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米范文>实用范文>毕业论文

关于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优秀7篇】

2022-10-04 01:54:29

在社会学角度下,社会热点反映的不仅仅是社会矛盾,还是社会心态。它山之石可以攻玉,下面一秘为您精心整理了7篇《关于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缩小贫富差距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篇一

从以上数据中可以看出,贫富差距充分体现社会不公,贫富差距的不断扩大,社会不和谐因素也在不断增加。党的十六大四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达到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目标,就必须按照公正原则,形成合理的分配体系,努力缩小日益扩大的贫富差距。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各个子系统协调发展的重要课题。

2.1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经济和谐的必然要求。

党领导人民进行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力,努力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讲,经济和谐是整个社会和谐的基础。没有经济和谐就没有经济效率,整个社会的运转也就失去了必要的物质支撑。在经济系统内部,生产、交换、分配、消费各个环节必须有机衔接,顺畅循环,否则,再生产过程就不能正常进行,整个国家的经济将会出现负增长。国外的实证研究表明,在经济收入差距过大的国家,经济增长率趋于缓慢。中国自己的发展经历也在很大程度上显示了这一趋势。首先,贫富分化必然导致需求不足、消费疲软,容易形成经济萎缩。经济学理论认为,在既定财富规模条件下,分配越均等,可支配收入用于消费的部分就越大。如果收入差距过大,财富集中在少数人手里,消费需求就不可能保持上升趋势。其次,贫富分化影响经济结构的优化。从产业结构变动与发展的角度看,收入差距过大,财富过分集中在少数人手中,必然会出现产业发展自动围绕小部分人的需求倾向。有限的资源及资金将主要流向奢侈品生产部门及相关服务部门,并形成畸形扩张。而穷人由于其收入低下,需求不足,用来满足他们生活需求的轻工业部门以及以轻工业部门发展需求为发展基础的机电等基础工业部门必然相对萎缩,产业结构也必然无法优化。

2.2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阶层和谐的重要标志。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下岗失业人员也随之增加,城市贫困人口已成为新贫困阶层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利益关系方面讲,贫富两个阶层间常常存在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市场经济中,在贫者愈贫、富者愈富的马太效应的作用下,改革的成本和代价并不是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共同承担,也不是根据各个利益群体在改革中的获益多寡来承担。在实际生活中,往往是居于竞争劣势地位、而且在承受能力上特别脆弱的贫困阶层承担了更多的改革成本和代价,为改革发展和富裕阶层的崛起换取了时间和空间。和谐社会则要求社会各阶层之间应该具有良性的、公正合理的互动结构。确切而言,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应当具有如下标志:

(1)社会阶层之间的`相互开放和平等进入;

(2)各个阶层应当得到有所差别的并且是恰如其分的回报;

(3)社会各阶层之间应当保持着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

如果能够通过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政策安排,建设起实现互惠互利的公正规则,在不断增进高收入阶层利益的同时,使贫困阶层的处境也随之得到不断改善,逐渐缩小两极分化的巨大鸿沟,那么,就能够实现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团结和有效合作,避免阶层之间产生不满、抵触甚至是反抗的恶性互动,营造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2.3缩小贫富差距是实现社会稳定的有效措施。

财富分配的不平等历来是社会不稳定的潜在根源。剥夺理论指出,利益被相对剥夺的群体可能对剥夺他们的群体怀有仇视或仇恨心理。当弱势群体将自己的不如意境遇归结为获益群体的剥夺时,社会中就潜伏着冲突的危险,甚至他们的仇视指向也可能扩散。犹如经济学上的“木桶效应”,水流的外溢取决于木桶上最短的一块木板,社会风险最容易在承受能力最低的社会群体身上爆发,从而构成危及社会稳定,影响社会发展的一个巨大隐患。近期,改革的成本和收益的不均等,分配领域中很多不公正、非法的现象已经引发了许多冲突,如农村对非法收费的反抗,城市领域的劳动纠纷、社会犯罪等。

如果政府在一段时期内不能将改革的利益较为均等地加以分配,一旦富裕阶层与受损阶层之间的差距变得不可接受,整个政权的道德基础就将发生动摇。历史经验昭示我们,没有哪个政权可以在经济严重不平等下维持政治稳定。而只有实现社会公平,缩小贫富差距,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融洽协调,人们的心情才会舒畅,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到充分的发挥,整个社会才会和谐稳定。因此,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努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

我国贫富差距现状的分析。 篇二

1.1相关数据分析。

对贫富差距现状的界定分析,主要是从当前学者们比较认同的基尼系数分析与统计局的数据对比分析中反映出来。

1.1.1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看,我国总体居民基尼系数在1994年达到峰值0.389,而后有一定水平下降(1996年0.375,1997年0.379,1998年0.386),到2006年又回升到0.397。而社会学家的调查数据显示差距更大:1980年,中国大陆的基尼系数约0.3,到1988年城乡合计的基尼系数也只有0.382,但到了1994年的0.434以后逐年攀升,2005年为0.456,2006年0.457,2007年0.458,每年增0.1百分点。

1.1.2城镇居民内部的收入差距扩大。统计数据显示,2006年,城镇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25410.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4567.1元)的5.6倍;农村居民中20%最高收入组(人均纯收入8474.8元)是20%最低收入组(人均纯收入1182.5元)的7.2倍。

1.1.3农村内部差距扩大的同时,城乡差距逐年拉大。1978年农村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为0.2124,1994年就到了0.32,1999年又上升到0.3361。从实际收入看,以2007年为例,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实际增长9.5%,为1985年以来增幅最高的一年;而城乡居民收入比却扩大到3.33∶1,绝对差距达到9646元,是改革开放以来差距最大的一年。

