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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过期申请延期承诺书 3篇

2023-11-27 17:12:47

下面是一米范文的小编为您带来的3篇《营业执照过期申请延期承诺书》,希望能够满足亲的需求。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书范文 篇一

20xx年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管理,保障注册安全工程师依法执业,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注册以及注册后的执业、继续教育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以下简称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人员。

第四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对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部门注册机构)对本系统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省级注册机构)对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

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专业服务人员30%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

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以下统称聘用单位)应当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第二章 注 册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注册取得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以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八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资格证书;

(二)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技术工作或者在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从事安全生产专业服务工作。

第九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实行分类注册,注册类别包括:

(一)煤矿安全;

(二)非煤矿矿山安全;

(三)建筑施工安全;

(四)危险物品安全;

(五)其他安全。

第十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二)部门、省级注册机构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后,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部门、省级注册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将初步核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安全监管总局;

(三)安全监管总局自收到部门、省级注册机构以及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复审并作出书面决定。准予注册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并在公众媒体上予以公告;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申请初始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聘用单位申请注册的;

(四)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注册有效期为3年,自准予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注册的,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注册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注册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四)聘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执业期间履职情况证明材料;

(五)注册有效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安全工程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册申请表;

(二)申请人执业证;

(三)申请人与原聘用单位合同到期或解聘证明(复印件);

(四)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文件(复印件)。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期间不得执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及时告知执业证和执业印章颁发机关;重新具备条件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聘用单位被吊销相应资质证书的;

(四)与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第十六条执业证颁发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执业证和执业印章收回,并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有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未申请重新注册或者变更注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执 业

第十七条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范围包括:

(一)安全生产管理;

(二)安全生产检查;

(三)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

(四)安全检测检验;

(五)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

(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第十八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由聘用单位委派,并按照注册类别在规定的执业范围内执业,同时在出具的各种文件、报告上签字和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应有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并签署意见:

(一)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作业规程;

(二)排查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

(三)制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计划;

(四)选用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五)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七)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二十条聘用单位应当为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执业活动档案,并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性。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称谓;

(二)从事规定范围内的执业活动;

(三)对执业中发现的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继续教育;

(五)使用本人的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六)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七)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执业活动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接受继续教育,不断提高执业水准;

(三)在本人执业活动所形成的有关报告上署名;

(四)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五)保守执业活动中的秘密;

(六)不得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七)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执业;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继续教育

第二十三条继续教育按照注册类别分类进行。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每个注册周期内应当参加继续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48学时。

第二十四条继续教育由部门、省级注册机构按照统一制定的大纲组织实施。中央企业注册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可以由中央企业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组织实施。

继续教育应当由具备资质的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承担。

第二十五条煤矿安全、非煤矿矿山安全、危险物品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除外)和其他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建筑施工安全、民用爆破器材安全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大纲,由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申请注册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颁发执业证和执业印章。

第二十七条安全监管总局对准予注册以及注销注册、撤销注册、吊销执业证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对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执业活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发现申请人、聘用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申请人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安全工程师名义执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注册安全工程师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证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撤销其注册,当事人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第三十二条注册安全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执业证颁发机关吊销其执业证,当事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三)出租、出借、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四)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七)超出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在注册工作中,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的。

第八章 附 则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 篇二

【关键词】支付结算 账户管理 开户许可证

按照现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相关制度,开户许可证是人民银行依法准予申请人在银行开立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行政许可证件,是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合法性的有效证明。但在账户管理实践中,单位存款人开立非核准类账户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因此,开户许可证实际上已成为单位存款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进而获得商业银行各类金融服务的法定证件。但由于目前对开户许可证的管理上,只注重审核发证环节,对于后续管理存在较大疏漏,致使很多已不再符合法定开户条件的账户仍然在银行体系内,既增加了账户管理的难度,也为犯罪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进行非法经营、偷逃税款、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潜在的可能。

一、现行账户管理制度有关开户许可证的规定

现行账户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是2003年颁布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随后下发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分别简称《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管理办法》中规定:人民银行在核准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因注册验资和增资验资开立的除外)、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QFII专用存款账户时分别颁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存款人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

此外,存款人遗失开户许可证,应在报刊媒体上进行遗失公告,宣布该开户许可证作废。人民银行在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处理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原开户许可证的状态设置了两个可选项,即:收回和遗失。因此,在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销户处理的实际操作中,申请人一是交回原开户许可证办理销户手续;二是出具许可证遗失证明和已进行遗失公告的证明办理销户手续,二者必选其一。

二、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缺失带来的管理难题

(一)单位终止后开户许可证仍然长期有效

《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的,以及存款人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存款人应先撤销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然后再申请撤销基本存款账户。撤销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时应交回开户许可证。而在实际工作中,部分单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户)在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基本户已无资金时,往往由于各种原因,不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并交回开户许可证。由于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尚未建立,在存款人手中的开户许可证依然有效,存款人依然可以凭借该开户许可证办理其他各类相关业务。

