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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报告范文【优秀7篇】

2023-10-27 07: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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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资格报告 篇一

不同的工作经历,给了我很好的锻炼机会,丰富了我的阅历,开阔了我的眼界,并促使我不断努力学习,把握最新的财务会计知识,以出色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下面,我重点就最近三年担任********公司财务审计部经理一职期间所形成工作思路及完成的工作,做业务总结。

一、加强制度建设,拟定和完善公司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企业的财务治理工作,其目的是要为企业的效益服务。********公司,总资产超过4.2亿,下辖六家分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兼跨制造、房产、租赁、修理、客运服务、商贸等几个行业。各项业务的经营方式有所差异,会计处理各有特点。我在对公司营运情况及日常财务工作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认为当时的制度已不能很好适应公司治理上的需要。要想公司治理上台阶,首先应从制度上下功夫。因此,我从审批程序、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审计监督几个方面入手,先后主持出台了四个制度,基本完善了财务治理内部制度体系:1、拟定《********公司开支审批暂行办法》,规范了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求公司所有成本、费用支出必须经财务审核并签字确认,改变了以往多头审批,财务监督不力的状况。经过两年的运行,20**年我又重新修订和完善了《********公司开支审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权。2、根据国家新出台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治理要求,执笔修订了《********公司财务治理暂行办法》和《********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并就“两个办法”的贯彻执行作了具体安排。每年对所属经营单位执行“办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出具书面整改通知,逐步规范了公司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行为。3、为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治理制度,充分发挥二级核算体制的优势,针对公司各经营单位不同的行业特性,确保公司各项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于20**年6月重新起草了《********公司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现正报公司审批,以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三、明确责职,提高工效。为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通过几次内部调整,定人定岗,明确职责,减少工作中的磨擦,发挥出团队作用,调动起内部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其次,树立服务意识。身为经理的我带头转变工作观念,主动配合业务部门,在切实加强全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月度财务分析;为一线经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由于工作较为出色,财务审计部被评为公司20**年度先进部室(综合测评第一)。与此同时,积极推动公司的会计电算化进程。20**年初,公司本部会计电算化软、硬件配置完成,同时派出业务骨干参加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同年6月,完成了会计电算化初始工作,通过二年多的平稳运行,电算化已能满足公司本部的核算要求,极大地提高了公司会计核算效率。根据公司对财务信息和会计核算的进一步要求,以及各分公司分散经营的状况,我计划年内在所有分公司推行会计电算化,并与公司本部实现联网,实施方案正在拟定中,以提高公司整体财务治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任职资格报告 篇二

一、加强制度建设,拟定和完善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

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其目的是要为企业的效益服务。浙江******公司,总资产超过4.2亿,下辖六家分公司,两家全资子公司,兼跨制造、房产、租赁、修理、客运服务、商贸等几个行业。各项业务的经营方式有所差异,会计处理各有特点。我在对公司营运情况及日常财务工作深入了解的基础上,认为当时的制度已不能很好适应公司管理上的需要。要想公司管理上台阶,首先应从制度上下功夫。因此,我从审批程序、资金运作、会计核算、审计监督几个方面入手,先后主持出台了四个制度,基本完善了财务管理内部制度体系:

1、拟定《浙江******公司开支审批暂行办法》,规范了审批权限和程序。要求公司所有成本、费用支出必须经财务审核并签字确认,改变了以往多头审批,财务监督不力的状况。经过两年的运行,2003年我又重新修订和完善了《浙江******公司开支审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权。

2、根据国家新出台的财务、会计政策法规,结合本公司的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执笔修订了《浙江******公司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公司内部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并就“两个办法”的贯彻执行作了具体安排。每年对所属经营单位执行“办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出具书面整改通知,逐步规范了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行为。

3、为完善公司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二级核算体制的优势,针对公司各经营单位不同的行业特性,确保公司各项会计数据的真实、完整,于2003年6月重新起草了《浙江******公司内部审计暂行办法》,现正报公司审批,以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

二、抓管理,促效益。

预算是企业借以设定一定时期所想要完成的特定目标,完成目标所使用的资源,以及衡量目标是否达到的标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具。集团公司对预算管理也作为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基于对预算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积极推动公司预算管理工作,理清工作思绪,将应收帐款的回收及开辟公司新的经济增长点作为工作重点。以此为契机,逐渐转变了公司偏重会计核算,轻财务管理的局面,促进公司管理上台阶。