1.2基于社会发展现实矛盾的分析。

1.2.1政府财富增长过快,政府占有社会财富过多2007年,世界银行发布了2份极具震撼力的报告。

第1份关于俄罗斯经济状况的报告指出,俄罗斯经济增长是符合穷人利益的经济增长。第2份报告涉及中国,在2001年至2005年间,中国经济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但13亿人口中最贫穷的10%人口的实际收入却下降了2.4%。中国30年的高速发展,积累了大量财富。从1995年到2007年,去掉通胀成分后,政府的财政收入增加5.7倍,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只增加1.4倍,农民人均纯收入才增1.2倍。在中国,超过76%的资产是政府拥有的,民间只有不到25%的资产。中央党校主办的《学习时报》曾载文披露,2004年中国公车消费4085亿元,公款吃喝2000亿元,公费出国3000亿元,中国每年“三公消费”近9000亿元。因此,在政府过度占有社会财富、政府支出不受纳税人有效监督的情况下,纳税人事实上在用自己的血汗钱供养着一个庞大的官僚集团。

1.2.2社寻会财富通过权力租越来越集中

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研究所副所长王小鲁撰写的《国民收入分配状况与灰色收入》研究报告摘要指出:根据恩格尔系数和其他一些消费特征进行初步推算,高收入阶层中存在大量隐性收入,目前城镇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31倍,而不是国家统计局统计显示的9倍。城乡合计,全国最高与最低收入10%家庭间的人均收入差距约55倍,而不是按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推算的21倍。由于数据不充分,难以重新计算基尼系数,但肯定会明显高于世界银行计算的0.45的水平。在中国城镇高收入居民中存在大量灰色收入,这是导致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因素。包括金融贪腐、土地收益流失、企业用于送礼的旅行和娱乐支出、垄断行业灰色收入等,数额已接近3万亿元,占了4.4万亿元遗漏收入的大部分。这说明中国国民收入分配体系存在巨大漏洞和严重制度缺陷。

当今社会热点小论文 篇三

从当今社会热点话题论大众法律意识

[摘 要]随着近年来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关注法律问题,并且积极地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当中。但与此同时,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所认为应当判决的结果产生了分歧,民众对判决结果产生的不满情绪也随之而来。如何引导大众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增强大众对司法机关进行的活动的信任感,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法律意识;感性;道德;公信力

1 法律意识的基本含义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法律意识是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对法的制定实施是非常重要的。它表现为探索法律现象的各种法律学说,对现行法律的评价和解释,人们的法律动机(法律要求),对自己权利、义务的认识(法律感),对法、法律制度了解、掌握、运用的程度(法律知识),以及对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1]

大众法律意识是大众或者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态度与看法,与法律意识相比,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深受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代表了社会大众对各类法律问题的看法,经常体现于大众对各种法律事件的反映与态度上。大众法律意识主要体现为感性的法律感觉与知觉,也体现为理性的法律观点。[2]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深化,越来越多的群众开始关注法律问题,并积极参与到了法律问题的讨论当中,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步加强。与之前对法律问题持一种“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相比,有了显著地进步。大众对法律问题进行独立的思考,对国家司法活动进行所做出的评价,也促进了我国法制建设,并起到了监督作用。

与此同时,由于普通群众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在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时,容易带有强烈的个人感情因素,在对法律问题形成个人观点时,容易受到自身价值观和以往经历的影响,在分析问题时,将自己的主观情绪带入案件当中。缺乏对法律问题的整体分析,缺乏理性、客观的思考。

2 大众法律意识的特点

2.1 大众法律意识的突出特点是个人感情色彩严重,缺乏理性的思考

这一特点,在网络领域尤其突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言论较之以往更加自由,群众不会过多地考虑表达意愿所引发的后果,将某些问题进行片面解读,甚至刻意歪曲事实真相,对事件进行传播。随着其发表的内容不断地被有同样看法的人转发,很容易引起普通大众的盲目跟风。这类跟风者不论该话题的具体内容是什么,不加以客观理性的思考就进行评论和转发。使群众抛弃正常的理性思维,认为多数人赞同的,就是正确的。将一个原本平常的社会问题炒作成一个敏感问题。

很能体现出这一特点的一个事件,是2015年6月17日的一则在微博和微信朋友圈中引起疯狂转发的文章。这篇吁求“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文章,内容多为以被拐卖儿童母亲声泪俱下的口吻描述孩子被拐卖后,给家庭造成的沉痛打击,孩子被找回后已经摧残的身患绝症,不久于人世。而司法机关不作为,或者在抓捕过程中导致人贩子逃脱,对人贩子定罪量刑和其所犯罪行不相符,仅仅判处10年有期徒刑。因此呼吁大众进行转发,要求对现行法律作出修改,判处人贩子一律死刑。这一慷慨激昂,痛批我国司法制度存在巨大缺陷的文章被转发了超过百万次,引起网友广泛呼吁人贩子一律死刑。并称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罪定罪量刑过轻,打击力度过小。

很显然,这一言论的发表者没有在事先进行调查和研究,就直接将自己主观的看法发表到互联网上。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3]并且通过互联网中所显示的从2010―2014年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中,一共有7719起案件。一共对12963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判决,其中有56.59%的犯罪嫌疑人被判处了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

由此看出,我国刑法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打击力度并不小,而非文章中描述的法院只将犯罪嫌疑人判处了十年有期徒刑。这说明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是进行严厉打击的。同时,大众所呼吁的将人贩子一律死刑的提议,本身也不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中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大众呼吁的这种不依据犯罪情节轻重就“一刀切”的适用死刑的方法,我们能体会到大众对拐卖儿童的人贩子的厌恶之情,但这种方法既不能找回已经丢失的孩子,也不能防止拐卖案件的发生。如果人贩子全部执行死刑,将不利于公安机关对受害人的解救,在犯罪情节不论严重与否都将面临死刑的情况下,会激起犯罪嫌疑人“同归于尽”的心态,对被拐卖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更大的威胁。所以群众这种缺乏理性思考的主观评价方法,虽然解恨,但是对于整体社会的公正性,并没有起到积极的作用。

