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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p客户管理制度 拜访客户管理制度优秀5篇

2023-12-26 19:5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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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tp客户管理制度 拜访客户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条为保证客户(终端消费者、代理商、加盟商)对本公司商品销售所发生的客户投诉案件有统一规范的处理手续和方法,防范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客户投诉案件系指出现第三条所列事项,客户提出减价、退货、换货、损害赔偿、批评建议等。

第四条本公司各类人员对投诉案件的处理,应以谦恭礼貌、迅速周到为原则。各被投诉部门应尽力防范类似情况的再度发生。

第七条各门店接到投诉后,应确认其投诉理由是否成立,呈报上级主管裁定是否受理。如属客户原因,应迅速答复客户,婉转讲明理由,请客户谅解。

第九条行政人事部在接到上述第一种情况的投诉记录卡时,要确定具体受理部门,指示受理部门调查。

第十一条受理部门将调查情况汇总,填制“投诉调查报告”,随同原投诉书一同交主管审核后,交行政人事部。

第十二条行政人事部收到调查报告后,经整理审核附具体意见后,呈报总经理批阅,回复受理部门。

第十三条受理部门根据行政人事部意见,形成具体处理意见,报请上级主管审核。

第十四条受理部门根据主管审核意见,返回营运部客服,由客服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答复客户。

第十五条客户投诉记录卡中应写明投诉客户名称、客户要求、受理时间和编号、受理部门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调查报告内容包括发生原因、具体经过、具体责任者、结论、对策和防范措施。

第十八条投诉处理中的折价、赔偿处理依照有关销售业务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所涉及到的投诉,以营运部客服为主,行政人事部负责案件的检查、监督、落实与协调。

第二十六条投诉处理期限:至接到投诉7天结案。

第二十七条行政人事部应于每月初10日内填报投诉统计表,呈报总经理审核。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从20xx年7月1日开始执行。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属公司行政人事部。

vtp客户管理制度 拜访客户管理制度 篇二

1.0本部门的主要户档案管理任务

本部门的主要任务就是'服务'。只有健全客户档案才能准确、及时地为客户服务。

2.0本部门客户档案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

2.1及时上行下达客户与管理之间的知识、报告、通知、通报、传送文件应及时、准确,认真地登记并制作各种表格。

2.2做好与客户有关各类文件的档案工作,并定期整理,以备随时查询跟进;

3.0客户档案管理

客户档案资料的管理主要是收集、整理、归档及使用四个环节。一般客户档案包括以下的资料:

3.1收集客户资料

3.2客户缴费记录包括各样应付押金

3.3客户装修工程文件

3.4客户迁入时填具之资料

3.5客户资料补充

3.5.1客户证件资料

3.5.2客户联络资料

3.5.3紧急事故联络人的资料

3.5.4管理人员在日常职务常与客户人事变迁资料

3.6客户与物业公司往来文件

3.7客户违规事项与欠费记录

3.8客户报修记录

vtp客户管理制度 拜访客户管理制度 篇三

1、凡科普等所得的顾客档案,都应本着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都应按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分配方案。

2、部门组织科普所得顾客档案分配程序规定

1)、由科普部门负责人将科普所得的档案先交crm管理中心进行录入处理;

2)、经crm管理中心处理后,再将处理后的顾客档案返还该部负责人;

3)、该部负责人收到档案后,将其按公平公开的原则平均分配给该部参加科普的员工后进行邀约,并完成顾客档案分配程序。

4)、本规定流程图(略):

1、联谊会老顾客每带一个新顾客参加会议的,奖励老顾客100分积分。

2、凡老顾客带来的新顾客参加联谊会活动现场达成销售者,每1000元销售,奖励老顾客100分积分。

1、联合会议举办会议营销活动前一周,每天晚6点前:第一事业部经理把本部当天邀约敲定顾客档案明细表投入“资源共享”箱内;第二事业部经理把本部当天邀约敲定顾客档案表和第二天计划邀约顾客名单投入“资源共享”箱内。计划邀约工作第一事业部要比第二事业部提前一天来完成。每晚6点后再邀约算作第二天邀约。当晚由协调助理开箱核对,经核对无邀约重复后,第二天早会发还各部经理。档案要求:全面、清晰、整洁