2、以预算为依据,积极控制成本、费用的支出,并在日常的财务管理中,倡导效益优先,注重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控制,充分发挥预算的目标作用,不断完善事前计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反馈的财务管理体系。在公司整体对外投资效益不佳的情况下,力主压缩银行贷款,2001年3月和2002年1月,压缩了公司长期银行贷款4000万元,有效地控制了财务费用的支出,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益。

3、实抓应收帐款的管理,预防呆账,减少坏账,保全企业的经营成果。2000年8月上任始,公司帐面应收账款2512.49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24.75%。针对现状,重新制定了公司的信用政策,对客户的信用程度作出评估,要求各经营单位按客户信用程度的高低,决定应收账款数额的高低,控制坏账风险。对信用程度较低的单位,如***,尽管是集团内的兄弟单位,管理政策一视同仁,加大现收比率,控制应收账款额;同时加大应收账款的催收力度,有难度的客户,亲自上门参预催讨,起到了一定效果,减少了坏账损失。2003年7月止,公司账面应收款1834.5万元,占公司流动资产的12.14%,比三年前减少了677.99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下降了12个百分点。

4、积极参预,配合经营单位开拓新的经济增长点。****是公司业务发展的重点,而****经营权的取得必须经公开招投标,针对不同的招标,带领财务人员深入调研,做出合理的营运可行性分析,确保公司投标书的质量,为开展有效营运打好基础。2002年浙江省****招投标,公司投标中得3条****经营权;2003年分别参加省和市****招投标,公司投标综合得分均为第一,中得了2条跨地区**经营权和3条地区**的经营权,**投入营运给公司带来了很好的经济效益。

通过上述工作,切实提高了财务管理工作的成效,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公司经济效益的不断提高,2000年公司实现净利润118.2万元,2001年实现净利润925.25万元,2002年实现利润1896.42万元,每年的利润增长都超过了100%。

三、明确责职,提高工效。

为提高工作效率,首先,通过几次内部调整,定人定岗,明确职责,减少工作中的磨擦,发挥出团队作用,调动起内部每个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其次,树立服务意识。身为经理的我带头转变工作观念,主动配合业务部门,在切实加强全公司的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的日常会计核算工作的基础上,做好月度财务分析;为一线经营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由于工作较为出色,财务审计部被评为公司2001年度先进部室(综合测评第一)。

与此同时,积极推动公司的会计电算化进程。2001年初,公司本部会计电算化软、硬件配置完成,同时派出业务骨干参加会计电算化知识培训。同年6月,完成了会计电算化初始工作,通过二年多的平稳运行,电算化已能满足公司本部的核算要求,极大地提高了公司会计核算效率。根据公司对财务信息和会计核算的进一步要求,以及各分公司分散经营的状况,我计划年内在所有分公司推行会计电算化,并与公司本部实现联网,实施方案正在拟定中,以提高公司整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发挥专长,做好参谋。

我的工作重点之一,是通过对月度、年度的财务分析,及时并动态地掌握公司营运和财务状况,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并提出财务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的财务依据。针对****分公司亏损的现状,提出了《关于****分公司经营思路》,供领导决策参考。

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能使用较为科学的方法做财务可行性测算,在***更新等项目的测算上,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控制,改变已往静态的,不注重现金流量的决策方法,较好地控制了投资风险,为领导决策提供了财务依据。

根据掌握的财务信息,汇总三年资料编写了《公司三年经营状况的分析报告》,对公司各经营单位现状进行了评述,提出自己的观点,为公司三年规划的编制工作,尽了自己的努力。

五、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能力。

坚持执行会计人员继续再教育的规定,认真组织本部门及下属各单位会计人员参加每年一次的专业培训。结合会计电算化的推行,组织了电脑培训。本人率先通过了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提高了计算机的实际操作能力。

鼓励会计人员根据自身不同的学历层次和岗位需求,继续进行在职专业学习。2003年7月,我参加由香港国际商学院开设的,为期半年的财务总监(CFO)高级培训班,学习财务管理的最新理论知识。通过自身的学习来带动所在部门人员的学习热情,目前,公司财会人员中,2人正在进修本科,1人进修研究生,2人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2人正参加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通过学习,不断充实了自身的专业知识,提高了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注意对下属单位会计人员的工作指导,通过日常的工作检查及时向他们传达工作要求及方法。通过年终考核来促进他们完成工作目标。