这一凭借自我推论,断章取义的发表对法律问题的看法的行为,受到公众大量转发以后,形成了公众的一种普遍观念。当人们狂热地质问为何不判处人贩子死刑时,全体民众就逐步丧失了理性的思考能力。这里体现出的正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主观性。人贩子一律死刑事件中,表现出的是人们对于司法机关的法律行为的不满情绪。由于公安局、法院、检察院是权力机关,让群众始终觉得自己处于法律地位中被管制的地位,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我国也的确曾经存在着程序与实体上的不公正案例,正是这种不信任、不对等的关系,让社会舆论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对同是处于弱势地位的被拐卖儿童的父母表示同情,把自己和失去孩子的父母带入到同一情感当中,才产生了没有进行调查,没有进行理性的分析思考就妄加评判的行为中。   2.2 大众法律意识的另一特点是易受到传统道德观念的影响

纵观我国历史,我国古代的政治体制主要为人治,而非法治。我国古代的正统法律思想以“三纲五常”“德主刑辅”为主要核心思想,统治者这种强调以道德治理国家的方式,无形中使道德准则凌驾于一国法律之上,这一思想贯穿于我国古代法律体制。并且经过世代传承,在当今社会大众心中也依旧有所体现。使大众心中留下违反了道德秩序也是违反了法律这一错误思想。

某些案例,就可以深刻反映出这种特点。2015年2月20日,广东省广州市的陈老伯不满儿子陈树吸毒,将儿子杀害。陈树因吸毒染上艾滋病,多次盗窃家中钱财,以刀棍威胁父母,提供资金供自己吸毒,否则就烧掉房子。陈老伯认为儿子陈树是“社会的毒瘤”,自己要为民除害,所以选择“大义灭亲”,在儿子的汤中加入安眠药,待陈树熟睡后,用扳手猛击陈树,最终用被子闷死陈树。

这一悲剧的产生,和陈老伯心中的传统道德有着直接的联系。大众法律意识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人们容易将法律与道德画上等号,认为凡违反道德的都应当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如果法律并没有对违反道德的案件进行调整,大众就很有可能选择不正当的行为,代替法律对这种行为做出调整,从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虽然我国深入开展了法制建设,但大众心中根深蒂固的以道德观念衡量行为合法与否的方式依然不会在短时间内消除。

2.3 大众法律意识中的正义观受到习惯法的影响

大众法律意识上的正义观是一种基于习惯法所形成的正义观。是群众在生活中制定的一种契约。例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以牙还牙,以眼还眼”,这种大众约定俗成的习惯,通常被用作衡量公平与否的判断标准。

而且当某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所认为期待的判决存在差异,不符合大众道德观念中的“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一判断标准时,群众就会对法院的判决产生质疑,认为作为正义象征的法院所做出的判决,还没有约定俗成的方式公正。

例如黑龙江“7?24桦南孕妇谭蓓蓓猎艳杀人案”,谭蓓蓓由于与多名男性保持两性关系,被其夫白云江发现,为弥补自己“出轨”的不忠行为,答应为其夫白云江找年轻女性实施性行为作为补偿。谭蓓蓓以自己肚子不舒服为由骗取被害人胡伊萱的信任,让被害人胡伊萱送自己回家。并在胡伊萱所饮用的酸奶中加入安眠药,在其昏迷后白云江企图实施强奸行为,但由于胡伊萱在生理期期间,而导致强奸未遂。随后犯罪嫌疑人谭蓓蓓、白云江杀害了胡伊萱。经依法判决,法院判决被告人白云江和谭蓓蓓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被告人谭蓓蓓在审判的时候怀孕,所以法院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处白云江死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在该案中,群众在网上呼吁将犯罪嫌疑人谭蓓蓓判处死刑,并发问:夫妻二人均参与实施杀人行为,为何谭蓓蓓未被判处死刑?为何不能将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因为这与大众心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思想不相符。在大众的观念中,相较于法院判处被告人何种罪名,大众更加注重的是对于被告人的行为,法院是否判处被告人死刑或是刑期为多少年,关注更多的是实体上的公正。

但是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判决时,不能像社会大众一样,凭借自己内心的好恶来做出判决。公平和正义不应该建立在一种约定俗成的道德观念之上。法官在保证实体公正的同时,也需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这要求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会和大众心中的正义观产生冲突,但人民法院对案件做出的判决所符合的是社会整体的正义,是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

2.4 大众法律意识的形成,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大众法律观念的形成,也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执法者在执法当中,不依照法律对案件进行处理,甚至与其他行政部门相互推卸责任。群众的合法权益收到侵害时,想依靠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却遭遇到执法机关执法不严的打击,严重地影响到大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我们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青岛38元大虾事件”为例,来剖析执法不严对群众法律意识所带来的消极影响。在此次事件当中,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令社会大众非常失望。“十一”国庆期间,四川的肖先生一家在青岛“善德海鲜烧烤”消费时,点了38元一份的大虾,但在吃完之后,被店主告知,大虾不是38元一份,而是38元一只。店家要求肖先生支付1388的饭费,如果不交钱,店主就要打人。而同时在该餐厅就餐的朱先生一家,也意识到自己被“宰”了。

共同报警,求助于当地派出所。但是当警方到达时,当事人被告知大虾事件是价格纠纷,且前一日该店已经出现过价格纠纷,不在警方的职权范围内,应当找工商部门和物价局进行帮助。但物价局随后声称已经下班,又要求当事人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公安机关并未积极对此事进行处理,而是要求游客将天价餐费先支付给店主,等第二日再向物价局进行投诉。当事人肖先生曾无奈地说:“我屈辱地掏出800块钱,只想快速的脱身。”而朱先生则在警方的“协调下”支付了2000元的餐费。

