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完成“十四五”期间人居环境整治任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省、市、县关于人居环境整治工作部署,切实补上农村环境卫生短板,书痴者文必工,艺痴者技必良,如下是www.1mi.net人美心善的小编为家人们收集的精选整治方案模板集锦【精选13篇】,仅供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一、时间:
20xx年7月27日至暗访结束
二、机构及人员安排
成立以镇党委书记为政委,镇长为组长,为副组长,镇督查办、五创办相关同志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检查验收及责任追究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另由督查办牵头成立工作督查组,负责对工作进度开展督查。
三、步骤及要求
1、宣传发动及调查摸底阶段(7月27日——7月28日)
①各责任人迅速深入到村、组,及时召开户主会,发放宣传资料,做好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到创国卫活动中来的动员工作。
②各村、居委会要把本单位的责任范围划分到各责任人,分块包干并认真填写责任分解表,于7月29日上午十点前报镇办公室。
③各责任人要对各自的责任区开展卫生死角死面大排查,做到心中有数,处理有方。
2、卫生大整治阶段(7月29日——8月1日)
整治要求:
①社区、镇辖村和城乡结合部卫生:全面清理卫生死角死面。按规划要求拆除城中社区和城乡结合部乱搭乱盖建筑,清除垃圾、整理杂物,做到无乱堆垃圾、路面无淤泥、道路无路障;对道路两侧、社区、居民小区、单位内外的明沟暗渠进行清理整治,做到沟渠畅通、无污水横流、无暴露垃圾及水面漂浮物,相关设施完好。要深入开展“除四害”活动,全力防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整治乱种乱养行为。拆除城中菜地四周乱建的`围栏,禁止城区种菜行为;进一步规范畜禽饲料管理,对饲养的家禽家畜,一律强制免疫,强制圈养。
②抓好集贸市场整治:做到商品划行归市、卫生保洁制度健全,各种环卫设施齐全,上、下水设施完善通畅,市场内无积水、无垃圾堆放、无积尘蛛网。经营食品的摊位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设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活禽宰杀要相对隔离。
3、检查验收阶段(8月2日——8月6日)
各工作组在责任区整治活动开展完后,向领导小组申请进行工作验收。
4、长效保洁阶段(整治验收后至暗访结束)
建立卫生长效保洁机制,固定每周一开展大扫除活动,如遇天气问题则顺延。
四、工作督查及考核
1、各工作组组长作为该村(居)委会创国卫大整治工作直接责任人,各村(居)委会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2、镇督查办、五创办将对各工作组每个阶段的工作开展督查,并于每天下午5点前,由督查组长将督查结果报镇党委书记和镇长。
3、对在督查过程中发现工作进展不力,进展缓慢等行为的,将按照《镇创卫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4、申请检查验收的单位,不能通过镇验收组检查验收的,须三天内整改后方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直至验收合格。如在创国卫暗访中发现问题,则按照问题大小依纪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中央省市县有关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全面落实县关于水上交通安全专题会议精神和要求,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切实提高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能力,牢牢坚守红线,促进安全发展,不动摇、不放松。
二、整治主题
守住红线、强化责任、攻坚克难、综合治理
三、整治目标
实现全镇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为零,事故隐患排查全覆盖,隐患整改、违法、违规、违章查处“零容忍”。全面提升防范预警应急管理水平,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健康、和谐、安全发展。
四、整治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xx年4月10前)
(二)自查自纠阶段(20xx年4月10日至4月30日)
(三)督查整治阶段(20xx年5月1日至6月20日)
(四)总结验收阶段(20xx年6月21日至6月30日)
五、整治范围
砂石场、碎石场、河道及其岸线、码头、各类船舶
六、整治内容
(一)非法采石采砂、乱采乱挖。
(二)在禁采区采石采砂。
(三)场内特种设备未经检验投入使用;场内特种设备由无证人员操作;船舶系缆桩的设置。
(四)在河道及其岸线乱倒弃土。
(五)三无船舶、报废船舶、船舶买卖未过户、船舶证书资料不齐或未持有合格的证书和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作业。
(六)无证驾驶、酒后驾驶、带病驾驶、疲劳驾驶、超员和超载驾驶、冒险航行、夜间航行、洪汛期间和超过警戒水位线不减员不减载航行、停航封渡后强行航行的。
(七)自用船、渔船、货船非法载客。
(八)救生衣双百行动不落实。
(九)渔船无证捕捞、毒鱼、电鱼、禁捕期捕捞。
(十)非法建造渔船,擅自改装船舶。
(十一)安全隐患整治不力。
七、强化领导,高度重视
各有船村、砂石场、碎石场、船舶所有人、船员,务必加强组织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此次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必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一)党政一把手,砂石场、碎石场负责人务必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带队检查,亲自督促落实。
(二)分管领导具体抓,跟踪督查到位。
(三)监管部门一线抓,确保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不走过场,不留死角,切实做到“四到位”(即:人员精力到位;检查整改到位;责任落实到位;监管督查到位)。
(四)各有船村、各砂石场、碎石场、船舶所有人、船员,务必主动抓,认真扎实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自查自纠。确保检查不留死角,记录完整;确保安全隐患整改资金到位,及时彻底消除隐患;确保安全教育培训到位,有效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资料完备;确保证照齐全有效,持证上岗,安全设施设备齐备可靠;确保对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处罚到位,汛期前进行一次应急演练;确保安全渡汛;确保无事故发生,全面实现平安和谐。