六、切实履行集团委派职责。

作为集团公司委派的财务经理,依照《浙江省***集团公司会计委派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努力规范企业财务管理,维护财经纪律,当好企业领导的参谋,提供真实的财务数据、合理的分析和建议;对不合理的支出,能顶住压力,坚持原则;对于发现的重大问题,能不隐瞒自己的观点,书面向公司领导和集团公司汇报,切实履行了委派职责,确保国有资产的有效营运和安全。同时,还担任集团公司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一职,承担了较多的工会经费审计工作。本人的工作得到了集团公司的肯定,2003年1月,任期届满,被集团公司继续委派在浙江******公司担任财务审计部经理。

任职资格报告 篇三

现将《湖北省工程系列环境保护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专业技术人中队伍建设的要求,客观公正地主人环境保护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促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和职称评审经常化以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国民经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环境保护专业(环境工程、环境物理、环境化学、环境生物、环境监测、环保宣传教育等)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三条环保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高级工程师、工程师。

第二章资格认证条件

第四条申报条件

一、申请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首先;能够坚持正常工作,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二、学历、资历要求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评审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八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工作五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攫取,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评审工程师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后,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后并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

2、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三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4、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中的第1条,或第2至5条中的两条:

1、获得国家科技奖,或获省(部)级科技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

2、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获两项以上省(部)级科技三等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三项市(厅)级科技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发表一篇论文,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或性情脖二篇论文;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4、独立完成并正式出版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5万字以上专著或译著(省级以上出版社出版);

5、直接主持管理过省(部)级环保大型项目、重大课题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取得显著成绩,或在复杂的疑难技术工作中有创新、突破,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认可,并取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二)工程师

破格申请工程师任职资格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条:

1、获得省(部)级科技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或两项市(厅)级科技三等奖主要贡献者;

2、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两篇以上有学术价值的论文;

3、承担省级以上环保项目,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或获得国家专利证书者。

凡破格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在具备上述条件的同时,还必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专家答辩,成绩合格者,方可提交评委会评审。各级评委会原由上不受理超级破格申报。

四、申请评审环保工程专业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独立核算,内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为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晋升的人员,近两个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为优秀。

五、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水平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2、掌握计算机技能,水平达到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评审条件

一、高级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全面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对本专业的其一领域在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具有指导研究生或工程师的水平和能力。

2、在环保科技运用过程中,能够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科技发展动态和现代技术管理的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或新理论应于实际工作中,具有开拓新的研究领域的能力。

3、在本专业生产、科研、监测及环保技术管理方面有独创的见解,并能解决管理、科研、监测的难题和环保产品技术中的重大问题,具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4、了解并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环保科技标准、技术规范,并能指导和解决环保科研、监测、鉴定、技术管理等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1、在工程师任职期间,有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省(部)级及局级重点环保项目或大型环境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成果报告编制全过程的,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2、在指导和组织重大环保科研项目和大型环保项目的设计和实施中,能够解决复杂或关键性的技术问题。

3、在重大环保科学研究项目中,取得较好成果并担任主要负责人。

4、主编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编写或制定本行业规章制度、实施条例、管理规范或环境标准。

5、工作善于创新,能够推广和应用环保新技术、新工艺、新经验,出色完成任务。

6、有参与评审、鉴定重点环保项目的经历和能力。

(三)业绩和成果

1、担任医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国家科技奖;

(2)获省(部)级环保科技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或相应级别奖励;

(3)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环保科技奖、优秀工程奖、优秀设计奖二等奖一项以上,或二等奖三项以上;

(4)获得国家专利并在环保生产技术中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5)主持省(部)级环保工程项目的技术设计工作二项以上,经省(部)级主管部门审定,其项目水平先进,近期完成,工程质量优良,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

(6)主持开发、推广的环保科技成果具有明显社会、经济效益;

(7)参加制定或审定的环境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或规划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付诸实施;

(8)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业绩突出,所主持的专业技术管理工作使本部门获省(部)级表彰;或获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和奖励。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正式出版过专著、译著;

(2)在重要学术刊物上两篇以上,或在市(厅)级专业资料上论文四篇以上;

(3)在国际性或全国性专题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两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宣读论文三篇以上;

(4)国家、行业标准的主要编写者。

二、工程师

(一)专业理论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2、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规定,掌握环境质量标准,熟悉环境管理的基本概念;

