用、罚款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二条。

(四十三)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三条。

(四十四)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依据:《中外合作办学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2号)第五十七条。

(四十五)违反规定滥发《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6月23日国务院批准)第二十七条。

(四十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或者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四十七)违反国家规定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八条。

(四十八)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一条。

(四十九)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者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二条。

(五十)职业中介机构违反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第七十三条。

(五十一)职业中介机构发布的就业信息包含歧视性内容、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或者超出核准的业务经营范围经营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四条。

(五十二)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罚款

依据:《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七条。

(五十三)外国人因违反中国法律被公安机关取消居留资格的,吊销外国人就业证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五条。

(五十四)外国人拒绝劳动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吊销外国人就业证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二十九条。

(五十五)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吊销外国人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依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第三十条。

(五十六)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罚款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五十七)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责令退回、罚款

依据:

1、《社会保险法》(2010年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十八条;

2、《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条。 (五十八)用人单位拒不协助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责令改正、罚款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国务院令第586号)第六十三条。

(五十九)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警告

依据: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八十九条;

2、《劳动合同法》(2007年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八十条。

(六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责令改正、警告、罚款

依据:

1、《劳动法》(1994年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十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五条;

3、《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第二十二条。

主题词: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

行政执法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法规司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1年8月10日印发

转发《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的通知 篇五

转发《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我市职称申报和评审工作做如下安排,请遵照执行:

一、申报及评审时间安排

今年高级职称申报时间较晚,我市安排高、中、初级职称同时申报,请各地区、各部门周密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一)申报时间安排 1、9月1日-9月14日,市直各部门报送本系统申报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材料至市人社局,无主管部门的市直单位,可直接报送。 2、9月17日-9月21日,各旗县区报送本地区申报高级评审材料至市人社局。 3、9月22日-9月30日,市人社局整理、汇总、公示、申报人员材料,9月30日前报送材料至自治区人社厅。

(二)评审时间安排 1、10月31日前,完成全市(除中小学教师系列外)中、初级职称评审和认定工作。 2、11月30日前,完成中小学教师系列副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和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3、12月30日前,完成全市高级职称备案、中初级职称核准工作。

二、申报程序

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要求,2018年职称申报按照隶属关系,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社局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人社厅。

1、旗县区及以下的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所有材料审核汇总后,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旗县区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旗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人社局审核申报材料,按申报比例确定申报人员后报市人社局。

2、市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审核汇总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审核申报材料,整理、汇总后,按照岗位比例确定申报人员后报市人社局。

3、无主管部门的单位,由所在单位审核材料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社部门。

4、市人社局接收全市申报高、中级申报人员材料(不包括评审权下放的),整理汇总后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按照评审权限将材料报送至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

三、申报名额

1、中小学教师副高级、中级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继续实行面试答辩和专家量化评审的方式。

2、其它事业单位高中级职称申报,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要严格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中级已设岗位数的10%以内。旗县区申报比例以旗县区为单位衡量,市直各部门以主管局为单位衡量。

3、申报经济、会计、审计、统计、档案、图书、蒙语翻译等专业的,可实行评聘分开。

4、符合自治区文件中规定的破格条件1-4条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参加评审。

5、企业和民营机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比例限制。

四、评审权限 按照自治区要求,结合我市实际,2018年职称评审具体权限为:

1、副高级以上的职称评审,除个别下放系列和自主评审单位外,由各高评委办事机构组织。

2、中小学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教育部门组织评审。

3、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卫计部门、市食药监部门组织评审。

4、从2018年开始,下放中级职称评审权至各旗县区,由各旗县区人社部门组织实施。各旗县区人社局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政策,认真组织评审。不具备评审条件的,可委托市综合评委会评审。自行组织评审的旗县区,需对初审通过人员和评审合格人员分别公示。委托市人社局评审的,需在9月底前提交委托函和委托评审人员名单,过时不予代评。

5、各旗县区人社局自行组织评审各系列初级职称。

6、市直单位中级职称评审及初级职称评审认定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

五、其它事项

1、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单位要严格按要求将每个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上墙公示,不能只公示拟上报人员名单。公示报告由申报人所在单位提供,按《专业技术资格报送材料目录单》顺序装订在送审材料中。