八、明确职责,综合整治
(一)镇安监办总揽,并负责砂石场、碎石场的安全检查及专项整治。
(二)镇管船站负责码头、客渡船舶、货运船舶、采砂采石船舶、工程船舶的安全检查及专项整治
(三)镇水务站负责河道及其岸线采石采砂、渔业船舶的安全检查及专项整治。
各有船村务必全程参与,镇级监管部门分工合作,密切配合,联合整治,对发现难以解决的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务必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及时组织开展综合整治。
九、动真碰硬,确保实效
各有船村、镇级监管部门,务必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全面深入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大检查大整治,使安全检查切实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不走过场”,以更加“严、细、实”的作风,以对隐患和违法、违规、违章“零容忍”的态度,敢抓敢管,忠于履行职责,确保工作实效。
十、强化督查,从严追责
镇纪委、监察、安委会,采取明查暗访的方式,对水上交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实,工作不在状态,隐患整改不到位,执法不严,处罚不到位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任辖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镇安委会上作述职检讨。凡在专项整治期间发生责任事故的,严格按照“倒查”与“顺查”相结合的原则,从严追究有关责任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全面提升食品药品安全水平,保障全县人民饮食用药安全,根据x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市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驻打假办〔20xx〕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及重点
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生产企业、批发市场、超市、零售门店、小作坊等为重点对象,针对农村和城乡结合部食品药品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大力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食品药品市场秩序,提升食品药品安全保障水平。
(一)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行为,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积极开展生产企业资质清理审查,督促生产企业加强过程质量控制,严把质量关,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坚决打击无证生产行为,取缔一批违法“黑工厂”“黑窝点”和不符合卫生规范、生产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严惩一批食品药品违法犯罪分子,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二)严厉打击销售、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规范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采购活动。要严格实施食品、药品进销货台账和索证索票制度,防止来路不明的食品、药品进入流通领域和群众手中。严厉打击非法批发、采购、零售和使用无合法来源的食品、药品或原料行为。对从合法渠道采购但不按规定落实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未索证索票或票证不全的,责令限期整改;对从非正规渠道采购原料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涉及其他地区或监管部门的,要依法及时通报或移送有管辖权限的监管部门。
(三)严厉打击侵权仿冒和发布虚假违法广告行为,规范食品药品经营行为。加大面向农村市场的食品药品批发市场、集散地及个体经营户的检查力度,严厉查处以交易会、展销会、义诊、讲座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严格药品、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和备案,加强违法广告监测,对监测发现的违法广告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发现的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线索,要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二、工作步骤和时间
(一)整治时间。
专项整治从20xx年1月起至6月底结束。
(二)工作步骤。
1、第一阶段,宣传动员阶段(20xx年12月10日前)。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宣传动员,落实责任分工。
2、第二阶段,集中整治阶段(20xx年12月11日至20xx年6月)。局相关股室要根据职能职责,牵头开展相关工作。
3、第三阶段,总结巩固阶段(20xx年6月1日至15日)。全面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工作信息,不断巩固整治成果,探索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严查严打,实行零容忍。要深挖细查,严查一批违法案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惩处一批违法人员,端掉一批假冒伪劣窝点,对违法行为要从重从快查处,实行零容忍,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
(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市场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要与局开展的其它专项整治相结合,局相关股室按照各自职责牵好头,会同各基层监管所和稽查大队抓好工作组织和部门协调工作,加大联合执法和联合办案工作力度。
(三)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工作督导。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局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数据资料的上报工作,由贾宁辉同志任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四)认真总结分析,及时报送信息。药品稽查队和食品监察的大队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的经验教训,及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总结到办公室。办公室于20xx年6月13日前向市局上报整治工作总结。
