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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交易合同精选10篇

2024-03-24 20:18:22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协议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确立某种法律关系。那么写协议真的很难吗?读书是学习,摘抄是整理,写作是创造,这里是一米范文美丽的小编给家人们找到的矿山交易合同精选10篇,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矿山交易合同 篇一

甲方(转让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及矿山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享有采矿权的易县抓河花岗岩矿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兹遵守:

一、矿山位置:_________________

二、转让标的

本协议转让的标的包括以下部分:

1、甲方所有_________花岗岩矿的采矿权;

2、河北____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____)转让给甲方________花岗岩矿;

3、甲方加工厂所占地(_________亩山地,该地是与村委会签订的承包协议,承包价格为:_____元/亩/年;山上植被维护费_____元/年;________年恢复治理费_____元已缴纳、________年恢复治理费_____元)。

4、甲方所有的设备及房产(包括但不限于:山上房屋、高压线路、配电室、空轧机等)。

三、转让价格及支付方式

本协议第二条所涉及的标的转让总价为160万元。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转让款_____万元;剩余_____万元转让款于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条所涉及的标的物全部交接完毕并双方签字后3日内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矿山涉及第三人权益的项目

1、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160千伏变压器、通往山上的电缆、爬山据及道轨;

2、四川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315千伏变压器一台(价值约15万元)、龙门吊一台(价值约8万元—10万元)、多片锯2台(共计7万元)、40吨装载机一台、6m3空轧机一台、40发动机一台、厂中石料(价值约2万元)。

3、福建设备(所有权人不详)包括:旧大锯两条及剩余_____0元左右。

以上三项中所涉及的所有设备,双方商定以万元的价格由甲方直接转让给乙方,转让款于双方交接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负责协调与第三人的关系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征地补偿款

甲乙双方共同努力争取征地补偿款。取得征地补偿款后,在补偿款范围内先行支付垫付的矿山安全生产保证金35万元。若征地补偿款不足以支付安全生产保证金的,则甲乙双方各承担不足部分的50%;征地补偿款超出安全生产保证金的部分,甲乙双方均分。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向乙方交付所转让矿山的各项手续、协议(包括但不限于采矿权许可证、土地租赁协议书);

2、协助乙方办理矿山转让相关手续的办理;

3、协助乙方处理矿山转让前所遗存的各项问题。

七、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间的'合作协议解除、双方互欠债务抵消、乙方撤回对甲方的起诉。

八、违约责任

1、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转让相关手续,如因甲方原因致使相关手续迟延办理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2、乙方应如约履行付款义务,如不能按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未付转让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九、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本案审批机关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矿山交易合同 篇二

出让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_矿产资源法》、_《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_《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一、转让内容

1、甲方自愿将“青真市安留铝铁矿山采矿权”转让给乙方,采矿许可证号为:__________。

2、本协议转让的矿区位于清镇市暗流乡矿山村,面积__________平方公里,确定矿区范围的拐点坐标以《采矿许可证》记载的坐标为依据。

二、转让费用及付款方式

1、本次转让方式为作价出售。转让资产为采矿权,采矿权转让费人民币壹仟万元整(小写¥___________元)。

2、转让合同签订生效,15日内乙方支付转让费的_____%即___万

元整(小写¥________元)给甲方,乙方留转让费的_____%即___万元整(小写¥___元)作为尾款,尾款的支付方式由本条第3款约定。

3、在法定代表人依法变更为乙方后,且同时满足本款以下条件时,乙方按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尾款:因矿山涉及约___万元诉讼债务(小写¥________元),待该诉讼终结执行债务时,乙方以转让费的_____%代甲方抵偿应当由甲方所承担之债务(抵偿额以1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由甲方自行承担),剩余转让费的10%即________万元整(小写¥________元)待甲方清结其所有债务,并向乙方提交债务清结凭证后,再行支付。

三、债权债务及权利义务

1、采矿权转让前产生的一切债务,包括矿区内所有的征地、移民搬迁补偿、地方关系的协调、国家及地方政策所需缴纳的各项税费,全部由甲方自行负责处理和交纳。转让后的债权债务及以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2、甲方承诺其对本协议项下的采矿权,具有完全的所有权,没有与任何单位或个人有采矿权权属争议,没有将该采矿权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债务设定过抵押担保,没有被任何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采取过查封、扣押或其他强制措施(除第二条第2项涉及的诉讼外)。如果甲方的采矿权因以上瑕疵造成转让不成就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应当符合采矿权转让的法定条件,乙方应当符合其受让条件,任何一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造成转让不能成就时,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保证现有的协调地方关系的管理人员在不少于3个月的期限内积极协助乙方协调地方关系,以配合乙方顺利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及延期的相关证照,否则按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5、在办理《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过程中,甲方应当按照_门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完整、合法、真实、有效的证照及其他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乙方共同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原因不能完成采矿权人的变更登记时,甲方按本协议第四条第2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6、在乙方实际接管矿山前,甲方应当妥善保管、维护现有设备,不得擅自转移、处分现有设备,同时积极配合乙方对设备的整合技改,以确保在乙方实际接管时现有设备完整、矿山能顺利正常运营,否则第四条第2项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第二条第2项的约定支付转让费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支付采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退还乙方支付的采矿权转让费,并向乙方支付矿权转让费25%的违约金。

五、其它

1、在协议实施过程中,协议双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如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协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甲、乙双方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后成立,双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未尽事宜,可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其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_法律的保护和管辖。因执行协议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在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煤矿转让协议范文 篇三

原籍辽宁省阜新市的民营企业家王春成以修建巴新铁路闻名,跃进煤矿与阜新新邱露天煤矿堪称支持其产业扩张的两大现金奶牛。但由于十年后仍未办理采矿权变更手续,王春成于2004年初接手的内蒙古锡林郭勒盟西乌旗跃进煤矿的采矿权,正遭遇该矿原国企职工的法律追索。

2004年2月,西乌旗政府与春成集团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矿产资源的协议》(下称合作开发协议),将已进入破产程序的国有跃进煤矿采矿权、矿区土地无偿转让或划拨给春成集团。

