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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精选5篇)

2022-09-03 21:4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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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篇一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中层干部;

(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

(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

第七条 个别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职位空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会同高校党委组织。

第八条 若民主推荐票数分散,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沟通,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可适当缩小参加人员范围。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九条 拟选拔人选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由高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按有关程序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拟选拔人选非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

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中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应听取统战部门意见。

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考核和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在考察中经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不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条 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

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 民主测评

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三条 高校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备案制度。任期目标报告书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开。

第十四条 高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1)。其中,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提出。

第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求(见附表2、3)。

对正职侧重评价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民主作风、清正廉洁等情况。对副职侧重评价工作思路、学习能力、工作基础、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票按照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民主测评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核评价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其中,执行任期制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届满前3个月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书。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个人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填写自我评价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所在班子其他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其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分别对副职作出评价,填写主要负责人评价表。

第四章 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

民意调查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校园网络评议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学校事业发展情况、和谐校园建设、党风政风等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4)。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高校具体情况和不同考核评价任务,以及不同时期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商定。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民意调查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评情况按百分制转化。

第二十三条 民意调查参加的人员范围,一般为不参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个别谈话的师生代表,必要时也可以扩大到学校所在地相关部门、学生家长、毕业生用人单位等。

第五章 个别谈话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五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1、2、3)。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任期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人员范围可以适当缩小。

应当将与考察对象关联度大、知情度深的工作对象和服务对象纳入考察谈话范围。

第二十七条 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团面谈的方式进行,借鉴结构化面试方法,提高面试内容针对性,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自我认知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八条 认真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实行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现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选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 实绩分析

第二十九章 实绩分析是依据学校事业发展统计数据、任期目标报告书、任期工作总结或述职述廉报告等内容,分析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根据有关统计数据和民意调查情况,结合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任期目标报告书,分析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与社会服务、党建与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状况与成效(见附表5);

(二)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三)通过对学校事业发展情况的总体了解,在进行不同高校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分析。

第七章 综合评价

第三十一章 综合评价主要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做出评价。

注意把通过跟踪了解完成重点任务、列席高校重要会议、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谈心谈话和专题访谈、深入干部培训班、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巡视组沟通了解等多种形式积累的平时考核情况,特别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例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将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表现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三条 根据任期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的不同要求,综合考核评价应当突出重点。任期考察重点评价履行职责情况和工作成效。个别提拔任职考察重点评价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应根据班子职责、结构和岗位对领导干部素质、能力的要求,以及领导干部自身履职情况,对岗位匹配度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第三十四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有关部门等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六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定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要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好,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干部,要表扬奖励,注意提拔重用。

对综合考核评价中发现的干部存在的苗头性问题,要早提醒,早

纠正。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领导班子,应当督促整改,必要时也可以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差,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组织调整。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处理。

第三十七条 高校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有关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向学校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党政正职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其他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一般由党政正职向本人反馈。其中干部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领导干部,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向本人反馈。

提拔担任领导干部的民主推荐结果、谈话同意提拔的得票情况和考察情况,应向干部所在高校党委反馈,同时向中层以上干部通报。

第三十八条 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要合同高校党委,认真分析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十九条 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提出申诉。市委组织部或市委教育工委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坚持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考核相结合,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推进配套制度建设,加强基础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篇二

高等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北京市属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办好人民满意的高等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北京市委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高校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以职责管理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第二章 民主推荐第四条 选拔任用高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第五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党委委员、纪委委员;

(二)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三)学校中层干部;

(四)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六)部分担任过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第六条 高校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二)学校中层正职干部;

(三)教授代表,工会、教代会、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负责人;