为了切实抓好创建城乡环境卫生示范村工作,按照乡党委,政府关于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创建示范村(社区)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社区实际情况,经议事会、监事会及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研究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卫生示范组实施方案,最终确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突出特色,塑造典型和样板,以点带面,通过创建示范组,实现点上有亮点,有特色,依托(玖瑰园)打造生态人居环境。按照“示范带动”的要求,以“绿化、美化、净化、亮化”为标准,以彻底解决“脏、乱、差”等问题为突破口,以建立(示范组)工作长效机制为着力点,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搞好示范组工作,给广大村民创造一个全新的生活环境。
二、工作任务
1、建立管理制度,造册确定卫生保洁员和管理员,挂牌明确责任区域,进一步落实责任。
2、在示范组行人醒目处或交通要道口设立宣传牌悬挂横幅,刷写标语;
3、家禽家畜实行圈养,严禁散放;
4、合理设置垃圾点(房),清运积存垃圾,清理房前屋后,垃圾死角,做到日产日清;
5、房前屋后堆放整齐,有碍村容村貌的建筑物予以拆除,保持巷道整洁美观;(拟对全组民区进行风貌打造)
6、对村道进行硬化、绿化、美化、净化、亮化,路面平整,无坑洼,无露天粪堆,柴堆,做到村容村貌整洁有序;
7、做好旱厕改水厕工作。
8、抓好庭院及个人卫生。做到庭院清洁整齐,干净卫生,人人有良好的卫生习惯;
三、实施步骤及阶段划分
第一阶段:组织宣传动员阶段。主要是召开各种会议,建立健全机构,利用多种途径广泛宣传创建卫生示范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做到人人皆知。全面部署创建示范工作,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按照工作任务,分解表要求时限全面完成。同时做好日常卫生工作。
第三阶段:自查阶段。搞好查漏补缺,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成立(示范组)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2、强化宣传,全民动员。通过召开会议,张贴标语,更新板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形成人人关心、参与治理、支持治理的浓厚氛围。
3、多方投入,保障经费。为了保证治理经费,社区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严格遵循有关程序,在确保一致通过的前提下在农户中收取每人每月1元的清洁费,以解决资金短短问题,确保治理工作中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同时,积极组织广大群众投身到创建卫生示范村工作中,为创造干净舒适、生态的生活环境做出积极贡献。
4、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社区制定出一套科学高效的管护制度,明确包片的主要负责人,卫生保洁员,卫生监督员的工作职责,并落实好经费和人员报酬,确保环境卫生长期有人抓有人管。
公议乡花果山社区居委会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的镇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对各村乱占耕地问题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常态化督导检查。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及人员,负责组织落实专班日常工作和领导交办事项,逐项细化分解、逐级责任分工,落实到具体人,实施点对点跟进,建立台账,办结销号。要加强与连城县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县际协调机制办公室日常工作的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有效开展。
二、全面摸底巡查
(一)巡查区域
巡查区分为三级。一级巡查区为集镇和省道以东往城区、园区、文亨镇的衔接部的村庄和基本农田保护区;二级巡查区为省道以西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及村庄;三级巡查区为未划入一、二级巡查区的区域。
(二)巡查责任主体
镇人民政府行使辖区巡查监管职能,对辖区乱占耕地建房顶风违建巡查工作负总责。镇主要负责人是动态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挂村领导、包村工作队、村两委、村级自然资源协管员是动态巡查的实施主体,对巡查工作负具体责任。
(三)巡查频率
村两委对所在辖区每月巡查次数不少于8次,包村工作队对所在辖区每月巡查次数不少于4次。
(四)巡查职责
各村按各自实际制定明确各片区组责任人,进行网格化巡查,不留死角,各村级协管员每天将巡查情况报告村两委,各村每周定期将巡查周报表汇总上报至镇里(委托自然资源所收集),镇里每月定期将巡查整治月报表提交至县自然资源局监察队。
三、加大宣传力度
要坚持“集中与日常”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横幅标语、乡村广播、宣传手册、微信、电视台等不同形式,大力宣传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要深入宣传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规定和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着力引导形成依规划、守政策、按程序、惜耕地的共识和氛围。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例,与县融媒体中心加强配合,制作强拆正面宣传专题片,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曝光一起”。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广泛发动群众监督举报,实行有奖举报制度,对乱占耕地建房的行为,举报并经查实的,每次奖励300元。
四、责任追究制度
(一)对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村级未及时发现、制止、上报的`,将按以下方式追究村书记的工作责任,第一次警示约谈,第二次依情况问责,第三次就地免职。