结合产量与煤价,诸多原国企职工估算,易主后的跃进煤矿为春成集团贡献的产值在20亿元以上,但后者采矿所用的采矿权,至今仍在国有跃进煤矿名下。

换言之,在2004年至今的整整十年内,春成集团一直在无偿使用国有的采矿权证从事煤矿开采,并获得巨大的收益。据此,这些职工希望以诉讼方式收回矿权。

作为当年地方政府国企改制、招商引资大浪潮下的产物,不规范操作的历史瑕疵遗留至今。

此案经锡盟中级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后,已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截至《财经》发稿时,后者尚未决定是否受理。 转司法

职工提讼的初始动机,在于解决企业破产后的补偿问题。

跃进煤矿自1958年开始生产,至2003年共有400多名职工,其中正式职工126人,其余为照顾就业的职工子女、合同制工、长临工等。据职工反映,2003年破产改制时,对于所有职工都只发了拖欠的工资、补缴了欠缴的社保,但并未给予相应的补偿。

时任副矿长李永发介绍,2004年起,职工们就开始赴西乌旗、锡盟和北京上访,分批次的上访生涯持续了十年。2012年,西乌旗政府曾下发一个类似总体解决方案的文件,但问题仍未解决。

新一轮的“闹访”从2014年2月开始,职工们向旗政府反映问题,后者认为已经出具了答复,双方陷入僵持。激动的职工们曾在2月和3月,两次冲进旗政府办公楼表达诉求,每次都有200人以上。李永发介绍,“旗领导连夜给我们开会,‘你们有事说事,不能这么闹’。”

今年3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问题的意见》,要求“建立涉法涉诉事项导入司法程序机制”。西乌旗现任常务副旗长常胜介绍,“在中央精神的大背景下,我们建议职工们走法律程序。”

“既然政府支持走法律程序,我们没理由再上访。”李永发通过网络检索,在北京找到企业破产改制领域的律师,旗政府甚至主动提出承担律师费。

为弄清补偿方案,接受职工委托该案的北京中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韩传华,查阅了大量早年的改制文件。在查阅跃进煤矿现在的采矿权申请登记书时,他发现,登记书上的采矿权申请人仍为国有企业西乌旗跃进煤矿,只不过法定代表人换成了王春成――王春成控制的个人公司,一直以申请延续的方式使用原来的国有采矿权证,其最新的延续申请是在2013年。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职工们认为发现了更多的疑点。“这涉及巨大的国有资产流失。”李永发认为,这个发现也增加了职工们的诉求,除了破产补偿,他们还希望拿回价值10亿元级别的矿权。 改制复盘

与当时其他地方政府一样,2003年,位于锡林郭勒草原上的西乌旗,也在着手进行两件事:国企改制、招商引资。

“当时有个改革的大背景,国家让扭亏无望的国有资产有序退出。”时任西乌旗经贸局局长张世绪回忆,“旗里的其他地方国企,如乳品厂、皮毛厂、酒厂都已经退了。因为资产重、包袱多,剩下三个地方国营的小煤矿没退。”西乌旗先将其中最大的白音华一号矿卖给国电平庄煤业,对方答应接收全部职工;哈达图煤矿则实施全员持股改制;待改制的只剩跃进煤矿。

对于改革的必要性,职工们也不否认。在2003年6月14日的工作日志上,时任副矿长李永发在罗列了跃进煤矿的负债后写道,“改革势在必行。”当天的班子会议决定,起草方案并向作为主管部门的旗经贸局上报,会上提到了集体参股。

据李永发的工作日志,同年6月23日,班子会议讨论了破产以后(改制)资金从哪里出的问题。最后初步议定,结合200余万元的企业负债,将企业股本定为260万元,每股定为2万元,实行员工出资持股,愿意参股的员工最少购买1股,最多购买64股。他们决定查清账目,让职工在参股时心里有底。

6月27日,跃进煤矿全体职工入股改制的动员大会召开,时任副旗长杨立宇、旗经贸局局长张世绪与会。据职工们事后回忆,这是第一次动员大会,会议效果不佳。因为职工们认为每股2万元定得过高,认购股份并不踊跃。

此后,在第二次动员大会上,与会的班子成员加职工代表有四五十人。张世绪在会上提出,不妨增加股份数量,同时把每股价格缩小,变成一两千元,以提高大家入股的积极性。会上进行了投票,在职工们的印象中,大家散会后交流,有80%以上的职工代表都投票同意。不过,改制之事再无下文,直至春成集团接手跃进煤矿。

对于个中原因,双方各执一词。多位参与改制的政府领导向《财经》记者回忆,之所以让春成集团接手,确系两次动员大会后,职工们并无出资参股意愿。另外,企业领导班子不团结,让班子成员合伙接手的设想也落空了。

职工们则认为,第二次动员大会上多数职工代表都投票同意,但不知为何该投票结果未被采纳。并且,在旗政府与春成集团展开接触时,仍有职工代表找到相关领导要求搞职工持股,但遭到拒绝。

2004年1月,随着跃进煤矿正式破产,职工们离岗。后来煤矿扩采,存在了46年的企业家属区也被拆除,原有职工和家属近千人各自流散并在日后为安置补偿持续上访。

作为当年煤矿主管部门领导,张世绪介绍,他制定过一份跃进煤矿遗留问题的解决方案。他先向跃进煤矿职工征求意见,将问题汇总后起草方案,再将草案拿到旗党政联席会议讨论以后正式实施。其中关于正式职工的补偿,拟定的标准是,基数3000元,外加300元乘以工龄,工作20年的正式职工可以拿到9000元。非正式职工不能拿基数。

在张世绪的印象里,当时春成集团分几次共给了数百万元,“特意打到法院清算组的账户上,这样就能优先保障职工。当时有六联单,包括煤矿、经贸局、劳动局、就业局、财政局和公证处六方,补偿款发放与否一定会有签字,经贸局会存档。” 矿权谁属

至于破产之后的煤矿开发,西乌旗政府(甲方)与春成集团(乙方)于2004年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商定,以现有煤矿为中心,周边5公里范围由乙方勘探并开采,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勘探开采手续。乙方在一年内投资5000万元改造现有煤矿,并在日后上马洗煤厂、自备电站、煤化工等后续产业。