(四)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部分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五)担任过正校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离退休老同志代表。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执行。第七条 个别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根据岗位的性质、任务和要求,制定职位说明书,拟提拔人选的提名应首先听取职位空缺高校领导班子成员意见。民主推荐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会同高校党委组织。第八条 若民主推荐票数分散,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与高校党委沟通,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可适当缩小参加人员范围。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第九条 拟选拔人选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经与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沟通,由高校党委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按有关程序酝酿后,确定考察对象。拟选拔人选非校内产生时,根据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研究提出建议人选。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中非中国共产党党员干部应听取统战部门意见。考察对象应在民主推荐中得票数位居前列、干部群众口碑好、平时考核和考核评价高,符合人岗相宜和改善领导班子结构要求。在考察中经查实有拉票行为的,不列为考察对象。第十条 实行差额推荐、考察、酝酿和考察公示,考察对象一般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市委组织部同意。第十一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第三章 民主测评第十二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第十三条 高校实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备案制度。任期目标报告书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备案,同时在本单位公开。第十四条 高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1)。其中,重点任务的具体内容,由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根据学校领导班子任期目标提出。第十五条 高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求(见附表2、3)。对正职侧重评价领导科学发展、驾驭全局、抓班子带队伍、政策水平、学习能力、民主作风、清正廉洁等情况。对副职侧重评价工作思路、学习能力、工作基础、工作作风、精力投入、执行能力、效能提升、分管工作制度完善、廉洁自律等情况。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票按照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不了解,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民主测评项目评价意见,根据定性考核评价情况按百分制转化。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第十七条 参加民主测评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五条的规定相同。第十八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其中,执行任期制的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届满前3个月要向市委教育工委提交任期目标完成情况报告书。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个人述职述廉的基础上,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填写自我评价表。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审阅所在班子其他成员的述职述廉报告,结合其任期内的综合表现,分别对副职作出评价,填写主要负责人评价表。第四章 民意调查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主要通过工作服务对象和有关方面评价,了解领导班子的群众满意度。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篇三

****集团成员单位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强化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评价集团公司各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以下统称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列入集团公司直接管理序列领导人员的工作业绩和履行岗位职责情况,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人员管理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各成员单位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二)出资人认可、员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四)注重实绩、简便易行、操作有效原则;

(五)领导班子考核评价与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相结合原则;

(六)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原则。

第三条 紧密结合成员单位实际,综合运用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多维度测评、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等方法, 并探

-1- 索引入业绩专家评价、职业心理测试、履历分析、评价中心测试等现代人力资源测试评价技术,对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科学治企能力、工作“状态”、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 综合考核评价由过程(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评价两部分组成,一般在每的年底或次年年初完成。

第二章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

第五条 为体现考核评价的针对性及公平公正性,根据单位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经营性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两类。

经营性单位包括:军品公司、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不含上市公司)、保障创收机构;非经营性单位包括:职能部门、科研开发机构和办事机构。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政治素质、经营业绩、团结协作和作风形象四大项。其中,

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党建工作 经营业绩包括:经营绩效、持续发展 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

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

-2 - 非经营性单位具体考核评价内容为:

政治素质包括:政治责任、党建工作、社会责任 经营业绩包括:管理绩效、持续发展、参谋助手 团结协作包括:发扬民主、整体功能

作风形象包括:诚信务实、心系员工、廉洁自律、服务保障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1)。

第七条 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权重,经营业绩占50%,其中经营绩效占60%,直接采用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持续发展占4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其中党建工作占8%,其余七项各占6%。

非经营性单位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权重,经营业绩占50%,其中管理绩效占50%,直接采用集团公司对各单位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持续发展占20%、参谋助手占30%。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共占50%,其中服务保障占8%、整体功能占7%,其余七项各占5%。

第三章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及权重

第八条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为:素质、能力和业绩三大项,其中:

-3- 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品行修养 能力包括:履职能力

业绩包括:班子业绩、个人履职贡献

各项综合考核评价指标,依据所设置的考核评价要点和标准进行考核评价(见附件2)。

第九条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权重:业绩占50%,其中对各领导班子正职,班子业绩占权重60%,个人履职贡献占权重40%;对班子其他人员,班子业绩占权重50%,个人履职贡献占权重50%,班子业绩直接采用集团公司对各成员单位经营业绩考核评价结果;素质、能力各占25%。