(二)对村级谎报、瞒报、包庇、纵容的,一经查实从严从重处理,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移送县纪委监委处理。
(三)对辖区内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出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将案件线索移交纪委监委,追究相关领导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
1.对国家和省级下发卫片图斑经核实确定为新增乱占耕地建房的;
2.对辖区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导致被省市通报批评的;
3.对辖区新增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导致被国家通报批评或省市问责的。
(四)主动拆除违法建筑消除不良影响的,可依纪依法从轻处理或免除有关问责。
(五)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乱占耕地建房、纵容亲属乱占耕地建房等顶风违纪行为严肃处理;对工作中监管不力、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责问责。
一、工程简介:
新华路隧道位于中山西路新华路东侧,为下穿东华大学的下立交隧道。隧道在xx年进行过大规模的改建,由原先的100余米延伸至现在的约500米。由于建成使用至今已有较长时间,隧道内部出现了渗水现象,结构变形缝防水橡胶条也有比较严重的破损老化现象,影响到了交通安全及市容观瞻,结合“迎世博600天行动”对市容市貌的整治要求,决定对新华路隧道进行彻底整修。
1、修补侧墙混凝土墙身渗漏水。
2、修补结构变形缝渗漏水。
3、更换结构变形缝嵌缝防水条。
4、修补沥青混凝土路面破损。
5、修补过渡段透光顶棚破损。
6、对内墙进行清洗、装涂。
二、意义
混凝土结构的防水抗渗一直是地下工程中的难点,尤其上海处于长三角冲积平原,地下水位高,常年保持在2.5~3.0米左右,故对地下结构的防水抗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长宁区市政工程管理署青年突击队的队员们在经过了“长宁区桥梁检测及索引”“长宁区工程档案地图索引”“长宁区人行道普查”等众多项目的历练后,主动向署领导请缨,承担起新华路隧道整治这项高要求、高难度的工程。
三、人员安排
1.交警部门及管线部门的协调:
2.实施过程中的资料跟踪:
3.竣工资料的收集整理,包括600天资料:
4.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及文明施工管理:
5.原始状况的分析,及原始养护资料的收集整理:
根据文件精神和整体部署,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决定从20xx年1月至20xx年3月在全乡范围内开展道路安全再整治工作,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指导思想
强化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从“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建设“平安武夷”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强化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全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再整治,落实各项防患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实现全乡安全生产继续保持平稳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出行,为我乡的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工作目标
通过再整治,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有效消除一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集中整改一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坚决查处一批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加强城乡公共交通和农村道路交通秩序,集中力量发动一场声势浩大的道路交通整治宣传,使交通秩序进一步好转,再整治期间力争不发生一次重大的道路交通事故。
再整治工作措施
(一)加强客运安全监管
1、对在农村客运的客运车辆进行核定人数检查,从源头控制客运人数,严禁超载。
2、加强农用运输车辆监管,日常由派出所担负巡查,墟日由公安、农机、安办联合巡查,严格控制人货混装与超载。
3、乡政府与各村签订再整治责任状,结合春运,把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层层把关、级级负责,监管到位。
(二)加强农村交通安全整治
1、抓好农村客运汽车、摩托车和农机清理整顿,对农村无牌、无证车辆依法做好补办牌证,落实并规范车主,驾驶员管理、教育。
2、统筹规划开设赶集班车,集中运送学生的客车,切实解决农村居民出行问题,采用有效措施,在确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让群众出行方便。
3、加强农村客运,机动车辆人员的教育,利用5天时间,由乡政府分管领导组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人员深入各行政村开展对机动车辆人员进行集中教育学习,提高驾乘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村、乡直各单位要按照再整治方案,由村主干、单位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负责再整治的日常工作。乡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办公室负责协调公安、农机、车队等部门定期通报再整治情况,并向市预防办报告。
(二)加强督促检查工作
在20xx年春运开使前,乡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开展再整治情况进行检查,对组织认真、责任落实、成效明显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不负责任,交通安全隐患未整改,违章现象严重的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交通安全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加强农村宅基地年度利用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土地管理派出机构应当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建设的,应到施工现场测量放点;村民住房建成后,应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第三十条 农村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发证或批准机关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批准文件:
(一)自宅基地使用权证书颁发之日起闲置两年未建房的;
(二)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三)无人继承的;
(四)已荒弃的旧宅基地;
(五)实施规划或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的土地;
(六)其他应予收回的情形。
依照前款第(五)项收回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一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一户拥有二处以上宅基地的,应当将多余的宅基地退回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统一安排使用。地上原有房屋破损不能利用的,应无偿退回宅基地;原有房屋尚可利用的,应当由使用该宅基地的村民与原房屋所有权代表行使人在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的主持下协商确定补偿。
第三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土地证书交回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交回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指导思想
提高政治站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把思想认识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区委、区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以“零容忍”态度坚决遏制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全力抓实我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
二、目标任务
按照“保护耕地,遏制新增;分类处置,有序推进;突出重点,落实责任;保障权益,确保稳定”要求,重点围绕20xx年以来我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情况,坚决遏制住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乱象和依法依规处置好存量问题,全力确保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无新增和省下发我乡疑似图斑得到全面整改销号。
三、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为20xx年以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内容包括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买卖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等违反国家“八不准”规定的行为。同时,在整治工作开展期间要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八不准”(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和“十个一律”(违法占用基本农田建房,一律依法拆除,限期恢复耕种条件;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一律按照非法占地依法处罚;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一律实行“双惩处”,既追究转让方责任,又追究受让方责任;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一律不予登记,对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依法处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一律实行“双追究”,既追究违法审批者的责任,又依法追究违法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八不准”之外的其他乱占耕地建房,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坚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乱占耕地建房涉嫌犯罪,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听制止顶风违法,一律从严处罚和问责;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监管执法不力,一律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要求,特别是对20xx年7月3日全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电视电话会议后,对新增的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零容忍”,凡发现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一律按顶风违法从严处理。
四、组织保障
为确保我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整治工作有效开展,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特成立六盘水市水城区新街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业务指导、公益诉讼、现场维稳、追责问责等5个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所。
(一)办公室
主任:
成员:
职责:负责统筹、指导、督促各工作组、各村、各有关单位开展好我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处置整治各项工作。
(二)业务指导组
1.住宅业务指导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各村处置整治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住宅,审核并“乡级上报”疑似新增占耕建房系统中的住宅类“月卫片”图斑。
2.非住宅业务指导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负责指导、监督各村处置整治农村村民违法占地建房中的产业类、公共服务类、其他构筑物类等非住宅类房屋,审核并“乡级上报”疑似新增占耕建房系统中的非住宅类“月卫片”图斑。