本着吸引投资的原则,西乌旗政府给予了乙方大量优惠政策。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现有煤矿的开采权归乙方,甲方将采矿证等证件移交给乙方作为“临时开采使用”,并负责办理各种证件的更名事宜。

凭借合作开采协议,春成集团停止了跃进煤矿延续46年的井工开采,投入巨资改造为更为高效和安全的露天开采。据旧有的采矿权证,矿区面积近1.8294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仅每年30万吨,但依据协议,春成集团将采矿区域扩至5平方公里,生产规模仅接手第一年即达到150万吨。

职工们估算,跃进煤矿十年来的产值逾20亿元。

合作开采协议中关于采矿权的临时性安排,却成为了日后矿权归属的焦点所在。跃进煤矿原矿长杨显斌,在改制后调任西乌旗国土局矿管股股长。杨显斌回忆几年后他发现,春成集团在改制后仍沿用原跃进煤矿的采矿证,曾催促对方把采矿权变更至自己名下,“但他们拿出与旗政府签的协议,说这事归旗政府办理,不是企业的责任”。

在杨显斌调离后,接手的王春成成为跃进煤矿的法定代表人,但由于“办理各种证件的更名事宜”的协议条款一直未实际履行,使得春成集团在缴纳84.32万元资源价款后,一直沿用旧有的采矿权证至今。

这导致从权利登记人的角度来说,煤矿的采矿权仍属于至今未注销法人机构――国有跃进煤矿。

“当年的旗政府在签协议时,作了一个超越权力范围的承诺,而且事后也没有履行。”一位熟悉改制过程的人士在分析此次矿权纷争的根源时说,“采矿权的变更转让,权力在内蒙古自治区国土厅,旗政府怎么会有权办理?”

这位人士也谈到应历史地看待这些程序瑕疵,“那个年代,基层政府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熟悉,操作时难免不规范。”

发现这一漏洞后,75名职工以这份合作开发协议损害国家、企业和职工利益为由,将春成集团与西乌旗政府及相关部门列为被告,试图借此收回采矿权,并要求春成集团返还采矿收益以及赔偿损失。

矿山交易合同 篇四

股权转让方: (以下简称甲方)

股权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共 同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和开阳县金中镇寨子村签定的联采协议,和与寨子村老房子村民组杜迁宇购买的井口位占地和20____年六月八日同杜明高签定的。山林补偿协议,杜明礼、杜迁华过路征地协议,系黄利占该矿山100%的股份,该矿山已投入资金玖拾余万元整。

二、甲方将自愿将该矿山股份转让 %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三、矿山转让后,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后续费用,盈亏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投资费用按股份投资。至该矿山采完为止。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山交易合同 篇五

供方: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

双方根据《合同法》,经自愿、平等协商就需方向供方购买铜精矿产品的有关事宜达成共识,签订本合同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产品名称、数量、品质及规格:

1.名称:铜精矿

2.品质:精矿含铜品位及有害元素标准,按照___有限公司所规定的标准执行。

3.数量:不限。

4.包装:袋装,每个毛吨扣袋千克。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货到需方料场。

2.运货方式:由供方负责装卸和运输的一切费用。

3.交货地点:云南xx市需方料场。

三、价格及结算方式:

1.价格:根据供方当月___公司公布的月平均价格系数降低两个百分点进行铜金属量的计算:金___计算,银___计算,有害元素按云铜规定标准执行。

2.结算、付款方式:以发货当月的月均价按照第1条的价格规定进行结算付款,需方扣除税款,供方在结算后的一个月内开具金额增值_给需方,需方补清税款。

四、验收方式及提出异议期限:

1.按本合同所规定的品质规定作为验收标准。

2.计重及品质取样以双方人员在昆明需方料场过磅,取样为准,双方人员共同封存仲裁样品,作为供需双方的仲裁依据,化验结果在误差范围内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仲裁。

3.如供需双方对品质有异议(品位误差超过),由双方人员在一个月内共同提交所保留的仲裁样品到有仲裁资质的机构进行仲裁,并以仲裁结果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仲裁费用由背离仲裁结果较远的一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如有违约,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执行。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持一份,遵照执行。自双方签字盖印起生效。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矿山交易合同 篇六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将xx公司xx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该转让矿山座落于xx,四至以甲方交付给乙方的采矿证为准。

二、转让价格为人民币xx万元,于协议签订时起,乙方付给甲方预付款xx万元,余款xx万元于变压器上完通电后付清。如乙方不按约定将款付清,甲方有权收回矿山,并不退还预付款。

三、转让后甲方应协助乙方调解与当地村民和村委会的。关系,涉及上级主管部门事宜由甲方负责协调。

四、转让后,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生产经营,所产生的利润全部归乙方所有。如乙方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与甲方无关。

五、如遇国家征用,地上附这物及土地补偿全部归乙方所有。

六、花草树木及土地发生争议由甲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xx乙方:

年xx月xx日

煤矿转让协议范文 篇七

关键词:公司重组;设立中公司;内外关系;先公司合同;瑕疵的股权转让协议

中图分类号:D923.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242(2013)03-0064-07

一、煤炭资源整合引发的公司法问题

煤炭资源整合主要是以具有经济、技术和管理优势的国有煤矿企业主体,对两座以上煤矿企业的井田实施合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企业实施关闭和对已关闭煤矿企业的资源或储量及其他零星边角的空白资源或储量实施合并,以提升煤矿企业的生产、技术、安全保障等综合能力。山西省于2008年年底开始率先推动煤炭资源整合,到2011年6月底,签订整合重组协议、接管等工作基本完成,目前,处于扩建、改造阶段。经国务院批准,山西经验作一个参考范本,在河南、山东、内蒙古等省份推广。

(一)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基本模式

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主体主要包括三方:一是并购主导方,即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大型煤炭企业,其未来新公司的主要发起人、控股股东,持股比例在51%以上;二是被并购方,即被整合的民营煤炭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老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以下统称“老股东”),老股东可以在新公司中持有不超过49%的股权;三是其他参与并购方,譬如,因受让老股东的认股权而拟加入新公司的出资人,个别矿井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下设的国有独资公司也会通过受让股权而在新公司中持股。