该案中,店主为了牟取不法利益,在顾客已经询问大虾是否为每份38元的情况下,告知顾客的确为按份计算,但在结账时,又告知顾客大虾为每只38元。在顾客拒绝支付高昂费用的情况下,以暴力方式胁迫顾客支付费用。即店主已经构成敲诈和勒索的行为。而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人民币3000元。该案中,肖先生支付了800元,朱先生支付了2000元,共2800元,并且公安机关也明确表示,前一日该店就已经有此类价格纠纷,所以涉案金额有可能已经达到3000的起刑点,构成刑事犯罪。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公安机关对刑事案件负有侦查的责任。即使涉案金额不足3000元,店主的行为也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规定,侵犯了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并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派出所从哪一原因,都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在其他部门不能及时解决纠纷的情况下,作为首先接管案件的部门,本应当积极处理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却和其他部门相互推脱责任,有法不依,让当事人只能无奈地支付天价餐费。

“青岛38元大虾”案件,并不是个别案例,它反映出的是我国执法机关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执法不严,有法不依。而这种现象,让群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降低,也纵容了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于违法者而言,犯罪成本低,违反者在违法后并没有受到执法机关严厉的惩罚,这就让违法者不畏惧法律。对于受害者而言,比无法可依更令大众无奈和失望的是有法不依,当群众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代表法律的名义和形象的执法部门不能秉公执法。随着这种现象的普遍化,严重地打击了群众尊重、信任法律的积极性。这对于大众正确法律意识的形成,起到了消极的作用。

3 树立正确法律意识的建议

3.1 培养群众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标准的意识

在当代法制社会中,道德规范作为精神层面的约束方式,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如政治、历史、宗教、地域因素等,无法形成一个统一的、特定的规范。同时也受到个人价值观、经历等影响。所以当大众习惯性的依据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行为,并用来衡量他人的行为时,会出现两种极端的情况。一种是制定过高的道德标准(高于法律规范)来调整自身行为,并用来衡量他人的行为;另一种是制定过低的道德标准(低于法律规范)来约束自身的行为。这两种标准,都不利于社会公平的促进和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而法律规范是一种实体的,可以将行为划分成:哪些可以实施,哪些不可以实施的标尺。所以我国应该加强对大众的法制教育,并不是停留于法律条文的宣传,而应该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的培养。因此对于我国法律建设的深化不仅在于制度上的变革,更在于人们观念上的更新,只有观念更新了,形成正确的法律意识,才能理解法律法规制定的含义,愿意遵守法律,以法律规范作为行为的准则。

3.2 强调严格执法,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

要让群众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就要让群众了解法律、信任法律、敬畏法律,最后遵守法律。而群众愿意遵守法律的前提,是树立起法律的权威性。加强执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维护法律权威的根本方法。法律权威强调法律是不能违背的。维护法律权威,必须树立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不仅在于立法中体现人民的意志,得到人民的拥护,而且在于执法中的严格公正,得到人民群众的信任。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法律制定得再完备,也难以在大众心中树立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

法律必须得到执行,才能发挥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切实保障公民的权利,调节社会秩序。只有能产生实际效力的法律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才能被人们所遵守,才能真正的让正确的法律意识植根于大众心中。也才能防止公民因为不信任法律,或者在通过法律途径主张自身权利时,执法机关没有依法办案,而选择不正当自力救济,代替法律对违法者进行惩罚,来实现自己内心中的公正。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4年修订版[Z]。2014.

[2]孙春伟,刘华巍。大众法律意识的多重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9)。

社会热点的论文 篇四

试谈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理性把握

【摘 要】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时代变化,网络信息快速发展对大学生的思想造成巨大冲击,榜样教育缺失、大学生理性教育缺失,加之大学生自身的特点使得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把握出现问题,现状不容乐观。要促进榜样教育由榜样人物向榜样事件转化,促进爱国教育由抽象理论向生活细节转化,促进教育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网络教育转化,使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表达趋于理性。

【关键词】大学生;社会热点;思想政治教育;理性

一、当代大学生把握社会热点问题的现状

(一)目前思想政治教育中过于强调人性善

我们提到“利己”两个字,就联想到“自私自利”“损人利己”等词汇,所以在“利己”通常有着严重的贬抑之意;反之,“利他”被人们推崇着。在利己与利他的讨论中,利他主义论理学家强调即便日常生活中大量的事实验证了利他的合理性,然而生活中也有不少情形与之不相符。战场上战士的奋勇杀敌,常见的公益心,特别是爱情、亲情、友情中的奉献和牺牲,这些都是反例。利己主义伦理学家认为这是借助自欺概念:我们在做美好的和高尚的事情,实际上是在掩饰真正动机求得别人的好感或良知的满足。并且重新定义私利范围:我们为朋友、爱人和团体做出牺牲,实际上他们是自己个人利益的一部分。目前思想政治教育中过于强调人性善,部分大学生盲目推崇利他主义,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把握不够理性。

(二)理性泛化,缺乏对具体内容的理解;

2012年日本政府收购钓鱼岛事件,造成国内反日保钓声浪四起,不少城市出现游行示威,令人不解与不安的是,这些示威的人不仅限于示威游行,而是冲着与日本有关的商店、私家车进行攻击,最过分的行为是攻击日本游客,爱国爱出了仇恨。这种泛爱国情感背后,我们还可以隐约看到另一种行为,就是每一个指责者都在有意无意地成为国家形象的卫道士,泛爱国主义者们可能上演的是某种道德暴力对个人权利的侵犯或伤害。大学生认为自己是爱国的、是理性的,但遇到具体事件时往往头脑一热过于激动,不懂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这样的理性是空的理性,事实上还是不理性。