(三)公益诉讼组
组长:
成员:
职责: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出现的突出问题,要提供及时、全面、有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确保法律适用准确,在保障农民合理建房需求基础上,依法严惩强占多占、非法出售等恶意占地建房行为。做好移交强制执行案件的受理审查工作。对各行政机关在耕地、违建有监管职责但相互推诿的,要及时下达建议书,督促各单位依法履职,并通过公开听证的方式明确监督对象,实现精准监督、精准起诉。
(四)现场维稳组
组长:
成员:
职责:要提前安排部署,做好涉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期间的重点问题、重点群体和重点人员的滚动排查,组织有关单位及时开展矛盾纠纷化解,防止赴省进京非访、群访和极端事件的发生;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拆除中暴力、恐吓事件作应急处置,对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抗拒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违法人员,依法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督查问责组
组长:
成员:
职责:持续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对工作不重视,宣传不到位,管控处置不力,工作缓慢,推诿扯皮的,立即进行督查通报;对组织不力、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处置的,或存在压案不查、隐瞒不报、失职渎职等不作为、乱作为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五、工作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抓落实。是守牢耕地红线、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决策部署,是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蔓延势头、保障群众合理建房的迫切需要。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上来,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力量,采取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摸清存量,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二)要强化责任抓落实。领导小组各副组长要按照“管行业管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重点聚焦省下发的疑似图斑,切实加强对所分管领域涉及违法占用耕地建房问题的督促处置。业务指导组要将各村明确包保责任人,落实好包保责任,指导好和督促好各村依法依规将乱占耕地建房及省下发疑似图斑问题处置整治到位。各村、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一把手负总责、制定包保方案,建立整治台账,明确分工,压实责任,全面抓实乱占耕地建房及省下发疑似图斑问题整治;同时,要立即成立巡查处置专班,每天对所辖区域开展巡查排查,并同步做好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十个一律”等相关政策宣传,一旦发现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线索,经核实并确认的,一律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依规坚决拆除或采取动员违法群众自愿自行的方式限时拆除,并及时将整治情况上报系统,确保全部“清零”。农村公共设施、公益和产业等项目,要对接主管部门和涉及平台公司,要强化项目合法用地监管,对本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内的违法占用耕地的情况,特别是省下发的疑似图斑,要采取有力措施开展整治,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真正整治一项销号一项。
(三)要形成合力抓落实。各村、各单位、各驻新街乡企业要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指导下,结合自身职责,密切配合,形成联动,扎实开展好宣传发动、矛盾化解、法律服务、应急处置等相关工作,严防推诿扯皮、踢皮球等现象发生。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村、各单位、各工作组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一日一调度、一天一通报”,并将当日数据汇总后报乡委乡政府。同时,各村务必于20xx年11月26日前将本村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包组方案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要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实施小城镇发展战略与“村村通”工程,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村庄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和村镇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努力节约使用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整理,要按照“规划先行、政策引导、村民自愿、多元投入”的原则,按规划、有计划、循序渐进、积极稳妥地推进。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采取集中建设新村、旧村改造等方式,对本村宅基地进行整理。
经整理后多余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需出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应交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后,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统一公开出让,出让所得土地纯收益的80%返还给原土地所有权人。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空余宅基地拆迁平整、完善规划和配套,初步形成建设用地条件后方可交由市人民政府征收并出让。