在并购模式方面,围绕特定煤炭资源采矿权向以国有大型煤炭企业主导的煤炭生产企业流转这一目标,并购方往往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股权收购模式,即通过受让股权而控股被整合煤炭生产企业、间接取得采矿权和原矿井资产,主要适用于值得保留、继续开采的独立矿井,其弊端是可能受到并购前债务(尤其是隐性负债、或有负债)、用工等遗留问题的困扰。二是普通资产收购模式,即将被整合煤炭生产企业的采矿权和矿井设施等资产进行评估作价,由并购方整体收购后新设全资子公司或分公司获得和行使采矿权,其弊端是需支付的收购对价较高。实践中,了趋利避害,并购方创新出一种不同于普通资产收购的“特殊”资产收购模式,基本步骤如下:(1)并购方同被并购方及其老股东签署意向书,办理未来新公司名称预核准。(2)并购方代表未来新公司同被并购方签订《资产收购协议》,接收和管理标的资产,并按其在新公司的持股比例代新公司支付部分收购款,约定由日后成立的新公司偿还收购款给并购方,以获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3)并购方主导完成环境评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等手续后单独投资进行矿井技改、扩建。(4)完成安全试生产、开采权扩界增层和通过多个行政监管部门的审验、许可,领取新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见,这种资产收购模式的特殊之处在于并购方以未来公司名义进行资产收购,仅以较低对价即可获得对采矿权等资产控制权,可称股权收购与资产收购的“混合模式”。

(二)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公司法问题

设立公司需要一个过程,煤炭企业兼并重组因涉及矿井技术改造而往往长达三四年甚至更长时间,其间发生的内部和外部法律关系也较复杂。加之“特殊”资产收购模式的广泛采用,引发以下几个公司治理现象和公司法制问题:(1)新公司筹备过程中出资人之间究竟是合伙抑或其他关系?内部运行机制是按合伙模式运行,还是效仿未来公司治理的资本多数决,或者采取其他更优的模式运作?(2)新公司筹备过程中对外发生的合同行、侵权责任等如何承担?(3)兼并重组中的股权转让行往往遭遇转让主体、合同内容、转让程序等方面的瑕疵而引发权益纠纷,如何界定这些瑕疵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乃至公司治理的影响?前两个问题涉及“设立中公司”制度。学界虽对设立中公司的概念、法律人格和对外责任等论及较多但观点分歧较大,且对设立中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关注不够。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中正式使用了“设立中公司”一词,规定了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债务承担制度,但其中有些内容值得质疑。上述第三个股权转让协议效力问题则涉及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基础性法律行,处于合同法、公司法的交叉地带,更多是关于如何准确理解相关法理而加以应用的问题。

从法学视角看,煤炭资源整合以煤炭企业兼并重组法律形式、以煤炭资源采矿权的流转交易内容、以“国进民退”的股权变动主要特征,涉及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和行政法学等多个法律部门。而其中产生的上述三个问题在微观上直接影响整合后煤炭企业的有序治理和稳定运营,在宏观上则关乎国家实施煤炭资源整合政策的经济绩效和社会效果,需要我们进行理论思考和制度回应。本文将通过梳理细分公司设立行,重新审视发起人内部关系,借此选择设立中公司的内部运行机制和外部责任承担制度,并对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做出类型化分析,附带对《公司法解释(三)》相关内容做一评点。

二、设立中公司内部运行机制的制度选择

一般而言,发起人以成立公司目的而组织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资源所形成的前公司组织状态即设立中公司。设立中公司的内外事务不仅需要发起人的合作、合意,更需要委任专业经理人、代办人、行纪人等商辅助人帮助决策、执行,这就有必要组建临时性管理机构,形成必要的协商议事规则。那么,设立中公司出资人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内部运行机制如何选择和设定?

传统学理观点认,在公司获准成立前的筹备期,发起人之间属于合伙关系或者合同关系,发起、设立公司事项应由全体发起人达成一致的合意,行后果也由全体发起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现行立法譬如《公司法》第95条、《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等亦如此规定。然而,这一制度安排显然严重影响筹建效率,尤其是像煤炭资源整合之类设立过程长、参与主体多的情况下,集体协商达成合意的成本过大;况且技改扩建的巨额投资又要先于新公司的设立,还会发生其他发起人尚未最后确定(老股东可能转让全部和部分股权)、合伙机制难以实施等问题。相较之下,效仿公司治理的决议制度形成团体意志,赋予设立中公司意思能力和比一般合伙程度更高的组织性,不失更优的制度选择。区别于单方法律行,决议和合意都是意思互动而形成的“化合物”,但决议和合意也有显著区别:决议是群体性意思互动的结果,在有限的时间内不要求且也往往难以达成参议各方之间的合意,只能实行多数决定原则。也就是说,决议程序比缔约程序更具有系统性和强制性,决议机制体现的是意思民主而非意思平等。有学者将签署章程等决议类行称共同法律行,即由同一方向平行的两个以上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行,依此区别于以目标相反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契约行。但无论是商定公司章程还是磋商普通协议,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复杂微妙,行目标往往杂糅相济而难以区分界定。

根据大陆法系“设立中公司”理论,设立中公司作一种特殊的“前公司组织形态”,虽然没有法人人格,却与即将成立的公司具备几近相同的实体,二者在股东(人的要件)、财产(物质要件)、章程(行要件)、机构(人格要件)等方面具有当然且显著的一致性。1993年,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个判例开创了将设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当作独立组织的先例,提出“应将设立中公司当作独立组织,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法》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但是适用这些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即它们并不是专门适用于具有权利能力的组织的”。同样,英美法上有“事实上的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概念,是针对法律上的公司(De Jure Corporation)而言的,指设立人善意的准备按照公司法进行组建并已基本具备设立条件,在完成登记前可以按照未来公司组织框架实施内部决策、管理,董事也可从事未来公司权限中的行。