3、能较熟练地掌握本专业理念知识解决工作中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4、较全面地掌握国内外环保科技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5、了解国家和本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

(二)工作经历和能力

担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环保攻关项目或重点环保科研基础上的主要参加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2、有主持完成环境工程设计、施工和成果报告编写全过程经历;

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环保科技或环保工程项目或国际环境合作项目的全过程,并在项目中负责专项技术工作,实际参加了报告中相应章节或专题(专项)报告的编写;

4、作为负责人主持过一项市(厅)级环保科技或环境工程基础上的全过程,并负责编写项目中的专题(专项)报告;

5、作为负责人主持过一项市(厅)级环保科技或环境工程基础上的全过程,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二项以上项目的全过程;

6、所撰写的总结、文件、学术报告、技术规范、法规、规划等具有一定的学术、政策水平,被有关部门采纳。

(三)业绩与成果

1、取得下列科技成果之一:

(1)市(厅)以上科技奖的获得者;

(2)参与市(厅)级民上环保基础上,在技术岗位上出色完成任务,并参与编写过专项成果报告不少于二份;

(3)曾担任过一般环保基础上或专项技术负责人不少于二的上,并圆满完成任务;

(4)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编写过环保专题研究、专项技术的报告或小型项目的报告二份以上,均一次验收或达良级标准;

(5)主编的报告或所取得的成果至少有一份被同行专家主定为有创新或达省级先进水平,或获省(部)级环保科技奖;

(6)在科技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为本单位赢得荣誉,并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1)参与正式出版专著、译著;

(2)国家、行业标准参加编写者;

(3)在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或在省级刊物上;或在市(厅)级专业资料上两篇以上;

(4)主笔编写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报告、环境工程、专题技术报告二篇以上。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边疆二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七条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任职资格报告 篇四

行长戴相龙

2000年3月24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其他金融机构。

上述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和控股机构,境内其他中资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境外设立的银行类机构,适用本办法。

上述金融机构不包括在华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四条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接受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审核。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分核准制和备案制两种。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在任命前应获得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格核准文件;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包括任职资格审核、任职期间考核、任职资格取消及任职资格档案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

第六条担任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七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

(二)熟悉并遵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

(三)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具有与担任职务相称的组织管理能力和业务能力;

(五)具有公正、诚实、廉洁的品质,工作作风正派。

第八条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核准制,除应满足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担任政策性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境内代表机构、办事处主任、副主任、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二)担任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5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总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括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一级分行营业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三)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4年以上);

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四)担任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五)担任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监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大专以上(包括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县(市)联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应具备中专以上(包括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担任城乡信用社理事长、主任,应具备高中、中专以上(包括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3年以上)。

(六)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金融从业5年以上),能较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担任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具备本科以上(包括本科)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能熟练地运用一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七)对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核准范围和条件,比照同类金融机构办理。

第九条对确属工作需要,但不完全符合第八条要求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的拟任人,如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专业技能,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具体情况个案审核。

第十条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属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管理的干部的任职资格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中央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对担任国家派驻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事长、副监事长,其任职资格依据《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确定。

第十一条担任以下职位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备案制:

(一)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一级分行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支行副行长、国有商业银行支行以下(不包括支行)机构第一负责人。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范围,比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办理。

(二)股份制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行长助理、总稽核、总会计师,信贷、会计、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包括异地直属支行)副行长,城市商业银行副监事长、董事,信贷、财务会计部、内部审计部门总经理,支行副行长。

对住房储蓄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备案范围,比照股份制商业银行办理。

(三)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副监事长、分支机构(包括代表机构)总经理(主任、首席代表)。

(四)城乡信用社县(市)联社监事长,城乡信用社副理事长和副主任。

(五)境外中资银行类机构中方派出的副监事长、董事。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备案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对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要求,除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执行。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临时主持工作超过三个月的副职,应按正职任职资格审核程序和条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曾经担任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此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三)对因工作失误或经济案件给所任职金融机构或其他企业造成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

(四)个人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且到期未清偿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六)有、吸毒、嫖娼等违反社会公德不良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已累计两次被中国人民银行或其他监管当局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家有权部门批准,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三章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根据金融监管责任制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核、分级管理,并及时报上级行备案。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法人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5.住房储蓄银行;

6.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7.境外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一级、二级分支机构;

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

4.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总行营业部、直属支行;