第三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进行整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同镇人民政府拟定宅基地整理方案,整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整理地块的位置、面积;
(二)整理宅基地需搬迁的村民户数、人数、宅基地和房屋的面积;
(三)需搬迁的村民的安置补偿办法和安置规划方案;
(四)整理后多余宅基地的处置方式。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将整理方案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镇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整理方案实施宅基地整理。
第三十五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已规划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依法实行征收后纳入政府土地储备,不属于农村宅基地整理的范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城乡环境集中整治百日行动的有关部署,进一步改善全市城乡环境面貌,美化市容环境,提升城市品位,经局党委研究决定,在城区范围内开展城乡环境集中整治专项活动,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造优美环境,营造优良秩序,塑造良好形象,打造文明”为目标,以整治城乡环境卫生、市场秩序为重点,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为突破口,全面提升城乡环卫一体化、城市管理精细化、人居环境生态化水平,打造生态宜居、环境优美、设施完善的现代化新。
二、整治内容及标准
(一)城区主次干道整治
主要内容:主次干道卫生保洁;两侧店铺门头牌匾整治;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泼乱倒、乱堆乱放、乱挂条幅、乱设摊点、乱设户外广告等“八乱”行为整治。
整治标准:城区主次干道路面平整,下水道无垃圾堵塞,路面、绿化带、路沿石、便道、树箅、果皮箱、垃圾桶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主要街道两侧和景观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设施保持整治、完好、美观;两侧店铺门头牌匾高低一致,宽窄相同、色调和谐,并与依附建筑相协调;垃圾定点投放、及时清运;无
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停乱放、乱泼乱倒、乱堆乱放、乱挂条幅、乱设摊点、乱设户外广告等“八乱”行为。
(二)建筑工地整治
主要内容:规范建筑工地围挡和物料堆放;治理渣土乱堆乱放、乱拉乱倒现象;整治建筑工地扬尘、噪声扰民等现象;规范建筑运输车辆管理。
整治标准:建筑工地围挡整治美观,物料堆放整齐有序,建筑渣土覆盖严密、封闭运输,无施工扬尘、无夜间噪声扰民现象;建筑运输车辆管理规范,无撒漏、无带泥上路等行为。
(三)园林绿化整治
主要内容:新建绿地整治;已有绿地管护提升;主要道路两侧、重要节点、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绿化景观提升;拆墙透绿;城区新增空地及废弃路口增绿扩绿;花卉景观建设。
整治标准:行道树无缺株、死株、断档现象;城区28处新增空地及废弃路口绿化完毕;杂草清除及病虫害防治及时,日常管护措施到位。
(四)夜景亮化整治
主要内容:城区范围内党政群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办公场所及辖区内建筑物,沿街商业门头牌匾、广告灯箱、公共场所夜景等亮化设施整治。
整治标准:亮化设施按要求设臵,外形完好,没有破损、漏电、残缺、脱落现象;布局合理、设计新颖、图案美观、色彩协
调,做到动态与静态效果相结合、白天与夜间效果相结合、冷色
调与暖色调相结合、文字与图案显示相结合,避免灯饰视觉污染。
(五)背街小巷整治
主要内容:街面卫生;街巷两侧乱搭乱建、乱贴乱画、乱扔乱倒、乱摆乱卖整治。
整治标准:城区主要背街小巷定时清理街面卫生,垃圾日产日清,无卫生死角;街巷两侧无乱搭乱挂、乱贴乱画、乱扔乱倒、乱摆乱卖等现象;无污水积存现象。
三、工作安排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11月25日至11月27日)
各小组要根据城管局制定的方案,制定相关工作措施,明确工作任务,搞好宣传动员,营造宣传声势浩大、群众参与广泛、治理效果突出、社会反响积极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11月28日至12月8日)。
各小组要严格按照城乡环境集中整治方案的任务要求,立足本职,将城乡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工作重点,采取强力措施,落实责任,组织实施,全力开展好各项整治行动,并加大对此项工作的检查督导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12月9日至12月11日)城管局城乡环境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小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对整治效果作出整体评价,排出位次,评比表彰。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全面落实城乡环境集中整治方案落到实处,成立由局长任组长、各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城管执法小组组长为成员的城乡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管执法大队办公室。
(二)统筹安排,精心组织。按照城乡环境集中整治工作方案的有关要求,各小组要将城乡环境集中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强化措施,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相关工作任务。要加强与有关单位、人员的沟通协调,齐抓共管,提前做好排查工作,切实把城乡环境集中整治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四)加强督导检查,实施长效管理。在城乡环境集中整治过程中,要做到边整治、边巩固、边提高,积极探索城乡环境集中整治长效管理机制,实施长效管理,防止出现反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合法使用或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的宅基地管理。
第四条 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鼓励自然村向中心村,下山移民、脱贫小区集聚;鼓励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控制独立式住宅。
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和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造。