(三)接受信息方式网络化,接触的信息量过于庞大

网络公民参与,可以理解为公民通过网络平台介入到公共事务当中,表达利益诉求,影响公共政策决策或公共活动进行的社会行为。大学生是当下我国网络公民参与的重要主体,相对于其他社会群体,大学生具有更高的网络使用率。大学生网络公共参与,除了具备主体的草根性、身份的隐蔽性、意愿的自主性之外,还表现出鲜明的个性化特征。随着互联网信息传播的不断发展,大量信息涌入大学生的生活,在对网络信息的判断力上,基于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以及其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经历,表现出理性和非理性并存的特点。一方面,大部分学生具有对网络信息真实性的质疑和求证意识,具有一定的判断信息真伪的能力,不轻易相信传言;另一方面,他们也容易迷失于网络的信息海洋中,人云亦云。某些消极有害的信息严重危害大学生身心健康,对其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形成产生消极影响。

二、针对当前现状的原因分析

(一)网络信息快速发展对大学生思想的冲击

随着以计算机技术为支持的网络信息平台的快速发展,网络信息正在以海量的形式冲击着高校学生的大脑,对其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网络上的信息对大学生这种极其渴望接触新事物的群体来说极其具有吸引力,因此作为公众所关注的网络舆情之类的事物对大学生来说更具有倾向性,但是网络舆情中不仅有其正面、积极的方面,同样也才能在很多消极的,负面的失真内容。并且由于网络信息的特点,其传播速度和传播范围快而广。国际、国内的热点问题很容易作为信息源触发网络舆情。在高校中大学生尤其关注国家领土等的纷争问题,并且高校的大学生往往好奇心旺盛、内心存在猎奇心理。在如今网络普及,信息爆炸的时代,大学生尚不成熟的辨识能力受到了各种言论、多元文化的冲击影响其价值判断。学生们好奇心强又缺乏足够的辨识分析能力,不同的意识形态以及多元文化的大量、快速传播容易导致他们价值观念的偏移。

(二)榜样教育的缺失

信息高速冲击,大学生越来越讲求个性的年代。作为为大学生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中国榜样教育却忽略当前大学生群体的新特点,没有及时转变、与时俱进,渐渐的脱离了时代的潮流。当前我国的榜样教育过于的强调圣人化的榜样教育,塑造出一个个高不可攀的道德偶像,一个不食人间烟火的圣人,希望同学们能够向他们学习。但却忽略了适当地让圣人走下神坛,贴近学生的生活。这样的榜样教育无疑会导致过分重视榜样人物的社会道德示范性和教育意义,而造成榜样人物的高度完美,使之脱离实际生活,而不能得到广大的大学生的拥护,还容易引起学生的排斥和反叛心理。由于这些缺失,不免让榜样教育流于说教传道之流,而对大学生的思想影响甚微。

(三)大学生理性教育的缺失和大学生自身的特点

当代大学生基本是90后,年龄大都在18-22岁之间。他们精力充沛、思想活跃,强调个性、突出自我,接受新事物、新观念较快,对于身边的社会现象热点问题、国内外重大事件比较关注,愿意积极思考问题,有政治参与的愿望和热情。但是,由于这一年龄阶段正处于精神成长过程的上升期与不稳定期,难免在认识问题时容易陷入感性因素主导的情绪化、直观化的误区,性情欠沉稳,感情易冲动,遇事缺冷静,办事缺乏深思。但是在高校教育学习中,却大大的缺少了引导学生自我进行理性的情绪调节,高校中的教育过宽过泛,注重知识点的灌输,却少了对学生情绪、心理的正确引导和塑造,许多大学中的心理中心也是形同虚设。

三、针对当前现状的对策――当代大学生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理性表达

(一)促进榜样教育由榜样人物向榜样事件转化

众所周知,榜样教育在我国思想道德教育过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于促进我国公民思想素质的提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种教育的无穷力量在促进当代大学生树立理性的表达观念的过程中亦是如此。长期以来,榜样教育坚持以优秀的人物代表为主要载体,借以提炼优秀的思想价值和情感态度。   然而,伴随榜样教育优越性发挥,过度依赖人物为中心的榜样教育模式甚至不惜造假“美化”人物的弊端屡见不鲜,这不仅削弱了其固有的优越性,也使得榜样教育效果大打折扣。事实上,每一个个体都是优点和缺点兼具的,正所谓“人无完人”,以人物为中心的榜样教育模式同样具有一定局限性。因此,现今的榜样教育应该着力于改变这种顽疾,从典型事迹着手,遵循“就事论事”的原则,弱化榜样教育中的人物形象,挖掘事迹中的优秀成果和价值情感。

(二)促进爱国教育由抽象理论向生活细节转化

一定程度上来说,爱国教育是艺术作品的基本内涵,发挥艺术作品在爱国教育中的积极性是至关重要,而如何发挥艺术作品的作用以及怎样加工运用则是评价爱国教育成功与否的关键一步。“源于生活,回归生活”,爱国教育应该将目光聚焦生活、选材源于生活、作品感染生活,“爱国教育”和“生活”不是被硬生生的“摆放”在一起,而是“血”与“水”似的“融合”在一起,爱国教育生活化也理所应当的成了艺术创作的“天职”。

在剖析生活细节的基础上升华主题,达到爱国情感的升华,其中对教育内容生活化、细节化的要求是不言而喻的。爱国教育不要求壮观、宏大,但要做到“接地气”,不是空洞的、抽象的、高高在上的“空中楼阁”,而是尽量的真实具体。善于在真实中窥探真情、平凡中彰显伟大、平实中见证温情,“回归生活”是爱国教育的出发点也是其最终归宿,以其情感表达和精神升华感染人、教育人。

(三)促进教育方式由传统方式向网络教育转化

网络载体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手段,为促进大学生理性情感价值的树立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也是开展当代大学生理性价值教育的重要载体。以网络沟通教育为载体的创新可以包括构建网络基地、开展第二课堂思想阵地以及发挥网络社团和网络社区作用等方式。网络基地的构建可以避免受教育者在面对面交流中造成尴尬、紧张的局面,提高沟通交流的质量。网络第二课堂可以围绕学生喜闻乐见的话题开展讨论,正所谓“真理越辩越明”,通过深刻的教育讨论强化学生对非理性观念的警觉意识,培养其树立对社会热点的理性观念。