第十条 探索建立职责规范、责权对称、责任目标明确、衔接得当的领导人员岗位履职责任书制度。《岗位履职责任书》(见附件3),是指按照岗位职责并根据集团公司与各成员单位签订的经营责任合同书所约定事项和成员单位重点工作任务、事项、目标等分解到领导人员个人的工作任务书。

第十一条 《岗位履职责任书》的签订。

(一)各成员单位党政正职:

与集团公司签订,内容与各成员单位同集团公司签订的《经营责任合同书》所约定内容一致。

(二)其他领导人员:

各成员单位成立由党政正职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在征求领导-4 - 人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负责制订《岗位履职责任书》,一般在每年的2月底前完成签订工作,同时报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备案。

其中,行政副职分别与行政正职签订《岗位履职责任书》;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分别与党委书记签订《岗位履职责任书》。

《岗位履职责任书》在本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年终由领导人员对照《岗位履职责任书》所约定事项,在述职时向参加述职大会的全体人员进行说明。

第四章 过程(日常)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二条 过程(日常)考核评价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过程(日常)考核采取经常性了解、搜集信息、动态督查、部长约谈、联席会议等方式进行定性评价。

第十四条 对经营性单位的过程(日常)考核,按照集团公司与各单位签定的《经营业绩合同书》约定的指标,根据每个月完成情况进行量化打分,全年的平均分作为被考核单位的过程(日常)考核得分。

-5- 对非经营性单位的过程(日常)考核,执行《****集团职能部门考核办法》,全年的平均分作为被考核单位的过程(日常)考核得分。

第十五条 各成员单位过程(日常)考核得分即单位主要领导的过程(日常)考核得分。

各成员单位其他领导人员过程(日常)考核得分为本单位领导班子得分和单位主要领导评价两部分组成,分别占60%和40%。

第五章 年终考核评价方式

第十六条 年终考核评价工作在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党委组织部组织成立考核评价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前期准备。成立由集团公司领导、党委组织部、纪委、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年终考核评价组,制订实施方案,收集相关信息,下发考核评价通知等。

被考核评价单位的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根据要求分别撰写述职报告,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述职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情况、履行职责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岗位履职责任书》所约定事项的完成进度及完成质量、存在的不足以及改进措施等方面的情况。

第十八条 述职。各成员单位协助集团公司考核评价组组织-6 - 召开,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等人员参加的述职大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进行述职,领导人员分别述职。

被考核成员单位员工人数少于30人的,所有员工参加述职会;被考核成员单位员工人数多于30人的,副科级以上领导人员、职工代表、各类先进人物代表(如:党代表、人大代表、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等)以及党小组长和班组长按照实际人数参加。

第十九条 多维度测评。包括成员单位内部民主测评、集团公司领导及相关单位评价。

(一)成员单位内部民主测评。参加述职大会的与会人员分别按照考核评价要点及标准、述职报告、《岗位履职责任书》完成情况等,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民主测评。

(二)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评价。党委组织部组织集团公司领导及有关成员单位对各考核单位进行评价。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领导班子的各评价主体及权重为:集团公司领导30%、单位领导班子成员5%、单位所属各车间(科室)领导15%、职工代表15%、有关成员单位5%、考核组30%(见附件4)。

第二十一条

考核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党政正职各评价主体及权重为:集团公司领导30%、单位所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

-7- 10%、单位所属各车间(科室)领导20%、职工代表15%、考核组25%(见附件5)。

考核评价各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评价主体及权重为:集团公司领导25%、单位所属领导班子党政正职15%、单位所属领导班子其他成员5%、单位所属各车间(科室)领导15%,职工代表15%,考核组25%(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

为体现考核的全面性,成员单位领导人员人数不够三人的,比照领导班子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评价。

第二十三条

若某评价主体缺失,其所占权重按比例分配给其他评价主体。

第二十四条

年终多维度测评实行千分制,通过加权汇总的方式计算出得分。其中,考核评价内容测评得分占70%、综合评价得分占30%。

第二十五条

个别谈话。考核组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和被考核对象的述职情况以及考核反映的有关问题,围绕考核内容有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个别谈话。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普遍谈话,其他谈话人员由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要注意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调查核实。考核组根据需要可采取查阅资料、采集核实有关数据等方式,核实有关情况。