(二)银行账户年检制度约束力不强

《管理办法》明确了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检查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对不符合账户管理制度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应予以撤销。由于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和专用户开户许可证一经发放长期有效。在实际工作中,有很多开户单位由于各种原因拒绝提供相关证照及开户资料配合账户年检工作,现行制度没有建立吊销开户许可证制度,使得年检工作对存款人的约束力不强,银行对正常发生结算但未能参加账户年检的存款人没有制度上的制约措施,致使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率始终不高。经统计,2012年陕西省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账户综合年检率仅达到21%,基本存款账户的年检率也只有27%。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缺失使得账户年检制度不能有效实施,对规范账户日常使用的作用受到制约。

(三)大量“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无法清理

对于长期不发生结算业务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一年未发生收付活动且未欠开户银行债务),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开户银行应通知单位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但尽管制度如此规定,如果存款人不主动到银行申请撤销账户并提供销户材料,开户银行自行为客户销户会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目前在实践中,对于这一类账户的管理办法是:商业银行在行内业务系统中将该类账户设置为长期不动户,同时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中为该类不动户设置“久悬”标识。当长期不动户为基本户、专用户、临时户等核准类账户时,由于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缺失,人民银行同样无法按照“视同自愿销户”的原则对这部分长期不动户进行销户处理,从而造成久悬账户长期“久悬”,银行系统资源大量浪费。例如,截止2012年10月底,陕西省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数量已经达到96800户,占同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总量的12.7%。而且,近两年“久悬”银行结算账户数量激增,平均增长率达到30%以上,远高于同期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增长率(10%左右)。

(四)基本户的主办账户作用被削弱

按照现行账户管理制度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均应通过基本户办理。存款人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也必须首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但在实践中,存款人往往开立多个一般存款账户后,日常业务均通过一般存款账户办理,进而将基本存款账户架空。根据统计,截至2012 年十月底,陕西省共有63350户基本存款账户超过一年以上未发生结算业务,占全部基本存款账户的15%,占全部“久悬”账户的65%。这些基本存款账户被闲置后,存款人仍可以通过其他非基本存款账户办理各类结算业务。

三、其他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吊销制度

(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地址、负责人、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经营组织有违法行为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做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公司法》、《外资企业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企业管理制度详细规定了可以给予吊销营业执照处罚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逾期仍不改正的;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且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等等。

吊销营业执照后,机构不得开展经营活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内不得使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也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

组织机构代码是组织机构在我国境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标识。组织机构代码证是组织机构法定代码的标识的凭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自发放起4年内有效,组织机构设立的资格证明文件有效期不足4年的,代码证有效期以资格证明文件的有效期为准。组织机构代码证实行年检制度,以确保组织机构代码的唯一性和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经营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年检以年检过的营业执照为基础。组织机构代码没有明确的吊销制度,但没有参加的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使用中会被视为失效,以此保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合法性。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时需要出示登记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的核准注销文件,经营机构还需要出示税务部门注销税务登记证的回执。

(三)税务登记证

税务登记证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时,所颁发的登记凭证。纳税人在办理开立银行账户,领购发票,申请减、免、退税,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等事项时,必须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目前,税务机构已取消年检制度,但税务机关要求验证或换证时,纳税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四、建立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对策建议

吊销许可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之一。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缺失使得部分开户单位肆意违反账户管理制度,并导致大量已不再符合开户条件的结算账户无法通过合法手续进行清理。为强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监管效果,应该尽快建立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

(一)强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

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建立和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一方面,建立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可以加大对存款人参加账户年检的约束力。另一方面,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实施也必须借助于账户年检平台。建议人总行进一步明确账户年检的内容和期限,增强账户年检工作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明确在规定期限内不参加年检的单位可以给予吊销开户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各开户银行必须定期清理已被吊销开户许可证的单位银行账户,停止为其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并按法定程序销户。

(二)明确可以给予吊销开户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具体情况

吊销开户许可证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手段,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建议修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并赋予人民银行账户监管部门吊销开户许可证的执法权限。参考其他行政许可证件的吊销制度,在具体实施上,可以考虑在以下情形下对存款人处以吊销开户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开户许可证的;基本存款账户超过两年不发生结算,且连续两年不参加账户年检的;基本户开户证明文件过期且一个年检年度内不提供新的证明文件的;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为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失效的;临时存款账户超期后不主动撤销的,等等。同时,对于没有按时变更账户信息等其他比较轻微的账户违法行为,可以设置相应的经济处罚标准。