5.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

6.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

7.属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以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1.政策性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2.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不包括二级分行);

3.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以下(不包括分行、直属支行)分支机构;

4.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农村信用社县(市)联社;

6.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初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初审城乡信用社市(地)联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分行审核。

(四)中国人民银行支行负责审核或取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初审城市信用社及其县(市)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报中心支行审核。

金融机构(包括分支机构)新设立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由中国人民银行机构审批行负责。

对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进行个案审核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经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行初审后,报上一级行审核。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审核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承担任职资格审核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行(以下简称审核行)提交书面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对拟任人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

(二)任职资格申请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三)对拟任人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四)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上述所有书面材料必须真实、可靠。

对需要初审的,任免机构应先向承担任职资格初审责任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中国人民银行初审行应尽快完成初审,转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

第十七条对适用核准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接到任职资格申请表等书面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完整性审查,5个工作日内无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获得有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后,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任职资格审核。对未通过任职资格审核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应及时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第十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需要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考试、考察或谈话。

中国人民银行对适用于核准制的拟任人进行谈话,应安排相应的人员。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报送适用备案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由任免机构直接向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提交书面报备材料。报备材料应一式三份,包括:

(一)任职资格备案表(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

(二)拟任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拟任人国家认可学历证明复印件、专业技术证明复印件;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对适用备案制的拟任人,中国人民银行在接到完整的报备材料后,对需否决拟任人任职资格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报机构发出《任职资格否决通知书》。

拟任人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应否决其任职资格: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所列情形。

第二十一条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决定,应同时抄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

第二十二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其任职机构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应对该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并对其工作业绩作出综合评价,金融机构上级机构或干部管理机构不能进行离任审计的,金融机构应聘请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外部审计师进行。

离任审计应全面、客观、真实地评价离任高级管理人员。对离任后拟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机构在提交申报材料的同时,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对因工作原因不能同时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的,需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第二十三条离任审计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管业务经营状况,包括资产质量、赢利水平等;

(二)分管业务合规合法情况;

(三)分管业务内控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

(四)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经济或刑事案件以及本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五)审计结论。

第二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系统内同级机构、同类性质岗位之间作平行调动的,需要核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若已经经过任职资格审核,原有任职资格仍然有效,不需重新进行核准,可在任职后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但仍需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原有任职资格失效,中国人民银行将重新审核其任职资格:

(一)金融机构不能在拟任人任职后40天内提交离任审计报告,也未提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做出说明;

(二)离任审计报告结论不实;

(三)经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对象存在本办法所规定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

第二十五条对跨系统任职、跨地区任职或本系统内升职、需要核准的拟任人,如果原任职机构的监管部门不是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在审核其任职资格时,可就拟任人的品行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和监管部门的意见,该意见和金融机构的申报材料一并作为任职资格的审核依据。

第二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建立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档案。任职资格档案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任职资格申请材料;

(二)中国人民银行凭以审核的有关文件、资料;

(三)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或取消任职资格的文件;

(四)金融机构对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处分决定;

(五)其他重要资料。

第二十七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对具有不良记录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专档,这些人员包括:

(一)被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任职资格的;

(二)被中国证券业监管部门或中国保险业监管部门取消任职资格的;

(三)境外监管当局认为不适合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

(四)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建立专档管理的具有其他不良记录的金融从业人员。

档案内容应包括个人履历、身份证件复印件、相关文件资料、不良记录书面材料等信息。

第四章任职资格取消

第二十八条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法取消其一定时期直至终身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5至10年(包括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对违反《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及其他有关法规、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将取消其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本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本机构内部规章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处分的同时,必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审核行和监管行备案。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1至10年直至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二十九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情节轻重及后果,取消1至10年(包括1年)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一)因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连续的严重亏损;

(二)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后,不及时报案并采取相应措施,不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查案、办案,干扰或妨碍案件查处;

(三)金融机构内部管理与控制制度长期不健全或执行监督不力,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导致发生重大金融犯罪案件;

(四)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人民银行依法监管;

(五)因严重违规违章经营、内部制度不健全或长期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金融机构被接管、被迫合并或宣告破产,或者引发区域性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其他中国人民银行认定应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形。

第三十条对已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现在前任机构任职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及其他不宜担任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中国人民银行可取消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采用适当形式,进行公开或内部通报。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做出取消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决定后,如果被处理者或其所在金融机构不服,可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任职资格审核;