-8 - 第六章 综合考核评价以及审定、反馈与申诉

第二十七条

综合评价。考核组根据被考核对象述职、年终多维度测评结果、个别谈话、查看资料、调查核实以及相关部门评价意见和过程(日常)考核结果等情况,分析后形成综合考核结果和评价材料。

综合考核评价得分=年终多维度测评得分×70%+过程(日常)考核得分×30%。

考核组在综合评价中有需要说明问题的,要形成专项材料,作为特殊问题研究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审定、反馈。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经集团公司党委审定后,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反馈。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向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反馈,并由主要负责人向其他领导人员本人进行反馈。

第二十九条 申诉。各成员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对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存有异议的,可在结果反馈后3个工作日内,就存在异议的问题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诉。

党委组织部应及时受理申诉,就所申诉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报集团公司党委审定。调查核实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对所申诉问题属实的,要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对综合考核评

-9- 价结果进行重新认定。

第三十条 资料归档。建立并逐步完善各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规范考核评价资料,将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评价资料及时归档。

第三十一条

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各单位在收到反馈结果后,要在两周内按照程序认真组织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研究制订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整改方案和措施。

第七章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主要用于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调整、绩效改进、薪酬兑现、培养使用、职业发展、奖惩等。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级。“优秀”所占比率一般不超过领导班子总数的40%,“一般班子”和“差班子”所占比率原则上按10%左右掌握。

第三十四条 成员单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良好”等级。

(一)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集团公司决策部署不得力的;

- -10

(二)有两项及以上主要考核经营业绩指标未完成的;

(三)未完成重点工作任务的;

(四)凡列入A类考核的事项没有按时完成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

(五)领导班子成员发生违法违纪情况的或员工群众对班子廉洁自律满意率低于85%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低于80%的不能评为“良好”等级。

(六)因决策失误或违反相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出现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保密、稳定等责任事故;

(八)员工群众认可度不高,多维度测评综合评价优秀率低于40%或较差率高于10%的不能评为“优秀”等级;优秀率低于30%或较差率高于20%的不能评为“良好”等级。

(九)给集团公司或本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十)领导班子成员中有1人被评为基本称职的不能评为优秀;有两人及以上被评为基本称职或有一人及以上被评为不称职的不能评为“良好”等级。

(十一)其它不得被评为“优秀”、“良好”等级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表扬,符合“四好”领导班子条件的同时授予“四好”领导班子荣誉称号。连续三年获得“四好”领导班子荣誉称号的可授予“四好”领导班子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11-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进行勉励并提出改进意见建议。连续两年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良好”的 “四好”领导班子示范单位,将撤销其称号。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将指出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体提醒谈话或集体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连续两个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一般”的,将视情况按规定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调整。是“四好” 领导班子示范单位的,在当年撤销其“四好”领导班子示范单位称号。

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将对领导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要求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将视具体情况,按规定程序对领导班子进行改组。

第三十六条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级。“优秀”所占比率一般不超过领导人员总数的20%,“基本称职”和“不称职”所占比率原则上按5%左右掌握。

第三十七条 领导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综合考核评价不得评为“优秀”、“称职”等级。

(一)领导人员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未完成岗位主要工作目标的;

(二)对重大决策失误或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

(三)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受到集团公司或者监管部门通报批评及以下处理的不 - -12能评为优秀,以上的不能评为称职;

(五)作风形象不佳、员工群众认可度不高的,多维度测评综合评价优秀率低于40%的不能评为优秀;低于30%的不能评为称职;

(六)不能正常履职的;

(七)给集团公司或本单位造成重大影响的;

(八)其它不得被评为“优秀”、“称职”等级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表扬并在绩效工资兑现中予以奖励。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称职”的,进行勉励,并指出需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的事项。