2、要严格按照岗位比例申报

各旗县区在上报申报人员时,要提供除中小学系列、卫生系列外的中、高级岗位设置总数及空岗情况、未聘人员情况,并加盖公章。市直各部门需提供本系统每个单位的高、中级岗位设置总数、空岗情况、未聘人员情况、并对本系统总体申报情况作出说明加盖公章后上报。

3、关于论文要求 申报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论文要求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执行。申报中级职称,必须提供一篇本人独立完成能反映实际工作能力的专项工作总结或项目报告,字数和格式不限,作为评审依据。

4、关于考核表

事业单位申报人员需提供近三年考核表复印件,但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正反面均盖章),不进行考核的企业申报人员可不提供。

5、上报个人信息

申报高级职称(包括中小学教师、基层卫生系列)人员,要求申报人必须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人才信息库入口 ),进入后点击人才队伍建设专栏中的专业技术人员查找即可。

联系电话:8527232

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8月17日

内人社发〔2018〕24号

关于印发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

安排意见的通知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大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部门:

现将《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号)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党办发〔2017〕3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实际,现对我区2018年职称改革工作安排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完善评价标准

1、继续修订完善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自治区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高评委”)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和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精神,结合近年来特别是2017年以来职称评审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为基础,根据国家陆续出台的各系列改革指导意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评审条件并及时进行修订。

2、合理设置论文和科研成果等条件

继续设置论文条件的系列(专业),推行代表作制度,重点考察研究成果、业绩贡献及作品创作质量,淡化论文数量要求。其人员范围是:盟市及以上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评定自治区高校、党校、社科、卫生、农牧林业科研、会计、经济、统计、审计、新闻、出版、档案、图书、文博系列副高级以上职称、正高级工程师职称。

不再将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的系列(专业),侧重考察实际工作业绩,探索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教案、病历等成果替代论文要求。其人员范围是:上述人员范围以外的系列高级及以上职称;各系列中级及以下职称系列;艰苦边远地区和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3、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一般不作为参评的必备条件,可作为评审时的参考因素。确需评价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的,由用人单位或评审机构自主确定。

(二)创新评价方式

1、 实行考评结合。卫生、经济、会计、审计、统计等系列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的评价方式。其他系列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

2、 实行以考代评。计算机、外语翻译等职称系列,按国家统一安排实行以考代评,不再进行相应的评审或认定。

3、 实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采取讲课说课、面试答辩、量化评审、专家评议、民主测评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进行有效评价。同时,在卫生等其他系列逐步推行面试答辩、量化评审的评价方式,提高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4、 推行网上申报评审。在自治区经济系列正高级经济师,统计系列高级统计师,包头市中小学教师等部分系列职称评审中,试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

(三)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1、下放高级评审权。自治区继续将中小学高级教师和基层卫生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各盟市(含满洲里、二连浩特市,下同),由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自主评审单位未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不得自行委托其他盟市或高评委办事机构代评。

2、 推动自主开展评审。在下放18所本科院校自主评审权限的基础上,今年继续下放具备条件的自治区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继续下放内蒙古人民医院、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包头市中心医院、包头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和赤峰市医院卫生系列(药学、中蒙医专业除外)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自治区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水利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不再授予自治区水利科学研究院水利工程系列高级职称自主评审权。

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开展自主评审。

3、下放中级评审备案权。各盟市可结合实际将中级职称评审权逐步下放到具备组建条件的旗县(市、区)和用人单位。各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地区中级职称的备案和监管工作,各高评委负责区直部门参加评审的中级职称备案工作,各区直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中级职称考核认定的备案工作。

4、推进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社会化评审。依托内蒙古科协所属学会,探索开展全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中级职称评审工作。

(四)规范破格申报

1、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直接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考评结合系列,国家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不参加考试,直接参加评审: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3)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突出贡献专家、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入选者;

(4)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5)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含原“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6)自治区草原英才工程引进人选; (7)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

(8)科技成果国家级奖或省(区、部)级一等奖额定获奖人员。

2、 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获得下列奖项和荣誉之一的专业技术人才,经单位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由评委会对其工作业绩、能力和成果进行评价。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1)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自治区行业一等奖两项以上的额定获奖人员;

(2)自治区321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 (3)自治区青年创新拔尖人才;