2、因部门负责人迟交或不交当天已敲定顾客档案表,而发生本部已敲定顾客又被另一部门邀约和敲定,该顾客到会后判为另一部门邀约。

3、联合会议举办会议营销活动当天:如在下午举办,各部负责人必须在当天上午10点前把已敲定顾客档案表投入“资源共享”箱内;如在晚上举办,必须在当天下午4点前投入。两事业部联合会议举办会议营销活动前一周时间内,每天邀约敲定顾客档案如有迟交或不交一次,罚该部负责人10元。

4、顾客邀约重复时,由协调助理全面负责处理。要求:必须公正、公平、公开。已有部门邀约敲定的顾客,另一门不允许再邀约;部门发言、带动顾客不允许另一部门再邀约,但必须提前上交顾客名单和敲定,否则视作无效。

5、联合会议举办会议营销时,到会顾客原跟踪服务员工可以借用帮促销售,但必须经过该名顾客现邀约员工的同意,同时不允许两名员工同时向该顾客推产品,如有销售,算做该顾客现邀约员工的业绩。

6、联合会议举办会议营销时,如有冲突两部员工不允许在顾客面前争议,活动结束后,由两部负责人陪同协调助理共同协商处理,否则当事人每人罚款100元。如协调助理无法作出判定,必须及时上报总经理作出裁决。

1、顾客服务分类:

1)、售前服务:对参加过科普的顾客,再次免费地到顾客家对其量血压、送资料等方面的服务;

2)、售中服务:对参加联谊会的顾客热情接待、礼貌大方地介绍给咨询医生等方面的服务;

3)、售后服务:对购买产品的顾客,主动地将产品送到顾客家并帮助顾客将产品使用方法介绍给顾客等方面的服务;

4)、经常性服务:对所有的顾客,经常性地家访、取得电话联系等方面的服务。

2、顾客服务注意事项:

1)、要求全体员工对顾客都要尽心尽力地做好各方面的服务,树立“顾客永远是上帝“的思想。

2)、对三个月内顾客服务不到位(如没有邀约参加活动、邀不来参加活动或无家访等都称作服务不到位)的处理规定:对没有服务到位的顾客:其他部门员工可以邀约,但该员工应立即将该邀约的顾客档案上报给顾客资源总监,由顾客资源总监去crm管理处更改该顾客档案记录;对没有服务到位的顾客:公司有权将该顾客档案分配给其他部门或员工。

3、对顾客抱怨的处理规定:

1)顾客抱怨原因:服务不到位;员工自私自利;员工工作态度;部门之间的争执;其他方面。

2)顾客抱怨处理规定:

a、在顾客未投诉的情况下,每发现一顾客有抱怨,则罚该当事员工每次100元b、在顾客向姜总投诉的情况下,则罚该顾客所在部门经理及当事员工每人每次100元。

c、无论是何种情况下顾客发生抱怨,如在三日之内不能处理好该顾客抱怨问题,则罚该顾客所在部门经理及当事员工每人每次500元,并且将该顾客资源移交给其他部门员工做跟紧服务。

vtp客户管理制度 拜访客户管理制度 篇四

为加强公司保密工作的管理,防范和杜绝各种泄密事件的发生,维护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及直属公司全体员工,每个员工均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和制止他人泄密的权利。

公司秘密指涉及公司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1、密级划分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1)绝密级: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机密级: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3)秘密级: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

2、保密范围

公司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3)公司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 www.haozuowen.net 录;

4)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审计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公司的管理策略、客户信息、货源情报、产销策略;

7)公司技术水平、技术力量、技术潜力、产品动向;

8)公司持有、掌握的厂家技术资料、光盘、书籍、文档;

9)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相关证件;

10)公司员工的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及相关资料;

11)其他经公司确认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3、公司密级的确定

1)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公司的年度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厂家技术资料为机密级;