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对领导人员进行提醒谈话或诫勉谈话,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基本称职”的,应自动辞职,并相应核减本人当年一定数额的绩效工资。如本人不自动辞职的,上级组织要责令其辞职或直接免职。

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结果为“不称职”的,直接给予免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集团各成员

-13- 单位、直属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办法(试行)》(****党发[2007]60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领导人员

考核评价办法

通知

抄送:集团公司高管人员,党委组织部(2),人力资源部 ****集团办公室 2010年11月16日印发

(共印6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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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4 安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篇四

安监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局领导班子建设,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推进科学监管、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坚持以德才素质评价为核心,以实绩考核为重点,综合运用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科学发展,树立正确导向;

(二)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品行能力;

(三)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

(四)坚持实事求是,鼓励改革创新。 第四条

考核对象为局领导班子及成员。

第二章 实绩考核

第五条 明确职责,履职到位。

(一)明确职责。领导班子成员职责分工明确,采取适当形 式公示,每位工作人员熟知自己的岗位职责,向社会公示部门职能职责和承诺服务范围、内容、标准、时限。

(二)履职到位。监管执法到位。不发生干部职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政不作为及“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较好落实,廉政风险点、监管风险点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片区责任制等预防机制健全。

第六条 爱岗敬业,工作到位。

热爱工作,热爱工作岗位,做到干到位、不越位、补好位;省、市局和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的工作得到较好落实;实行工作量化考核。

讲政治,顾大局,谋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制度建设、基本建设、文明单位创建、信息化建设、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工作等有系统的工作规划。各项工作年初有计划,年终(中)有总结;

第七条

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工,建立健全惩防体系建设目标工作体系。坚持以改革为突破口,抓住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大力推进惩防制度创新,制定实施一批具体制度和措施,进一步强化了制度的约束力,提升了制度的执行力。认真开展法规制度的废、改、立工作,对与《廉政准则》相关的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制度进行了清理。 第八条 建设一个好班子。

领导班子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工商机关的决策部署,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求实创新、开拓进取和处理复杂问题的能力强,工作有新措施、新突破,取得新成绩;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建立并落实党组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建立完善领导班子务虚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务虚会议;班子成员之间相互沟通、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相互补台,融洽和谐,团结干事;班子密切联系群众,班子群众公认程度高,民主测评群众满意率在90%以上;不发生被上级机关和政府行政问责,不发生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的不廉洁行为。

第九条 带出一支好队伍。

干部职工精神状态好,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过硬,大专以上学历与上年相比有增长;干部职工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理想信念坚定,宗旨意识牢固,当年问卷调查或者行风评议满意率在90%以上;干部职工之间团结协作、互相帮助;干部职工不发生被上级机关和政府行政问责,不发生违反党纪、政纪行为。

第十条 完善一套好制度。

有一套以学习教育、纪律作风、党建工作、干部管理、财务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管理制度;有一套以行政执法责任制、行 3 政执法考核制、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行政执法考核评议制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制度。

第十一条 营造一个好环境。

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有一个内和外顺的工作环境;服务行为规范,有一个服务对象基本满意的政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得到进一步改善,有一个安全、规范、和谐的办公生活环境。

第十二条 树立一个好形象。

按照规定着制服,标志佩戴齐全,树立仪容严整、着装整洁、举止端装的仪表形象;局容局貌和所容所貌整洁,树立内部管理规范有序的部门形象。系统内形成“份内事、马上办,局内事、主动办,突发事、快速办,重大事、跟踪办,经办事、精细办,任何事、干净办”和争先创优、争创一流好业绩的良好形象。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实绩考核主要考核德、能、勤、绩、廉情况。

(一)德。主要考核理想信念,善于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民主集中制,政治纪律等党性修养;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团结协作,重要工作、关键时刻的表现等大局意识;敢抓善管,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坚持原则情况;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道德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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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能。主要考核提出措施,掌握执行政策,依法办事等政策水平;沟通协调,组织动员,处理突发事件等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思路,专业知识,创新意识等业务能力。