(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虚假申报材料;

(三)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免决定;

(四)未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抄报对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实施前颁布的有关文件、规定如与本办法不一致,按本办法执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办法之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

任职资格报告 篇五

第一条为了完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规范保险公司内部治理,防范经营风险,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精算师,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精算以及相关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保险公司应当设立总精算师职位。

第四条总精算师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守保险公司章程和职业准则,公正、客观地履行精算职责。

第五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审查总精算师任职资格,并对总精算师履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职资格管理

第六条总精算师应当具备诚实信用的良好品行和履行职务必需的专业知识、从业经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

(二)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可以豁免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但应当经中国保监会考核,确认其熟悉中国的保险精算监管制度,具有相当于中国精算师资格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精算师:

(一)有《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禁止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中国保监会规定不适宜担任总精算师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

第十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式三份,并同时提交有关电子文档:

(一)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书;

(二)《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

(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职务声明书》;

(四)拟任总精算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精算师资格认证证书等有关文件的复印件,有护照的应当同时提供护照复印件;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任职资格核准申请之日起20日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20日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决定核准的,颁发任职资格核准文件;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总精算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再担任总精算师的,应当重新经过任职资格核准:

(一)因辞职、被免职、被撤职等原因,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二)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三)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第三章总精算师职责

第十三条总精算师对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并应当向中国保监会及时报告保险公司的重大风险隐患。

第十四条总精算师有权获得履行职责所需的数据、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保险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非法干预,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五条总精算师有权参加涉及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务的保险公司董事会会议,并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六条总精算师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研究经验数据,参与制定保险产品开发策略,拟定保险产品费率,审核保险产品材料;

(二)负责或者参与偿付能力管理;

(三)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者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

(四)评估各项准备金以及相关负债,参与预算管理;

(五)参与制定股东红利分配制度,制定分红保险等有关保险产品的红利分配方案;

(六)参与资产负债配置管理,参与决定投资方案或者参与拟定资产配置指引;

(七)参与制定业务营运规则和手续费、佣金等中介服务费用给付制度;

(八)根据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审核、签署公开披露的有关数据和报告;

(九)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审核、签署精算报告、内含价值报告等有关文件;

(十)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保险公司和中国保监会报告重大风险隐患;

(十一)中国保监会或者保险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精算师应当根据职责要求,向保险公司总经理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并提出改进措施:

(一)出现可能严重危害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状况的重大隐患的;

(二)在拟定分红保险红利分配方案等经营活动中,出现严重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

总精算师应当将重大风险提示报告同时抄报保险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总精算师提交重大风险提示报告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范或者化解风险,保险公司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总精算师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保险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总精算师的职责。

第二十条总精算师由保险公司董事会任命。

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任命前与拟任总精算师签署《职务声明书》。

《职务声明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总精算师工作职责;

(二)由拟任总精算师作出的,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离职报告的承诺;

(三)拟任总精算师在审读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后作出的有关声明;

(四)中国保监会要求载明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二条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

第二十三条除下列情形以外,总精算师不得在所任职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机构中兼职:

(一)兼职机构与总精算师所任职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控股关系;

(二)总精算师在精算师专业组织中兼职从事不获取报酬的活动;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应当在辞职时或者在收到免职、撤职决定之日起20日以内独立完成离职报告,并向保险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提交。

离职报告应当对离职原因、任职期间的履职情况和精算工作移交进行说明。

离职报告应当一式两份,并由总精算师签字。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任命总精算师,应当在申请核准拟任总精算师任职资格以前,根据其要求,将前任总精算师离职报告送交其审读。

第二十六条总精算师因辞职、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等原因离职的,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批准辞职或者免职、撤职等决定之日起30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总精算师被免职或者被撤职的原因说明;

(二)免职、撤职或者批准辞职等有关决定的复印件;

(三)总精算师作出的离职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予以撤换的具体适用,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除前条规定的情形以外,总精算师违背精算职责,致使根据中国保监会规定应当由其签署的各项文件不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对总精算师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总精算师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事项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对总精算师的任职管理,本办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和健康保险公司自施行之日起适用本办法;财产保险公司适用本办法的时间和具体适用办法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任职资格报告 篇六

第一章水利行业技师和高级技师的性质、评聘范围

第一条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工中设置的技术职务,不是高级技术工人的普遍晋升。

第二条技师、高级技师的评聘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水利》中的32个工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电力》中与水电有关的38个工种中设置高级工的工种。