3)公司合同、协议、人事档案、工资、奖金、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营业执照及相关证件为秘密级。

4、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由起草公司或部门依据本制度第三项“保密范围和密级划分”中的第1条密级划分、第3条公司密级的确定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届满,除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外,自行解密。

1、知晓范围

1)公司秘密(绝密、机密、秘密)总公司副/总经理有权全部知晓;2)绝密级只限总公司副/总经理指定的人员知晓;

3)机密级只限负责该项工作的主管人员以及该主管人员认为必须知道的人员知晓;

4)秘密级只限相关人员知晓。

2、保管备份

1)绝密级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摘抄或复制,确需摘抄或复制者须经总公司副/总经理批准;

2)机密级、秘密级资料需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摘抄或复制;3)保密资料不得私自复制,复印件应视同原件管理;

4)各公司保管的公司证件需经子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复印或借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经部门经理批准后,可复印);

5)各公司指派专人负责秘密文件、资料的保管,并采用相应的保密措施;6)若发现或发生泄密情况,应立即向总公司领导报告,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奖励:

1)及时举报泄密事件,且避免可能由此造成公司损失的;

2)非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最大限度减少泄密造成损失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对有关部门或人员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2)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本制度规定,为他人窃取、刺探、收买或提供公司秘密的;

4)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

3、奖惩具体标准参照<员工奖惩管理制度>执行。

vtp客户管理制度 拜访客户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建立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会员管理制度,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会员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遵守政府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所会员。

第四条 交易所会员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经交易所审核批准,在交易所授权范围内从事商品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第五条 交易所会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 有符合交易所业务需求的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交易所会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应具备以下条件:

1、高层管理人员至少三分之一以上拥有不低于5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或不良信用记录。

2、中层管理人员至少三分之二以上拥有不低于3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3、基层员工至少拥有不低于1年的金融行业或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及管理制度;

(五)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认缴交易所收取的各项费用;

(七)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会员申办程序

(一) 申请单位注册登记完毕后向交易所提供以下材料,由交易所进行审核:

①公司证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扫描);

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身份证;

③公司组织构架图和高管简历;

④办公场地自有的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他有的需要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扫描;

⑤公司工作对接表(主要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联系方式);

⑥会员入市合同和补充协议;

⑦会员入会申请审核表和承诺函。

(二) 由交易所审核通过后,与交易所签署合作协议,正式成为会员,申请单位缴纳完相关费用,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示;未被批准者交易所出具资格否定书,由申请者自行承担一切申办费用。

第七条 会员缴齐交易所相关费用,在交易所指定结算银行开设专用资金结算账户,并签署银行三方监管协议后,向交易所申请现场实地复审,现场实地复审通过后方可取得交易资格。

第八条 交易所对会员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至8月31日。经审查通过年检的,交易所将在网站上予以公告;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交易所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 交易所会员可以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转让其会员资格,禁止以承包、出租、抵押等方式私下转让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供以下书面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或者营业场所、经营范围及联系方式;

(四) 设立、合并或者终止分支机构;

(五) 变更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

(六)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七) 发生5万元以上诉讼案件或经济纠纷;

(八) 取得其它交易所会员资格;

(九)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处罚的;

(十) 交易所要求报告的其它情况的;

第十一条 会员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会员资格。

(一) 会员应向交易所提供如下材料:

1、 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2、 关于终止会员资格的申请;

3、 客户安置及保证金清退方案;

4、提交关于终止后的纠纷处理和责任归属声明;

5、 交易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 会员应妥善处理、安置所有客户,清退所有客户保证金及交易、结算资料的后续保管事宜,交易所为其客户推荐至其他会员单位交易或者由客户自行销户、出金;所有交易、结算资料等档案按照交易所有关制度规定由交易所存放,并由申请终止的会员一次性付清所有保管费用。

(三) 会员应结清与交易所的所有费用,交易所已经收取会员的各种费用不予退还,在处理会员终止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会员自行承担。

(四) 上述处置完成后,交易所与会员签署书面终止会员资格协议,由会员自行在公开媒体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交易所也将通过网站等方式发布终止会员资格公告。