笔者认,公司筹建过程可以细分发起、设立两个阶段。在发起阶段,投资人就设立公司进行谈判、协商并签订合资合同、发起人协议或者章程草案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行发生于发起人(即公司成立时的初始股东)之间,属于私人自治领域,行结果一般及于各发起人;在设立阶段,发起人首先要进行必要的内部会商以产生团体意志,然后要作一个共同体同外界发生交往,譬如,同其他民事主体之间订立场地租赁、设备购买、法律服务、评估验资等合同以做设立公司的必要准备,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设立登记并接受审核以取得商主体资格和特定商事行能力等。根据我国《公司登记条例》第19条,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6个月,虽然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和转让,但可以用于公司筹建。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程序本身具有对公司设立行进行公示的意义,将完全私人化的发起行转换具有一定公开性的设立行,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核准商号之后,设立公司所需要的财产和主体两方面要素的集合才逐步实施完成,即通过发起人认股、股份募集等完成财产(物的要素)集合,通过确定初始股东、聘请经营管理骨干等形成主体(人的要素)的集合。因此,发起阶段与设立阶段在时间上当以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完成界,设立中公司也当以完成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形成之起点;之后,设立中公司内部事务应效仿公司治理规则进行议决。

具体而言,首先,发起人之间应按照资本多数决而非合伙人平等表决原则形成团体意志。发起人不应被视设立中公司的同一体或者设立中公司的机关,而仅仅是设立中公司机关的对外代表;设立中公司还可以有其他人、辅助人组成筹备组织,并且“是有别于设立人的一种独立组织形式,具有暂时的权利能力,可以参与对外交往并对因此而产生债务独立承担责任”。其次,设立中公司、发起人及设立辅助人之间的关系应参照公司治理原则界定。在煤炭企业整合重组实践中,未来新公司的发起人就筹备工作形成《新公司临时章程》、《新公司筹备期暂行管理办法》等,按照未来公司的组织框架选派临时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进行决策、管理等举措,不失一种有益尝试。再次,尽早效仿公司建立治理机制有助于加强对发起人和设立辅助人的监督。正因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享有许多特权,如现物出资权、设立公司取得报酬权等,故课以连带责任以求权利义务的平衡。但这只是事后责任追究,显然更应当重视事前机制优化,通过发起人意志形成的团体化和意志执行的层次化等管理机制,使发起人设立行最大程度的“公开化”而非“私人化”,无疑能够更好地防范利益冲突和角色混同所引发的问题,还可以免去对发起人以自己名义所定合同应否由设立中公司承担等甄别之扰,有助于区分董事和高管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与发起人行,有助于落实发起人、董事、高管的信义责任,其制度意义远非发起人协议所能取代。

综上,基于兼顾商事活动效率和安全的商事立法取向,我国公司法最好以倡导性规范形式规定设立中公司应在取得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后成立必要的筹建机构,效仿公司模式产生和执行内部团体意志,对外应当(而非可以)以设立中公司名义从事设立活动,不能再以发起人名义之。否则,正如学者所言:“如果不承认设立中公司而视公司设立行发起人个人或者发起人合伙从事的行,那么,在设立过程中发起人公司取得的财产,首先应归到发起人名下,待设立登记完毕后,还需履行由发起人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的一部分,从而会出现要服从于其债权人的强制执行问题。”

三、设立中公司对外法律行的责任承担

在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之后,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从事民事行的后果承担需要区别不同情况而定,服从于设立中公司的“过渡性”、“目的性”等基本特征。刘俊海教授将确认民事责任归属的要点概括“分公司、论成败、别内外”,即要区分责任产生是否公司利益、公司设立是成功还是失败、该责任是对内责任还是对外责任。这里,着重讨论设立中公司对外行的责任(包括合同责任和侵权责任)承担问题。

(一)公司设立成功时的责任归属

1 合同责任。发起人等公司筹建代表设立公司而对外签订合同即学理上的“先公司合同”或称“先公司交易行”,其产生原因在于避免先由发起人自己缔约再待公司成立后进行权利义务移转而增加成本与风险。国际上对此主要有英美法的“发起人责任模式”和德国法的“未来公司责任模式”两种代表性立法例。英美法规定,公司不受先公司合同直接约束,但可以通过明示或者默示方式取得合同当事人地位;除非缔约双方另有约定,发起人应对先公司合同承担个人责任。《英国公司法》第51条规定:“在公司尚未成立之时,公司或者公司人意图签订合同,那么除非另有约定,该合同将对公司行的人或者公司人有效,而其他人也因此应负个人责任。”《美国示范公司法》(修正本)第204条规定:“所有知道公司尚未按照本法规定成立仍以该公司名义或代表该公司实施交易之人,对该交易中发生的所有债务负担连带按份责任。”美国各州一般都要求公司对接受发起人未来公司所签合同做出明确表态,相关程序和方式包括认可、承继、持续要约的接受、新合同的订立和更新五种。现代德国法中先公司合同责任规则要点:设立中公司作独立组织,有权以自己名义或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先公司合同,享有权利及承担义务,并以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先公司合同在公司成立后自动继受而无须专门的承继程序。相较之下,德国模式在公平与效率双重价值方面均优于英美法,并与先公司合同本质完全契合,即代表未来公司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当然由成立后公司承担责任。英美法之所以采取发起人责任,实无法突破“人不能约束尚未存在之本人”的传统法律原则的无奈之举。而德国法通过创造设立中公司这一“成立后公司的前身”,并赋予其权利主体资格,有效地破解了先公司合同如何直接约束成立后公司的逻辑难题。

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三)》试图借鉴并兼采这两种制度模式的优点,针对先公司合同所用名义的不同设置了不同的责任承担规则:以发起人名义缔约以发起人个人担责一般规定,类似于英美法规则;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缔约以公司担责一般规定,趋同于德国法。另外,附加了“了未来公司利益”的条件,凡应当由成立后公司担责的合同须公司利益而定;非公司利益而定合同的责任不应由公司担责,除非相对人善意。