3、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具有重大发明创造、转化科技成果取得显著成绩、在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自治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民族特色人才以及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人一策、特事特办的方式,放宽学历、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职称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通过面试答辩、实地考核、成果鉴定等方式,破格认定相应职称。

4、公务员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后,5年内初次申报职称,可不受职称任职资格限制,比照同条件人员参评相应职称。其中考评结合系列,需按要求参加考试并达到规定的合格标准,方可参加评审。

5、在苏木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2年的本科毕业生和满4年的专科毕业生,经考核合格,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评审。

6、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地区从事专业工作满30年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不受学历限制,在业绩成果等其他条件符合的情况下,破格参加高一级职称评审。

(五)有效衔接事业单位职称评聘

1、对于不实行岗位管理的单位,以及经济、会计、档案、图书、蒙语翻译、统计、审计等通用性强、广泛分布在各社会组织的职称系列和新兴职业,可实行评聘分开。

2、对于全面实行岗位管理、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与岗位职责密切相关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聘。

(1)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

(2)其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级职称评审,原则上按照单位高级岗位空岗数推荐申报。确需超岗位职数评审的,申报总数应控制在已设高级岗位数的5%以内。盟市申报比例以旗县(市、区)为单位统一衡量,自治区直属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主管部门为单位衡量;中初级职称评审,由盟市、区直部门根据专业技术人才实际统筹安排。对不按规定超岗位比例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将严肃处理。

(3)符合破格申报条件

(四)中的(第1条—第4条)的申报人员不受岗位数额(比例)限制参加评审。

(4)对高校教师受聘时间不做硬性要求。

(5)“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过程中,各盟市要根据本地区基层岗位设置和聘任实际,统筹把握好申报和通过人员数量,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取得资格人员的聘任工作。

(六)其他规定

1、拓展职称评价人员范围。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户籍、地域、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制约,通过存放本人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或服务单位进行职称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打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

2.转系列评审。专业技术人才因工作岗位变动需参加转系列(专业)评审时,按照“先转后评”原则,在新工作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经考核符合相应职称条件的,可转评新系列(专业)同等级的职称;转系列满1年后,具备评审条件所规定的学历、资历等相应要求,可申报新系列(专业)高一级职称评审。转系列人员参加晋升的,过去的资历连续计算,相关的业绩成果予以认可。

3.中初级考核认定。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生,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经考核合格,可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直接申请认定相应的职称,不需要进行评审(国家规定需考试的专业除外)。其中,大学专科毕业、工作满3年的可认定助理级;大学本科毕业、工作满1年的可认定助理级;硕士研究生毕业、工作满2年的可认定中级;博士研究生毕业,可直接认定中级。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可在此基础上提前1年认定相应职称。

4、申报材料截止时间。职称评审的学历、资历年限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论文、奖项和荣誉等各项业绩成果、继续教育审验卡截止到申报时间。申报工作结束后,不得补报相关材料。

5、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单独评审。在开展基层卫生职称系列评审的同时,对在旗县(市、区)及以下基层单位农牧业、林业、水利、乌兰牧骑等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可在高评委会评审时,单独设组、单独评审。

6、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称评审。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经批准离岗创业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才,在批准的年限内可在原单位按规定正常申报职称,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依据。 7. 公务员和退休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8.中央和其他省区驻自治区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在我区参加评审的,须由中央单位人力资源部门或其他省区地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函,并直接送交评委会办事机构。

二、有关要求

(一)规范申报材料

1、申报材料须装订成册。申报人员应按照《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见附件)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其中附件材料要按照要求一律用A4纸装订成册,未装订成册的不予接收。不再要求学历认证、期刊查询和论文检索,不再提交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需有附件材料佐证。

3、 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完善诚信承诺机制,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须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评审工作结束后,与《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一并归档备案。

4、 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建立职称申报评审失信黑名单制度,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学术不端、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撤销并记入失信黑名单,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备案处理。申报人所在单位要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对把关不严、违反规定程序的,视其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严格申报程序

职称申报材料按照隶属关系,由基层单位逐级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

1、盟市及以下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经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最终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由自治区留学人员和专家服务中心将材料整理送交各高评委办事机构。

2、自治区本级申报人员,由所在单位将材料审核后报送行业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将材料审核汇总后送交各高评委办事机构。

(三)明确申报职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综合管理、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申报材料,对申报人员身份、工作业绩成果以及提供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把关。