(五) 会员保证金退出办法按照保证金最大峰值计算,保留其最大峰值金额的20%用作风险保障金,自确立交易所发布终止其会员资格公告之日起,四个月后退还风险保障金的40%,六个月后退还剩余的60%。

第十二条 交易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依据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

(二) 享有交易所提供的交易信息和相关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以交易所规定为准);

(三) 对交易所的新业务享有优先参与权;

(四) 获得交易所的业务指导和专业培训;

(五) 对交易所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 依据本办法转让、终止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交易所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 遵守交易所各项规章制度;

(三) 接受交易所监督管理,参加交易所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 维护交易各方权益,协助交易所处理各种突发或异常事件;

(五) 履行保密责任;

(六) 按交易所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为了规范市场,构建平稳有序、合法合规的交易环境,保护交易商权益,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原则,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交易场所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办发﹝20xx﹞12号)文件精神,会员单位应严格遵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严格考核交易商的准入条件;

(二)严禁未经交易商委托、违背交易商意愿、假借交易商名义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

(三)严禁代交易商签署协议、向交易商索取财物;

(四)严禁传播、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交易商进行开户;

(五)严禁发布虚假或者误导交易商的信息,恶意诱导交易商进行交易;

(六)严禁向交易商承诺收益;

(七)严禁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八)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时,需真实客观,符合实情,不能夸大其词;

(九)向交易商讲解业务及签订协议时,需向交易商介绍协议内容,并作出风险提示。

(十)严禁程序化高频交易和程序化波段交易,不得涉及破坏交易市场稳定环境的活动或者行为;不得涉及交易所其它禁止性违规交易行为。

(十一)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禁止事项。

第十五条 各合作单位要加强自身管理,防范投资风险。一旦发现违规操作,交易所将作出严肃处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利用会员身份变相进行非法集资或融资的;

(二)以会员的名义从事本合同约定业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三)向交易商作返佣承诺、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承诺的;

(四)误导交易商,明确竞价机制、集体连续竞价的;

(五)资金量和交易量配比不符的;

(六)参与破坏交易市场公平、公正稳定环境活动的;

(七)经过交易所认定的涉及违规交易行为的;

(八)因会员监管不力或刻意隐瞒,发生给交易所和其他会员单位或交易商造成损失事件的(包含但不包括:名誉、商誉、经济等);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交易规则、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由交易所合规部门核查,按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七条 会员违反交易所有关规定的,交易所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几种措施制止其违规行为:

(一) 口头警告;

(二) 书面通报;

(三) 强制培训;

(四) 暂停会员资格;

(五) 撤销会员资格;

(六)交易所对认定违规交易活动参与者罚取相应经济赔偿金,具体金额不少于违规得利部分;

(七)会员单位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并限时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 未严格考核交易商准入条件的;

(二) 未经交易商委托、违背交易商意愿、假借交易商名义等方式开展交易活动的;

(三) 代交易商签署协议、向交易商索取财物的;

(四) 传播、提供虚假信息,诱导交易商进行开户的;

(五) 发布虚假或者误导交易商信息,恶意诱导交易商进行交易的;

(六) 向交易商承诺收益的;

(七) 贬损同行或以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八) 向交易商讲解交易品种、交易规则时,不客观真实,不符合实情,夸大其词的;

(九) 向交易商讲解业务及签订协议时,未向交易商介绍协议内容,并作出风险提示的;

(十)会员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所做出书面报告的;

(十一)未有效履行会员职责,积极配合交易所各项活动的;

(十二)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会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警示谈话并对相关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进行强制培训:

(一) 会员有违规收费行为的;

(二) 未按时缴纳交易所规定各项费用的;

(三)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条 会员单位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经交易所审核认定后,撤消其会员资格:

(一) 私下转让、出租会员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二) 以交易所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所业务的;

(三) 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没有贸易经营的,且未经报备批准但取得其它交易场所会员或代理商资格的;

(四)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五) 交易所规定的其它违规行为,被撤消会员资格的,会员资格费及会员管理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南宁大宗商品交易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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