这种以合同主体名义加签约目的来界分责任似乎简单明了,便于司法裁判,但具体内容却存在局限。譬如:(1)在公司和发起人各取得部分合同利益情况下,允许公司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显然有失公正,是先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后可以要求发起人返还合同利益,还是允许相对人要求公司、发起人对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抑或以其他方式确定责任承担?(2)除了假借设立公司名义谋取私利的利益冲突行之外,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违背诚信义务的行还包括公司设立之目的而从事的无权(包括没有权、超越权或者权终止后所进行的)等情形,行责任如何承担?笔者认,可以按照表见制度确定责任承担,即未经公司追认的,不对公司发生效力,而由行人自行承担责任,合同相对人可以要求公司进行追认;公司取得部分权益的,视对合同部分予以追认并承担相应合同责任,公司不予确认的部分由行人承担责任。

至于有学者指出《公司法解释(三)》遗漏或者回避了发起人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先公司合同的情形,笔者认不然。尽管设立公司目的对外签订先公司合同可能采用三种名义,即发起人名义、设立中公司名义和成立后公司名义,但在当前未承认设立中公司的相对独立法律地位的法制环境下,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约同以设立中公司名义签约的本质和结果是一致的,实践中也不可能加盖成立后公司的印鉴,仍表现发起人或者其他筹建代表的签名,没有区分的必要。即便将来设立中公司被赋予“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约也纯属合同法调整范畴,同公司法无涉而不宜规定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具体而言,以成立后公司名义签订的先公司合同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发起人隐瞒公司尚未成立事实的,应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二是发起人告知了相对人公司尚未成立事实的,应效力待定合同。

2 侵权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5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成立后受害人可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尽管该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但发起人、公司与受害人三方主体利益博弈的平衡点应当是根据过错程度来确定过错发起人的赔偿责任的大小;而且,了避免将设立公司的风险不当转嫁给有过错的发起人而抑制发起人的创业精神,只有在发起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应当被追偿,未获追偿部分可按照《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第二款的规定由全体发起人分担。

(二)公司设立失败时的责任归属

大多数国家都规定,在公司设立不能的情况下,发起人应对设立公司行以及相关债务和费用负担连带责任。同样,《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将《公司法》第95条有关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对设立失败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扩张到各种公司,并细化:“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第5条规定,公司未成立情况下设立中公司的侵权行由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其内容仍有不足,主要是未能顾及鲜活丰富的公司设立实践之下当事人的多样性需求和契约自由,存在“一刀切”之嫌。譬如:(1)尽管我国未明确赋予设立中公司的相对独立法律地位,但应当允许发起人协议约定公司设立中取得的财产归设立中公司或未来公司所有;有此约定情况下,若设立中公司因故不能成立,则应首先通过清算以设立中公司的财产来承担对外财产责任,不足部分再由发起人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发起人内部责任分担则可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第4条确定。(2)鉴于现实中的先公司合同“双方均不愿因这些在其看来非常遥远的事情而拒绝一笔利润丰厚的交易,反而宁愿相信公司确定能够成立”,在第三人明知公司尚在设立中而与设立中公司进行交易的,应当允许交易合同对设立失败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主体和范围进行约定,没有约定的再适用前述司法解释,以彰显私法规范“漏洞补充”的功能定位。(3)对设立中公司独立性的界定不够明晰,导致诸如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缴纳的出资是否可以被撤回或者作发起人个人债务的执行标的等问题仍难以解决。对此,了体现我国《公司法》鼓励投资、促进经济的立法宗旨,应赋予设立中公司所取得的出资及其他收益特殊的保全性保护,发起人虽然可以撤回出资(应承担对其他发起人的违约责任),但出资不能作发起人个人债务的偿债标的直接扣划执行(可以予以冻结保全),债权人可以在公司成立后执行相关股权或者在公司设立失败后再行扣划相应出资。

四、瑕疵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律效力

对于煤炭企业兼并重组中因股权转让主体、合同内容、转让程序等方面的瑕疵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的影响,需要综合运用公司法、合同法等私法性规范和行政法、经济法等公法性规范加以甄别。

(一)因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控制人不一致而出现的转让主体瑕疵

实践中,往往因投资能力有限等原因,不少民营煤炭生产企业登记的显名股东身后还有诸多隐名股东,或者因投资人多次变更以及原有集体企业或者小型国企前期改制不彻底、产权不明晰等原因,出现被兼并重组的民营煤炭生产企业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实际控制人不一致,股权转让协议存在签约主体瑕疵风险,而这些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界定又因同转让前股东资格认定问题相互交织而显得较复杂。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证据中,签署章程、股东名册记载等属于效力证据起决定性作用,而出资凭证(出资证明书、出资款收据及继受取得股权证据等)属于源泉证据应予重视,公司股权登记则属于对抗证据,实际享受股权证据属于辅助证据。无论基于商事法的“外观主义”法理和“保护交易安全迅捷”的理念,还是参照适用物权法的无权处分制度,善意的股权受让人权益应受到尊重和保护,股权转让协议应有效,其据此取得的股权应得到认定。譬如,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约定不得对抗从名义股东之手受让股权者,也不得对抗给予名义股东相应股东待遇的公司和其他股东,不得对抗名义股东的债权人;至于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可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二)因并购方同老股东签署转让价款的阴阳合同而出现的内容瑕疵

煤炭资源整合触及被并购方的两个主要权益:一是老公司矿井设施、经营用建筑物等资产所有权,二是尚未到期的采矿权。前者,经资产评估基本可以确定交易价格,后者则因煤炭资源的赋存数量、质量和采矿权的剩余期限及溢价率等因素,很难确定一个双方均满意的交易价格,这也是引发行政公权与原采矿权人的私益之间激烈冲突的主要因素。老股东在服从资源整合的前提下,往往通过各种方式谋求私下的“额外补偿”,并购方同老股东之间所签合同普遍存在“阴阳合同”或者“阴阳条款”来规避整合政策中有关转让价款的规定,给予老股东额外经济补偿以换取同意转让股权并签署协议。这些协议的效力如何呢?一方面,从法律适用上看,煤炭资源整合中采矿权补偿所依据的主要是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并非《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就法理而言,倘若这种按市场交易规则、经平等协商而订立的协议被认定无效,既有碍公平,又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和煤炭资源整合的稳定大局,不应允许作并购方的国有煤炭企业随意反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被并购的民营煤炭企业当初取得采矿权时大多未进行竞价,而是通过协议出让方式以较低成本取得了采矿权,现在收回其未到期的采矿权的价格过高、漫天要价也不合理,适度干预也很有必要。于是,如何综合运用“行强制,,与“利益促导”,审时度势地灵活处理考验着地方政府执政能力和司法审判水平。笔者认,采矿权溢价在所难免,破解采矿权作价问题上市场与政府冲突的关键不是机械地禁止或者畏难性回避,而要依法合理界定溢价的归属。依据《物权法》,在矿产资源上存在国家所有权和采矿权人的用益物权两个权利:所有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用益物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但是,采矿权人是在行使使用、收益等用益物权时事实上已经行使了处分权,也就是说,特定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会随着采矿权的行使而丧失,这种“易耗性”也正是采矿权与同属于用益物权的土地使用权的重大区别。应当明确规定,未经竞价出让的矿产资源,其溢价部分在剔除采矿权人支付的合理投入后归国家所有;经竞价获得的采矿权,则溢价部分应给予采矿权人适当分配。