(三)勤。主要考核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等精神状态;注重落实,服务基层,联系群众,艰苦奋斗等工作作风。

(四)绩。主要考核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抓班子带队伍情况,解决复杂矛盾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能力,抓基础性、长效性工作的成效。

(五)廉。主要考核遵守廉政规定,对配偶、子女的教育与要求,接受监督,生活作风及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等廉洁自律情况。

第三章

考核评价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采取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实绩考核。主要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三个到位”、“六个好”情况进行百分量化考核。

第十六条 民主测评。召开干部职工大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代表班子进行述职,班子成员进行书面述职。参会人员根据述职情况,对领导班子和成员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七条 综合评价。根据实绩考核、民主测评结果,对领导 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依法行政、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并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一)领导班子综合评价。实绩考核90分以上,民主测评为好的,综合评价为优秀;实绩考核80至89分,民主测评为好、较好的,综合评价为良好;实绩考核70至79分,民主测评较好、一般的,综合评价为一般;实绩考核69分以下,民主测评一般、差的,综合评价为较差。

(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实绩考核90分以上,民主测评为优秀的,综合评价为优秀;实绩考核80至89分,民主测评为称职的,综合评价为称职;实绩考核70至79分,民主测评为基本称职的,综合评价为基本称职;实绩考核69分以下,民主测评为不称职的,综合评价为不称职。

(三)加分。在考评期内获国家级、省部级、市厅级、县处级表彰的集体或个人,领导班子、分管本项工作班子成员可分别获10分、5分、3分、1分的加分,加分单列计算,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考核评价结果通报。领导班子的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情况,向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领导干部本人反馈。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结果有不同意 见的,在接到考核评价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局党组申请复核。

第二十条 建立考核评价档案。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档案。

第四章

考核评价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考核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管理、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综合考核被评定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和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肯定成绩,指出差距,明确努力方向。

综合考核被评定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被评定为基本称职的领导干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责令制定整改措施、限期整改。

综合考核被评定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进行整顿,被评定为不称职的领导干部进行组织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综合考核评价工作由安监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篇五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其中,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在有关方法上可以适当简化。

第三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领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成效作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综合评价等方法,全面客观准确地考核评价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民主推荐

第四条 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程序和要求,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五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部分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会议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会议投票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随机抽样确定,一般不超过参加谈话总人数的五分之一。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人员参照上述范围确定。

第七条 根据实际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沟通后,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考察对象初步人选进行自述。

第八条 对考察对象初步人选中的非中共党员干部,可以委托本级党委组织部门、统战部门通过个别协商的方式,进一步听取意见。

第九条 本级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组反馈的民主推荐结果和有关意见,结合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时,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应当比拟任职务至少多一人。特殊情况下需要进行等额考察的,应当经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的差额考察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条 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七个工作日。

第三章民主测评

第十一条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工作情况和领导干部现实表现,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主测评一般在总结工作的基础上进行,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反腐倡廉、完成重点目标任务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重点(见附表一)。其中,完成重点目标任务的具体内容,可以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因势因地提出。

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评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评价大局观念、围绕中心、推动落实、行政效能建设等情况。

第十三条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民主测评一般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见附表二)。

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宏观政策、协调各方、抓班子带队伍、基础工作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创新意识、分工协作、抓落实促发展、部门管理等情况。

第十四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各自测评内容设置测评项目,并进行总体评价。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适当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测评项目。

领导班子测评项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领导干部测评项目评价意见分为好、较好、一般、差,总体评价意见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设置“是否同意其被提拔使用”等征求意见栏目。

第十五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会议投票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六条 到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所在地方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相同。

第十七条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有关材料、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应当在测评前发放,保证参加测评人员能够充分准备意见。

第四章民意调查

第十八条 民主意调查主要通过社会有关方面评价,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群众满意度。一般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采取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民生改善、社会和谐、党风政风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和成效(见附表三)。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内容(见附表四)。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不同地方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民意调查问卷的设计应当形象、直观、简洁,便于作出判断。调查项目评价意见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够满意、不满意、不了解。