以网络教育为载体,深入了解学生心理状态,更有针对性地指出矛盾症结所在,进而做到“有的放矢”。新的信息时代下,优化大学生理性价值教育有必要完善网络沟通教育机制,掌握思想教育的主动权,利用网络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工作,促进其树立对社会热点问题的理性表达观念。

参考文献

[1] 李君智。从激情到理性――大学生爱国主义教育理论与实践探讨[J]。湘南学院学报杂志,2013(04)。

[2] 董翔薇,黄凯。大学生网络舆情问题研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3] 陈英涛,李晓丹,李文,陈巧玲。论政治认同中理性的局限及非理性的作用――以大学生政治认同为例[J]。东南学术,2012(01)。

[4] 孙朋朋。大学生榜样教育的发展现状和改进建议[J]。科教导刊,2013(4)。

社会热点的论文 篇五

社会热点事件的博弈分析

【摘要】近些年,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媒体的大规模报道,医患关系已成为当今社会的密切关注的一个焦点,医患关系紧张的现实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下我国医疗纠纷日趋激烈,医患关系日<www.1mi.net>益紧张,作者针对我国医患关系现状,以博弈论基本理论为出发点提出解决医患紧张关系之道,以期对和谐医患关系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博弈论;医患博弈;信息不对称

一、博弈论与医患博弈

博弈思想自古就有,《论语?阳货》有云:“饱食终日,无所用心,难矣哉!不有博弈者乎?为之,犹贤乎已。”博弈无处不在。博弈涉及生活各个方面:比赛、打牌、逛街、砍价、职场、恋爱等等。对于什么是博弈,谢识予教授有这样的定义:所谓博弈,就是指一些个人、团体或其他组织在一定的环境条件下,在一定的约束条件下,依靠所掌握的信息,同时或先后,仅仅一次或者进行多次,从各自可能得行为或策略集合中进行选择并实施,各自从中取得相应结果或收益的过程[1]。

博弈论(Game Theory),也称游戏论、对策论,原本是作为数学的一个分支产生的。1928年,冯。诺伊曼证明了博弈论的基本原理,从而宣告了博弈论的正式诞生。随后,约翰。纽曼和摩根斯坦共同著作《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将博弈论系统地应用到了经济学领域,从而使得博弈论发展成为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方法,博弈论主要关注的是博弈参与者之间的行为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可以看出,每个博弈者在做出决策的同时,也应根据自身的情况,意识到自己经过决策后所做出的行为对他人的可能影响,以及他人的反应行为对自己的可能后果,从而通过选择最佳决策方案来寻求效用的最大化及损失的最小化。

形成一个完整的博弈需要包括参与者、行为、信息、策略、次序、收益、结果、均衡在内的8项要素。具体到医患博弈中,包含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内的医方和包含患者及其家属的患方是医患博弈的参与者;遇到医疗纠纷,医患双方根据对方的行动或者通过预测对方的行动而做出自己决策的相互作用的过程,是医患博弈的行为;医患双方对于医科知识的掌握以及其他医疗相关事项的了解程度是医患博弈的信息;面对医疗纠纷,医患双方谁先采取行动,采取何种行动,这便是医患博弈的策略和次序;医患博弈的收益和结果指的就是患方支付医疗费用,通过医方的治疗使身体痊愈,达到健康利益最大化,医方通过向患方提供医疗服务,利用自己的专业技术收取治疗费,达到经济利益最大化;而医患博弈的均衡就是指医患关系获得一种平衡,处于一种稳定状态。二、信息与医患博弈中的信息

《孙子兵法》有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这句古语充分说明了掌握充分的信息对于决策乃至赢得胜利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博弈中,除去信息的因素,大家赢的机会均等,此时,谁能提前抓住有利的信息,谁就能稳操胜券[2]。但是在瞬息万变的现实生活中,等到博弈双方真正完全了解和掌握信息之后再决策或者行动,往往会贻误战机。这种先机丧失可能性的存在就迫使博弈者常常在自己并未完全掌握信息时就要做出决策,而在这种信息不完全情况下做出的决策必然带有博弈的色彩。孙子在前面提到的“知己知彼,百战不殆”理论之后还有如是言论:“不知彼而知己,一胜一负;不知彼,不知己,每战必殆。”意思就是说“知己”和“知彼”在博弈中同样重要,博弈者在做出决策之间应当首先掌握自身情况,但是仅仅“知己”是不够的,还应当熟悉对方的各种要素,从而作出准确的判断,《三国演义》中的“空城计”就充分说明了信息的重要性。可以大胆的说,信息掌握完全与否可以直接决定博弈结果,英国著名哲学家培根曾说“知识就是力量”,而在博弈论中,“信息就是力量”!