第六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村周边的丘陵坡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造住宅,不得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造住宅。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包括新建、扩建、移建、拆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报批手续;涉及交通、林地、水利等用地的,还应分别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或同意。
第八条 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包括附属用房、庭院用地),使用耕地最高不得超过125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最高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地、荒坡的,最高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三人及三人以下的农户75m2以内,四人的农户100m2以内,五人的农户110m2以内;六人及六人以上的农户125m2以内。
使用非耕地的,每档最高可增加15m2;山区有条件利用荒坡、荒山建房的,每档最高可增加35m2。
实施旧村改造、下山移民拆除面积超出用地限额20 m2以上的,可放宽一个档次的用地限额。
第十条 建房农户人口计算:
(一)建房人口计算以本户农村常住户口为准。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增加一人计算建房人口;
(二)现役军人(不含军官)、在校大中专学生、服刑人员可计算建房人口。城镇居民的配偶是农村户口,又没有享受房改政策的,经其所在单位核实并出具证明,可在其配偶申请建房时计入建房人口;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未依法接受处理的,不计算建房人口。
第十一条 宅基地面积计算: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二)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但底层不得构筑;
(三)由二户或二户以上使用同一宗土地的,用地面积按房屋产权的建筑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弄堂用地,使用 楼上的农户分摊面积为一半,其余为共用面积;
(四)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或集体土地有偿流转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计入宅基地面积。
第十二条 符合立户条件的子女在申请宅基地计算限额时,父母除留足合理限额外,超过部分应合理计算到子女户。
现有宅基地面积超限额的农户,在按规划申请旧房拆建、迁建时,应核减超限额部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二)实施城市、村庄和集镇规划或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
(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四)已具备分户条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限额标准需重建、扩建的;
(五)经县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安家落户的;
(六)离休、退休、退职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
(一)宅基地面积已达到本规定的标准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
(二)出租、出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缺房户合理调剂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作他用,再申请宅基地的;
(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
(四)子女已立户且符合立户条件,其父母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
(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实施规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住宅的;
(六)对不需要居住的住房不拆除、所占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
(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结案的;
(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第十三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第十四条 宅基地按人均30平方米以下的用地标准安排使用,但每户最大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限额规定:使用农用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使用旧宅基地、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等建设用地,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内的,每户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在主城区、建制镇镇区范围外的,每户不得超过175平方米。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年满18周岁,且因分户确实没有宅基地的;
(二)原有宅基地因自然损毁不能继续使用的;
(三)因土地征收、城市及集镇建设以及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而没有安置住宅的;
(四)其他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十六条 村民户人均用地面积不足20平方米,住房确实困难且现有住房不宜改建或扩建的,可以申请增加宅基地使用面积,但增加后的用地面积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应当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行使人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