第二十一条 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或者有关工作服务对象。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参加人员可以随机抽样选择。

第二十二条 民意调查应当每年定期开展,可以结合地方人代会、政协会以及党代会代表有关活动进行。

第五章个别谈话

第二十三条 个别谈话包括结合民主推荐进行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以及同考察对象本人的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德才素质及现实表现。

第二十四条 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见附表一、二)。 根据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评价要点,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拟定谈话提纲。 应当提前向谈话人员发出谈话预告。

第二十五条 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与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相同。

到考察对象分管部门(单位)进行的个别谈话范围,一般包括有关部门(单位)领导成员、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干部。

第二十六条 同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谈话,一般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思想政治水平、适应职位能力、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比较对照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二十七条 在个别谈话过程中,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调查和延伸考察。

(一)对促进或者影响科学发展的突出事例、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深入调查了解,可以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或者分管部门(单位),采取个别访谈、实地察看等方式进行实地调查。

(二)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三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六章实绩分析

第二十八条 实绩分析主要依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整体情况和民意调查结果等内容,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重点评价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实际成效。

第二十九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分析,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级党代会、人代会确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上级统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综合提供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发展综合效益、城乡居民收入、地区经济发展差异、发展代价,基础教育、城镇就业、医疗卫生、城乡文化生活、社会安全,节能减排与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与耕地等资源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见附表三)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具体指标由各地根据实绩分析评价要点和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导向性、代表性、可比性,采取民主、公开的方法设置;

(二)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满意度;

(三)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经济责任审计以及相关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结论、评价意见。

第三十条 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对有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处理,获得具体数值,并结合民意调查反映的群众满意度情况对数值进行修正,形成量化结果;

(二)根据当地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目标对应的指标值,对照有关统计数据、评价意见和量化结果,分析推动科学发展的工作思路和成效;

(三)通过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适当进行不同地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四)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民意调查及有关审计情况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见附表四)。

第三十一条 实绩分析按年度定期进行。在地方党委组织部门汇总有关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的基础上,由地方党委主持召开有关部门联席会议,共同分析研究,对下一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作出评价。

根据需要,可以对领导班子有关工作实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第七章综合评价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价主要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的结果,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等情况进行分析比较,相互补充印证,客观公正地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应当把在重大事件中、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 综合评价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充分运用量化方法进行分析比较,形成既有定性评价、又有定量结果的综合评价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方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分门别类进行分析整理,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环节形成的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现实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其主观努力程度。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其一贯表现和基本素质。

第三十五条 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和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核实和分析,凡是线索清楚、情况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与当事人核实或者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地方党委或者纪

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统计等部门进行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现班子成员中会议投票推荐得票未达到半数、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未达到三分之

二、经组织考察认定为不宜继续提名的,或者不称职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不列为继续提名人选。

第三十七条 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负责形成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

考察报告和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结果,突出反映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考察材料应当全面评价德、 www.1m www.1mi.net i.net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个性特点和不足之处,同时反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等方面的量化结果。根据需要,还可以把有关实地调查报告作为附件材料。

第八章结果运用

第三十八条 根据考察情况和综合评价结果,认真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运行状况,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和现实表现,提出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九十条 运用考核评价结果,应当突出体现科学发展观的导向作用,营造促进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对自觉坚持科学发展、善于领导科学发展,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敢抓善管、真抓实干,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当表彰奖励、提拔重用;对不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办事,搞形式主义、形象工程的,要严肃批评,进行诫勉谈话,必要时实行组织调整。

第四十条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领导班子成员反馈,同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领导干部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向本人反馈。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考核评价情况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提出申诉。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作出明确答复。

第九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实施本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加强组织协调,避免多头考核或者重复考核。注意把换届考察、个别提拔任职考察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有机结合,综合运用考核成果。及时收集汇总有关情况,分年度、分类别建立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档案。

第十章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和领导干部个别提拔任职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中组发[200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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