信息方面的差异造成决策者行为的差异和博弈结果的不同。在医患博弈中,其所涉及的信息主要由医方掌握,这是由于医方(包括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所需要掌握的医学科学专业性非常强,需要经过相较其他专业更长时间的专门学习和临床实践才能进行医疗行为,这也就必然决定了医方在这场医患博弈中占据了优势;相对应的,作为患方,想要掌握与医方相当的医学知识需要付出的成本代价过高,再加上医患之间信息传递的不充分和患方自身的弱势性的双重影响下,直接导致本已信息贫乏的患方的劣势状态更加显而易见。患方与医方始终无法处于同一地位,弱势地位的长期累积将不断滋生负面情绪,假设遇到没有良好职业道德素质的医方,再小的医疗过错也会迅速成为医患矛盾的导火索,使得本已紧张医患关系更加风雨飘摇。三、医患博弈与信息不对称

什么是信息不对称呢?解释信息不对称这个概念,不得不先解释“公共信息”,所谓公共信息,简单地说,就是一定范围内的每一个个体都知道某条信息,且每个个体都知道这个特定范围内的其他个体也知道此条信息。倘若这个范围内的某一个个体不知道此条信息,那么知道此条信息的个体与不知道此条信息的个体之间便产生了信息不对称。回归到现实生活,“公共信息”的状态是很难实现的,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市场经济中的很多现象提供了解释,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市场经济活动中,各类人员对有关信息的了解是有差异的。掌握信息比较充分的人员往往处于比较有利的地位,而信息贫乏的人员则处于比较不利的地位[1]。博弈双方之间信息不对称也容易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情况。

信息不对称理论在医疗市场同样适用,可以肯定的说,医患博弈中信息是不对称,而信息不对称必然会对医患双方如何行动带来很大的不确定性。

根据上面公共信息的理论,假设医疗市场也处于公共信息的状态,那么医患双方之间的信息是没有隐瞒的,这样有助于医患双方做出准确且正确的决策,当然这仅仅是我们的假设的理想状态,现实则是由于经济的飞速发展,医疗市场不可避免的越来越市场化,医疗机构由于规模、技术水平、人力资源力量等方面的差异,其医疗水平也存在较大差异,由于信息不对称,医方比患方更了解自己的医疗水平,但出于自身经济利益的考虑,医方往往通过大量的宣传和广告向患者提供不完全甚至不正确的信息,例如一些医疗水平较低的医院会通过虚假广告宣传等形式将其本身的真实情况掩盖,过分夸大其医疗服务水平,医疗效果等,而患者由于其信息劣势,很容易逆向选择了这些医疗水平较差的医院。然而医疗队伍中也面临着道德滑坡问题。

一小部分医生利用了患者对医学知识的缺乏,对患者大开处方药,大量做不必要的检查,更有部分人大肆收取药品回扣和患者红包,这就是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在医患博弈中的体现。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往往导致医患纠纷的发生。四、弱化医患博弈信息不对称的措施

随着现代科学技术与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由于市场经济导向,医患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越来越突出,医患关系面临的利益冲突越发严重,信息不对称短期内固然会对某一方会有利,但若不适当弱化,最终会破坏整个市场。因此,弱化医患博弈中信息不对称的现状是势在必行的。

(一)媒体立场力求公正

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一直是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2012年发生的一系列医闹事件使得医患关系这一话题再次成为了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不可否认,在医药销售市场中确实存在商业贿赂行为,医生接受药品提供商的回扣,收受患者家属红包的现象时有发生,新闻媒体倾向弱势群体,不可避免的在报道中带有感情色彩,本就对医药价格、医疗措施抱有怀疑态度的患方对医方更加不信任,医护人员稍有过失,轻则被患者投诉,重则打骂,近段时间发生的因医疗纠纷砍伤、砍死医生的事件也证明了事态的严重性。因此,新闻媒体应根据事实,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报道和评价事件,对医务人员违法行为进行打击的同时,也应当对医务人员的辛勤劳动予以肯定,只有这样,才能利于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二)医患双方应加强沟通

医患双方本就有着共同的目标:战胜病魔。这个目标的达成不仅需要医务人员专业的知识、精湛的医术,更离不开患者的信任和耐心的配合,双方的配合离不开沟通与信任。前面已经提到,医疗行业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处于信息劣势的患方由于缺乏医科专业知识,无法对自己的病情做出一定的预测,患方无法单方面决定自己所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材乃至医疗方式,加之,患者及家属求医心切,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很容易对医疗行为产生质疑,从而产生对医务人员的不信任感,此时具有明显信息优势的医方更应尽到解释义务,将患者的病情及治疗方面、治疗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耐心分析给患方,以此弱化医患博弈中信息不对称的状况。此外,当出现医疗纠纷时,医患双方应当及时进行沟通,避免出现暴力。

(三)健全法律约束机制

在法律视野下的医患双方都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都不得滥用权利,侵害对方利益[3]。医患双方“和则两利,斗则俱伤”。然而,在我国现阶段,还没有一部让医患双方都满意而且使用的法律。一旦发生纠纷,司法机关及其相关机构在受理医疗纠纷时就会“无法可依”,从而难以做出准确且公正的判决。这就迫切需要加快加强卫生立法工作,尽快制定出一部完善的医事法律,使医患双方更加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才能利于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五、结语

信息不对称是博弈中的正常状态,完全打破医患信息不对称的格局是不可能的[4]。但是,倘若医患双方能进行充分交流和沟通,使医患双方都能够尽可能的意识到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及此种状态持续下去的不良影响,从而使双方尽最大限度使自己拥有的信息透明化,致力于达到医患博弈的均衡状态。

参考文献:

[1]张影。博弈论的智慧[M]。北京:中国致公出版社,2009,4:51.

[2]宿春君。博弈论的诡计[M]。上海:华夏出版社,2010.

[3]顾冬辉。医患博弈中行为模式研究[D]。军医进修学院硕士学位论文,2006.5.

[4]弓宪文,王勇,李延玉。信息不对称下医患关系博弈分析[J]。重庆大学学报,2004(4):27.