各地区、各部门申报材料时,须同时附本地区、本部门岗位数总量及空缺岗位数等信息。

(四)完善职称三公示制度

1.单位申报前公示。申报人员所在单位要将所有申报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在本单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2.盟市、区直部门报送前公示。各盟市、区直部门在上报材料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各系列申报人员花名册在相关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上报材料包括公示情况。

3.高评委评审结果公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结束后,各高评委通过各自门户网站公示评审结果,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举报反映的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未经公示的申报人员及评审结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予核准备案。

(五)完善高评委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发挥职称工作综合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监督管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职称政策制定、制度建设、协调落实和监督检查。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日常工作全部由各高评委办事机构(含自主评审单位)承担。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单位和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不能按期纠正的,责令停止评审工作,直至取消评审资格,追究相应责任。各高评委要明确以下各项职责:

1、保证评审质量,控制评审数量。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高标准、严要求,严格按照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控制评审通过比例,做到好中选优,确保评审的社会公信力,切实发挥职称评审的指挥棒作用。

2.严格评审范围和程序。严格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超范围、跨专业受理或评审职称,不得违反规定降低评审标准和申报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

3、 严格评审进度要求。要遵守评审工作进度要求,确有困难不能按期评审的,要提前提交书面延期申请,同时抓紧做好评审各项准备工作。

4.报送评审实施方案。认真做好组织申报和申报材料的审核、整理、汇总工作,制定评审实施方案(评审方案须包括申报情况、评审时间、地点、评委会组建情况、评审工作程序等情况;另附申报人员花名册、送审表、评委名单等)在评审前一周之内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方可开展评审工作。

5.完善专家评委库。建立健全本系列(专业)专家评委库,并及时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要充实完善本系列高级职称评委库,积极吸纳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增加经验丰富的基层一线专家以及非公有制组织专家的比例,对专家评委实行跟踪考核、动态管理、随机抽选。

6.加强评审管理。严格按照自治区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申报、评审、备案工作。严肃评审纪律,明确评委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不得干涉专家评审,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加强封闭式入围评审管理,保证评审工作不受外界干扰;实行评委轮换制度,保证三分之一以上的评委实行轮换,已经连续三年担任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委,原则上不再担任本的评委;自主评审须保证一定数量的非本单位同行专家评委参加;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的公平公正。自主评审单位开展评审确有困难的,及时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汇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安排评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单位,采取随机抽查、巡查、复查等方式,加强对职称评审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违规操作,不按政策办事的将严肃处理。

7、做好核准备案工作。在评审结束一周内,各高评委要做好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一个月内完成核实举报事项,无异议后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举报核实情况及正式核准备案报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六)明确职称工作进度

各盟市、各高评委(含自主评审单位)要尽早安排,及时部署,在9 月30 日前完成组织申报,11月30日前完成评审和公示,12月31日前完成核准备案工作。

(七)严格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

进一步提高对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精心组织考试各个环节的工作,保障考试安全,做好考试服务,及时公布考试成绩和发放合格证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加大对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力度,维护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公平、公正。

(八)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

1.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办理。探索推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在核准文件印发一个月之后,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可自行打印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分别由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评委、区直各部门负责办理发放,并逐步推行专业技术资格“电子证书”。

为规范职称申报评审及推进电子证书工作,要求申报人必须在内蒙古人才信息库中注册填报个人信息并上传个人2寸近期免冠白底电子照片(人才信息库入口。

2.加强区外职称证书换证管理。从中央单位、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我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其在区外(军队)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需要换证的,按照职称管理权限,由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换发证书。

(九)严格评审收费管理

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对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与证书工本费标准的批复》(内计费字〔2001〕1202号)和《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与证书收费及支出的通知》(内人发〔2001〕124号)规定收取评审费用,不得另行加收费用。各盟市、各单位要在报送申报材料的同时上交有关费用。

(十)其他事项

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人才政策中涉及职称改革的各项内容,以往文件(含各职称系列评审条件)与本工作安排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工作安排意见为准。

今年在总结2017年职称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要稳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准确领会文件精神,严格职称工作程序,明确职责、各司其职,精心组织,抓好落实。要切实增强职称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为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专业技术资格送评材料目录单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以上就是一秘为大家带来的5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全区职称改革工作安排的通知》,能够帮助到您,是一秘最开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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