(三)因老股东未通知并购方就同第三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而造成的程序瑕疵

在整合重组和新公司筹备期间,被整合企业的老股东往往同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保留的剩余股权(或者认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那么,该转让协议是否需要告知并征得兼并主体等新公司其他股东同意?若该转让协议告知并征得兼并主体的认可,则意味兼并主体同意与受让方共同成新公司的发起人并将共同进行发起筹备行。但是,若该转让协议并未告知和征得兼并主体的认可,那么,兼并主体能否主张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受让权?就法理而言,《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满足其他股东的同意权与优先受让权的程序性规定,体现了有限责任公司有别于股份有限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关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谐、小股东利益保护和经营稳定。就现有立法来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3条更是明确规定,侵犯其他股东优先受让权的股权转让无效。然而,在煤炭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老公司应视处于歇业清算状态,新公司处于筹建阶段,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尚未定型,转让标的既非老公司股权也非新公司股权,只是未来新公司的认股权,可能将来新公司成立前还需要各股东追加出资(尤其是货币出资),不应以侵犯其他股东的同意权和优先受让权而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无效,而应尽可能保护股东转让投资权益的自由,这也是现代公司法的主要特征之一。

矿山交易合同 篇八

甲方: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一、甲方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县镇村签定的联采协议,和与村老房子村民组购买的井口位占地和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同签定的山林补偿协议,_________、_________过路征地协议,系_________占该矿山100%的`股份,该矿山已投入资金_________万元整。

二、甲方将自愿将该矿山股份转让_____%的股份转让给乙方。

三、矿山转让后,甲乙双方共同管理、共同承担后续费用,盈亏甲乙双方共同承担,投资费用按股份投资。至该矿山采完为止。

四、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煤矿转让协议范文 篇九

关键词:煤炭企业;重组;财务风险;防控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2)09-0054-01

一、煤炭企业重组并购过程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资产定价风险

定价风险一般说的是小煤矿存在的各种价值风险,其实际上是价格评估不合理导致的一类风险。通常是因重组方和评估机构在评估小煤矿的资产价值和获利能力时,过于高估而造成出价大于自身能承受的范围,导致投资失败。无论小煤矿现在的经营状态有多好,只要重组方估价过高则会给成本回收造成困难。首先,资源价格风险。随着煤炭价格的逐步上扬,让小煤矿老板普遍认为占有煤炭资源就等同于占有财富,未开始整合以前就有为了以高价出售煤矿,不惜通过哄抬地区煤价等手段,变相提高煤矿的转让价格。其次,实物评估风险。兼并重组之前要对小煤矿的实物资产进行实地评估,虽然重组方强调以实有、实用、实际的原则为价格确定的基础,但仍有可能在实际评估中出现诸多问题,导致了评估结果难以达到理想的状态,影响了重组后的正常生产经营。因此,定价风险不仅是当下重组过程的重要风险,而且一旦发生,就容易给重组后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风险。

(二)资产权属风险

1.资产出售的授权问题。由于许多小煤矿都是合伙经营,但在重组过程中,资产收购转让协议基本是对准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因此,在签订和履行资产协议之前,必须要求相关资产的出售方出具其内部股东会决议、合伙人会议决议(根据小煤矿组织形式而定)等决议文件,只有如此,才能确保该协议不因对方相关决策程序而存在瑕疵。

2.转让资产的权属问题。采矿权的权属问题。小煤矿的采矿权是否存在被司法机关查封、是否存在提供质押、是否有其他权利人对采矿权提出权利主张、采矿权的各项手续是否齐全、应缴纳的采矿权价款等行政费用是否足额缴纳等。其他财产的权属问题。对于其他财产权属问题,要审查其获取该财务的程序是否合法,该财产是否还有其他权利人或共有人,被重组煤矿取得该财产是否已经支付了足额对价,应办理的产权登记手续是否已办理完毕,是否已经取得必须的权属证明,相关资产是否设定担保等。

3.资产转让税收问题。小煤矿向重组方转让采矿权、矿口及其他资产,按照现有税收政策,资产出售方需要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如何处理该部分税收问题,在重组过程中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因为被重组小煤矿经营中长期采取现金交易,纳税意识淡薄,其是否愿意承担该部分税收,对于交易的安全性至关重要。

4.资产转让手续问题。由于采矿权及相关资产的变更需要办理登记手续,并且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为此,就必须在资产收购协议中就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责任方和费用的承担进行明确约定,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三)重组方融资风险

当前,大型煤炭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可采取的方式包括:自有资金、借款、发行债券、寻求长期战略合作等等,每种融资方式都会给重组方筹集到理想的资金。但在融资期间也会遇到各种财务风险,这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融资能力,这对于兼并重组能否顺利运行有关键性作用,这是因为大型煤炭企业内、外部的资金渠道按时足额的筹集到资金,对企业兼并重组的成败有决定性作用。二是融资结构,融资结构涉及到的内容为企业资本中债务资本、股权资本结构。融资结构对整个企业的风险控制有重要意义,若控制不当则会带来巨大的资金风险。若并购之后的经营收益无法达到最佳状态,而现实经营利润率低于负债利息率后,企业很可能出现利息支付风险和按期还本风险。若融资结构以股权资本、寻求战略合作伙伴为重点,则说明把企业控制权转移到新股东上,不仅造成重组方在重组后企业中控制力的减弱,还会对作为重组主体的大型煤炭企业造成经济利益上的受损。