开户许可证作为一种行政许可证件,其吊销应由颁发证件的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当开户银行清理发现符合吊销开户许可证法定条件的开户单位时,向颁发该开户许可证的人民银行报送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由人民银行做出吊销开户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相关功能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账户监管的信息化平台。可以对账户管理系统进行升级改造,配合开户许可证吊销制度的实施。账户管理系统应允许存款人的所有开户银行查询该存款人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状态,允许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开户行查询预算专户和临时户的开户许可证状态。同时,可以允许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银行查询其存款人基本户的年检状态。若基本户在规定的年检期限内未进行年检,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开户银行应停止为该存款人办理支付结算业务。若存款人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处于吊销状态,则该存款人的各开户银行均应按法定程序将该存款人的所有账户予以撤销。若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的开户许可证被吊销,则开户银行应撤销相应的结算账户。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学习实用手册》[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

[2]许臻,谢众,陈锡明。澳大利亚账户管理的启示和借鉴[J].金融会计,2001(10):18-21.

营业执照延期申请 篇三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工商总局新颁布的《企业年检办法》(总局令第23号)的精神,结合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市局研究决定,特制定企业年检工作实施意见。

一、年检时间与方式

根据《企业年检办法》规定,企业年度检验统一为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集中进行。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延期参加年检的申请,经企业登记机关批准可以延期30日。

二、年检对象

凡于上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武汉市各级工商登记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本年度参加年检。

三、年检内容

(一)企业申请年检应当提交的材料

1.年检报告书;

2.企业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经营范围中有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经营项目的,加盖企业印章的相关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企业法人应当提交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6.公司应当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企业有非法人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9.已进入清算的企业提交本项1、2、3、4、8条所列的材料;

10.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其他经营单位申报年检除提交本项1、2、3、4、8条所列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机构还应当提交隶属企业上一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经营单位还应当提交隶属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二)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的要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受理人员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不齐全、内容不完整的,受理人员应当不予受理,并出具载明不予受理理由的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的,受理人员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登记事项、备案事项有关内容的书式审查

1.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经审查符合《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规定的,换发营业执照并在新发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

2.对企业提交年检材料齐全、内容完整,但经审查不符合《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符合规定后,在新换发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四、对不按照规定接受年检企业的处罚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并依法予以处罚。

由于过去几年武汉市企业年检实行的是按月滚动年检办法,根据新的《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要求,*年度企业年检实行集中年检。因此,对在法定期限内逾期未接受年检企业的处罚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按滚动年检办法,注册号尾数对应的年检截止期在6月30日前(含6月30日)的企业,按新的《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在*年6月30前接受年检的,一律不予处罚。

(二)按滚动年检办法,注册号尾数对应的年检截止期在6月30日以后的企业,在3个月的宽展期后仍未依新的年检办法参加年检的,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年检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把企业年检工作作为监管制度落到实处。新的《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将企业年检由过去的“确认企业继续经营资格的法定制度”改为“定期检查的监管制度”,由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改变为一种行政监管行为。我市企业年检由过去的按月年检变为现在的3月至6月集中年检,加上*年度企业年度检验要统一换发营业执照,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此,全市各级工商机关要加强对企业年检工作的领导与投入,精心组织,依法加大对企业年检与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保证企业年检与监管工作同步落实到位。

(二)大力宣传新的《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要让全市所有的企业都知道新《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的基本内容,特别是新的企业年检时间。市局与各分局要发挥各自优势,将上门发放《企业年检告知书》与宣传《企业年度年检验办法》相结合,同时,告知企业换发营业执照正副本,使其内容人人知晓。

(三)由于全市*年度企业年检工作涉及换发营业执照,故此,市局与各分局的年检工作暂不实行委托年检的办法,一律由市局与分局两级登记机关实施年检。换发营业执照只收取工本费。

(四)年检审查企业申报材料时重点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食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加油站等)的前置内容进行实质审核。在通过年检换照时,无须前置审批的,审核人员在年检审核表审核意见栏中填写“同意年检换照”,直接办理换照手续。须前置审批的,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实施,按换照执行(加注经营范围有效期的按市局文件执行)。

(五)在年检中遇到变更、迁出、补检等问题的,依照先办理变更换照后年检、先办理迁出后办理换照年检、先补检换照后年检的原则施行。

(六)年检报告书可由企业到工商部门直接领取,也可以在网上下载,但规格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企业年检时提交年检报告书一式两份,经企业登记机关审查后,一份由企业登记机关存档,一份退还企业留存。

(七)年检专用章要增加〔*〕年字样。

(八)任何机关与个人都不得借企业年检之机滥收费、搭车收费、代收代扣其他费用、索取或收受他人财务或谋取私人利益。

(九)全系统要将企业经济户口作为年检时审查的依据。对*年1月1日后录入的不在原地址经营的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交辖区工商所处理后年检。对3个月查无下落的企业,交辖区分局依法处理后凭处罚决定办理年检手续。

(十)全市企业年检换照率不得低于96%。

上面内容就是一米范文为您整理出来的3篇《营业执照过期申请延期承诺书》,希望对您的写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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