第二章任职资格考评、聘任与管理体制

第三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综合管理全国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在水利部统一领导、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水利行业技师的考评、高级技师的初审推荐、聘任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会同有关业务司局组成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水利部评委会),负责水利行业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技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基层评委会),负责技师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水利行业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各自范围内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的业务指导王作。

第八条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负责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第三章任职资格的申报条件

第九条申报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操作规程,无责任事故,并能很好地维护保养设备、仪器;能完成或超额完成生产任务,注意生产节约。

第十条申报人员必须热心传授技艺,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中级及其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应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和指导技师工作的能力。

第十一条申报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取得所申报工种高级职业资格证书3年以上的在岗技术工人;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工人必须是受聘于所申报工种技师岗位3年以上的在岗技师。

第十二条技师、高级技师可以破格晋升,破格条件为:

(一)在本工种岗位上攻克技术难关,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方面有显著成绩,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工人,可提前一年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的考评。

(二)在职业技能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技术工人,可提前直接晋升技师、高级技师。具体办法按相应竞赛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任职资格的评审赋分标准

第十三条学历得分(4分)。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院校及其它各类学校毕业,且从事的工种(专业)与所学工种(专业)对口。

第十四条鉴定结果得分(最高为55分)。通过鉴定站鉴定,具备所申报工种“技师、高级技师标准”中所要求的知识和技能,其中:

知识考试60—100分,折算为12—20分;

技能考核60—100分,折算为21—35分。

第十五条业绩成果得分(最高为15分)。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4分,重要的技术工作业绩或其他技术成果,每项3分;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得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成果,每项3分,重要的技术工作业绩或其他技术成果,每项2分。

第十六条技术攻关得分(最高为10分)。在优质产品的关键工序或重要工作中的重要环节起关键作用,每项3分;解决生产(工作)急需或提高产品产量、质量方面成绩显著,每项2分。

第十七条技术比赛得分(4分)。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比赛前6名;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获地(市)级及其以上技术比赛前3名。

第十八条技术论文得分(最高为4分)。独立编写的技术总结、生产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专业技术文件2篇以上(申报高级技师者要求3篇以上),至少有一篇(申报高级技师者2篇)被专家认为有独特见解(2分)。

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在地(市)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专业技术会议交流论文,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在省、部级及其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或专业技术会议交流论文(2分)。

第十九条推广应用能力得分(最高为4分)。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项1分。

第二十条合理化建议得分(最高为4分)。技术或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产生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每条1分。

第二十一条业绩成果、技术攻关、技术比赛、技术论文、推广应用能力、合理化建议等的起算时间为: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从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开始起算;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从受聘技师职务开始起算。

第五章任职资格考评的报名及考评办法

第二十二条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须先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鉴定,申报程序按《水利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各流域机构劳资部门对申报者的申报资格审查合格后,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专业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培训。

第二十四条由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申报技师、高级技师鉴定的技术工人进行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及操作技能考核。专业理论知识试题从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水利分库中提取;实际操作考核试题由各单位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命题,报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定。

第二十五条申报技师、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考评的技术工人鉴定合格后,可向所在基层单位劳资部门提出评审申请。

第二十六条申报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人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近期免冠正面照片4张。

(二)学历证明原件、高级工证书原件或技师证书及受聘证明(聘书)原件。

(三)工作总结(取得高级工资格或受聘技师后的经历与能力、业绩成果等)。

(四)证明自己能力及业绩的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个人申报材料由所在单位劳资部门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至少5个工作日。对举报的情况要逐一核实处理,最后将全部材料按规定逐级报送。

第二十八条申报技师任职资格者由基层评委会评审,申报高级技师任职资格者由水利部评委会评审。评审时评委对其亲属及本单位申报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九条评审时由评审委员会组成各专业(工种)评议小组,每组由评审委员会3人以上(含3人)组成,依照赋分标准打分,并提出书面评议意见,总分达70分以上(含70分)者,即认为基本具备条件,可送评委会全体会议投票表决,得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者为评审通过;总分未达到70分者,经评委会全体会议确认,即认为未达到最低条件,不经投票即予否决。