(四)支付风险

煤炭企业重组遇到的支付风险主要出现在支付过程中的失误,通常是与资金流动性有关的风险,这类风险常常和融资风险、债务风险等存在较大的联系。因此,实际兼并重组过程中,由于所收购资产的价值较大,如何支付收购价款、支付期限的长短以及资金来源、逾期付款的责任都可能形成风险的来源,重组方采用不合理的现金支付,不仅容易造成的资金流动性风险,而且给企业下一步的生产经营带来较大困境,影响现有煤炭生产的有序进行。更严重的是,如果不能合理保证兼并重组后,企业从小煤矿获取足够的现金流,用以偿还各类租赁费用和收购价款,将会直接引发重组方的债务危机,将重组方拖至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从而破产的危险境地。同时,从小煤矿的角度看,如果无法从重组方得到对其利益的现时补偿,就很容易造成对兼并重组进程的抵制,降低成功并购的几率。

二、预防并购阶段财务风险的措施

(一)价值评估

重组方在于小煤矿商讨收购时要充分掌握其各项资料,如:财务资料、业务资料等等,这样可以保证并购过程的稳定进行。对小煤矿价值准确评估也是很重要的一个步骤,因为企业并购中双方的动机和看待问题的角度不一样,选择的价值评估方法也存在差异。虽然现在由重组方确定评估机构,但小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还是会依据自己的评估方式和评估方法,确定自认为比较合理的资产价格,从而造成双方确定的资产价格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重组方需考虑采用合理的方式构建定价模型,或者构建多个定价模型,将最终资产转让价格不仅确定下限,再确定一个合理的上限区间,从而为实际并购活动中资产价格的最终确定留出必要的余地,这不仅有利于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资产定价的风险防范,也有利于双方的价格谈判,顺利推进兼并重组。

(二)财务评价

财务评价是为了掌握足够的并购信息,对小煤矿兼并重组后的具体经营情况准确评估,让重组方能选择更加科学的方式进行兼并重组。财务风险评价工作最重要的就是盈利能力评价。从损益表内容里将收人金额减去各项成本费用、上缴税金后等,最后的金额大小即是企业的利润,扣减项目的多少能体现出企业不同的经济信息。在这里,有两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一是成本费用的确定,单独采用小煤矿或是大型煤炭企业的现行成本,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盈利能力进行评价都是不合适的,所以,既要充分考虑兼并重组后管理模式、人员构成、费用支出项目的变化对成本费用的影响,又要考虑充分小煤矿在成本节约方面的影响,尽可能使用于财务评价的成本费用接近于重组后的实际成本费用。二是现金流的影响,重组方必须对兼并重组后从小煤矿获取的现金流进行合理评价,确保将企业财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以内。

(三)资产交接

确保资产交接完整、手续严谨不仅是防范资产收购风险的重要手段,更是兼并重组后小煤矿良好运作的基础,因此,在资产交接过程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现场交接原则。所有的资产交接必须现场进行,交接人员必须到现场查实交接资产的状况与转让协议、评估报告所描述的状态是否一致,不能够仅仅进行书面交接。

2.实物与清单相符原则。在进行资产交接时,必须确保实物与双方资产交接清单上所列的资产相一致,若发现不一致之处,应当及时向对方提出并向重组方报告。

3.权属证明完整原则。在交接过程中,要注意不仅资产交接完整,而且资产的权属证明及其他附随资料应当一并移交,如发现权属证明不完整的,应要求对方予以补办,确实无法补办但对资产使用影响较大的,协商降低资产收购价款或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担保。

4.资产过户手续完整原则。对于需要办理资产变更登记手续的,重组方应当及时要求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办理过户手续,以避免出现权属不清或权属争议的情形。

(四)支付方法

在支付过程中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这样可以避免资金的不合理使用,维持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和财务秩序。在支付过程中需要把企业的支付方式设计为现金、债务、股权等多个方式。一是可以通过外部融资、寻求战略合作伙伴等方式筹集资金,实现对兼并重组小煤矿的控制;二是对小煤矿现有资产的收购,除采取现金支付的方式外,尽可能采用租赁、负债的方法,减少重组方现金的支出;三是尽可能地延长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减轻重组方的还款压力。

矿山交易合同 篇十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址:

根据_《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和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受让采矿权的基本情况

第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采矿权名称_________。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许可证号________。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发证机关。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地理坐标(附地理位置图)。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所涉及的采矿区的`面积是_______。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的有效期。

第条甲方转让的采矿权权属情况。

第二条转让方式及转让价格

第条甲方应将采矿许可证规定的全部采矿区块的采矿权、矿山资产一次性转让,甲方和乙方在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后,共同向___申报。

第条乙方同意按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采矿权转让金。该采矿权转让金为每平方公里____元人民币,总价款为____元人民币。

第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经审批部门批准后____日内,乙方须以现金支票或现金向甲方缴付采矿权出让金总额的___%,共计____元人民币,作为履行合同定金,定金抵作转让金。乙方在审批部门批准后____日内,支付完全部采矿权转让金。

第条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或付款日之前,将合同要求支付的费用汇入甲方的银行帐户内。银行名称:______;银行分行,帐号为____。

第条甲方银行、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于甲方未及时通知此类变更而造成误期付款所引起的任何延迟收费,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因本合同采矿权转让所发生的税、费由合同双方平均分担。

第三条不可抗力

第条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负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条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____小时内将事件情况以信件或电报(电传或传真)的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的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第四条违约责任

第条如果一方未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条如果由于甲方的过失到使乙方损失,甲方应赔偿乙方已付出转让金___%的违约金。

第五条通知

第条本合同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和通讯,不论以何种方式传递,均自实际收到时起生效。双方约定各自的通讯方式为:

任何一方可变更以上通知和通讯地址,在变更后____日内应将新的地址通知另一方。

第六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第条本合同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均受_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第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向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附则

第条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第条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

第条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有中国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市(县)签订。

第条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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