第六章证书的核发

第三十条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工人技术业务水平和任职资格的凭证。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和部直属单位劳资部门和将基层评委会评审合格的技师花名册及申报表报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审核并给合格者颁发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经水利部评委会评审通过的高级技师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核发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章聘任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水利行业技师、高级技师实行评聘分开的管理体制。

第三十三条水利行业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技师、高级技师岗位。设岗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技师、高级技师由单位法人代表在岗位设置范围内择优聘任,并颁发聘书,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期、职责、权利与义务等,聘期一般为3年。

第三十五条对在聘任期内由于受聘者个人士观原因,不履行职责,在工人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技师、高级技师,可随时解聘。

第三十六条受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应在生产一线工作,调离生产一线或受聘岗位后,应予解聘。

第三十七条对聘任的技师、高级技师,在任职期内应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任职期满后,须写出任职工作总结,并由单位考核,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八条劳资部门、评委会和鉴定站违反本办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十九条劳资部门、评委会和鉴定站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将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处分,并停止其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申报技师和高级技师的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的,2年内不须申报;已经取得职业资格的,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撤销。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

任职资格报告 篇七

根据中共**市委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中市级机关人员分流的若干意见》(舟委办[20**]40号)精神.为配合我市党攻机关机构改事,鼓励机关人员分流,使分流人员适应新的工作环境和岗位需要,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分流人员的专业技本职务任职资格评聘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评审范围和对象

凡在机构改革中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事业单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在职人员(包括辞职人员),均可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二、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职务档次的选用

机关分流人员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以下简称《试行条例》)规定的专业范围及有关评审条件,对照分流人员在机关从事工作的性质、所学专业及现专业岗位等,选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根据分流人员的学识水平、业务能力、专业工作年限、工作业绩等,推荐参加相应职务档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三、评审条件

机关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条件,按有关《试行条例》及首次评审时省职改领导小组下发的《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学历、资历(专业工作年限)条件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历、资历条件:获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获硕士学位或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7年以上,大学本科、大学普通班毕业及19**年以前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0年以上,具备相应《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可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0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5年以上,工作业绩突出,水平、能力达到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对符合海洋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和海洋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评审海洋工程、海洋经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历、资历条件:取得第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2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或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7年以上,具备相应《试行条例》规定的有关条件,可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中专毕业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5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20年以上,水平和能力达到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历、资历条件: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初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大专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3年以上,中专毕业或取得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5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水平和能力达到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评审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4、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历、资历条件:大、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满1年,经考核符合相应任职条件的,可初定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取得大、中专专业证书从事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工作1年以上,高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5年以上,初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8年以上,水平和能力达到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报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对工作后取得大中专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初定专业技术职务按舟职改字(9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对工作后取得学历并以此学历参加评审的人员,如取得学历前后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其取得学历前从事专业技术或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对半折算作为专业工作年限,参加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6、对符合现行企事业单位破格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的限制,破格申报评审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7、机构改革前,已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人员,如工作性质相同或相近,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可与机关工作时间累加计算专业工作年限。

8、对已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分流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时,其学历、资历条件可以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也可以按照上述学历、资历(专业工作年限)条件规定执行。

(二)分流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免考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对分流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的论文、要求,考虑到分流人员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对其在机关工作期间执笔拟制的并已在工作中实施的政策、规划、操作规程或撰写的重要调查报告、工作报告等,可作为评审的参考材料。

(四)分流人员必须在近3年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中获称职及以上者,方能推荐参加评审。

四、评审组织

机关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由现设的相应评委会或按需要组建专门的评委会负责评审或推荐。

五、评审办法和程序

(一)机关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程序、材料要求、资格审查、结果公布等均按现行企事业单位评审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符合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初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初定的办法和程序按舟职改字(97)4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对已开展的以考代评的经济、会计、统计、审计等职务系列,申报中级及以下职务任职资格的,除通过考试取得任职资格外,还可以通过评审取得。

六、组织领导

我市党政机关机构改苹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由市、县(区)职改领导小组和人事劳动局统一组织实施。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格掌握条件,确保评审质量。

七、其他问题

(—)机关分流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与今年的机构改革同步进行。

(二)机关分流人员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可由相应企事业单位优先予以聘任,事业单位所需的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人事职改部门核准,可实行岗位指标单列,单列指标在今后逐步核减。

(三)机关分流人员按本意见规定参加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以后评审专业技术职务按现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规定办理。

(四)本意见仅适用于本次机构改革,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市人事劳动局负责解释。

**市人事劳动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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