当今社会热点小论文 篇六

浅论当今热点问题之留守儿童

摘要: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约5800万,由于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导致留守儿童面临着学习、生活、成长等等各方面问题,因此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刻不容缓。本文将从留守儿童的简介、留守儿童所出现的问题、留守儿童的现状、以及留守儿童问题的解决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探讨。

关键词:留守儿童的简介 现状 问题 解决方案

目前,中国留守儿童的数量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占了很大的比例。他们的父母为了生计外出打工,用勤劳获取家庭收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但他们却留在了农村家里,与父母相伴的时间微乎其微。由于长期受不到父母的关心与爱护,因此留守儿童的各方面出现了很多问题,本文将对留守儿童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留守儿童的简介

由于生活在农村,为了摆脱贫困、维持生计,留守儿童的父母纷纷外出到城市打工。虽然这样做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他们却只能将孩子留在农村,使这些原本幸福的孩子变成了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58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的孩子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

父母外出打工后,与留守儿童聚少离多,沟通少,远远达不到其作为监护人的角色要求,而占绝对大比例的隔代教育又有诸多不尽人意处,这种状况容易导致留守儿童“亲情饥渴”,心理健康、性格等方面出现偏差,学习受到影响。留守儿童问题是近年来社会中的突出问题,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留守儿童的数量将会逐年增加。

二、留守儿童的现状

根据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约 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多万人。和2000年相比,2005年的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增长十分迅速。在全部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的比例达28.29%,平均每四个农村儿童中就有一个多留守儿童。这么多的留守儿童,那他们的现状如何呢?可以将其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留守现象在全国都是普遍存在的,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严重,但是城镇留守儿童问题同样存在,约占十分之一左右。

2、留守儿童与父母的关心疏远。他们多数是和自己的祖辈长大的,与父母在一起的时间很少,以至于孩子和父母的感情很淡,从而导致与父母之间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代沟。

3、由于户籍的限制,农民工的子女在城市的学校上学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学校接收,其父母也很难承受高额的费用。而城市中那些面向农民工子女的学校基本上都是民间兴办的,其教学质量不仅无法和城市学校相比,也无法和农村学校相比。

4、城镇与乡村的孩子随时间的推移差距明显增大,不管是学习还是生活方面都是如此。

5、在经济落后地区的留守儿童现在正面临着没有学上的危险:教室数量的缺乏,师资力量的有限,教学课本、教育设备的落后。

三、留守儿童所存在的问题

1、心理问题

留守儿童由于缺乏完整的家庭教育,从而导致了他们出现了性格孤僻、寡言少语等一系列心里问题。长期的隔代教育,由于祖辈的文化程度比较低、思想观念差别大,因此沟通十分困难,加上农村的农活比较多以及祖辈们的身体原因,使得对留守儿童的看管较少,从而导致留守儿童出现了种种心理问题。而在许多问题中,最为突出是留守儿童觉得自己很孤独,其中女孩比例更高。

2、生活问题

由于外出打工人员多为经济件困难的家庭,父母在孩子幼年的时候就抛下孩子外出打工养家,让留守儿童从小就缺少亲情与关爱。法国的著名学者克里斯琴。施皮茨博士曾经这样告诫做父母的人:要想把自己的孩子培养成才,就要都和孩子在一起,因为亲情的抚慰与关怀是非常有助于孩子的成长,而留守儿童缺少的恰恰就是如此。留守儿童存在吃饭、无人照顾及承担过重的家务劳动等生活问题。

3、道德行为问题。

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和教育,留守儿童往往对事物分不清好坏和是非,不能正确地看待问题,容易受社会上反面现象的影响,容易养成一些不良行为。例如:经常说谎,爱说脏话,不服管教,悄悄拿同学的东西。

4、学习问题

由于留守儿童基本以农村为主,因此他们受到的教育水平与质量都很差,一方面表现在教师的教学水平有限,由于留守儿童基本来自偏远的山区和不发达的农村地区,因此那里的教师的教学水平很有限,导致留守儿童从起跑线上就输给了别的孩子。另一方面由于监护人素质普遍偏低,对孩子的学习介入过少导致学习问题。根据四川省妇联2005年的调研结果,农村中14周岁的留守儿童在校率仅88%,在初中辍学学生中,留守学生所占的比例较高。成绩在在中等和较差的占60%、91%,成绩优良的只有6%。尤其值得重视的是,一些留守学生产生厌学情绪,成为流失学生中的新群体。据对多所农村初中的抽样调查,初三年级16个班2008-2009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测算显示:留守儿童在学习成绩方面与非留守儿童存在很大差异,留守儿童学习成绩的优秀率仅为4.8%,而非留守儿童则高达16.7%。

四、解决措施

1、生活方面,加强留守儿童与父母的联系与沟通,增加他们的感情。

2、学习方面,父母加强督促意识,增加学生的学习热情,同时希望有关领导加强留守儿童地区的教育建设,为学生学习创造良好的环境。

3、学校方面,多增加孩子们的课外活动,丰富孩子们的课外知识,让他们全面发展,为他们提供可以充分展示自己的“舞台”。

4、社会方面,提倡大学生增强服务社会的意识。提倡高校毕业或者临近毕业的学生到农村进行义务支教,为学生补充新鲜的“血液”。

5、法律方面,在中国重庆、河南、安徽、浙江等地区纷纷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律上保障留守儿童的权益,各级政府加大教育投资,在劳动力人口输出集中的地区推进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让留守儿童在集体关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是对家庭教育缺失的有效补。

解决留守儿童问题刻不容缓,它不仅需要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同时也需要我们每一位当代大学生为此奉献自己的力量。希望大家都能关注留守儿童,让留守儿童拥有属于自己的一片蓝天,相信他们的明天会更好。

参考文献:

[1]徐群。关注留守儿童教育与创建和谐新农村[J]。现代农业科技,2007(11):156-157

[2]方铭琳。留守儿童的关爱教育机制。中国农村教育,2007(10):32

社会热点的论文 篇七

论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免费”律师

【摘要】近年来,“律师免费提供刑事辩护”这一违反经济发展规律的现象如雨后春笋一般,充斥在公众的视野中。许多社会影响巨大,引起舆论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都不乏律师“挺身而出”,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刑事辩护。广州的许霆,湖北的邓玉娇似乎都是这一现象的受益者,这些免费律师在案件进程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这种情形一方面使得律师身上围绕着“仗义执言”的光环,另一方面也使得公众纷纷质疑他们的动机是为了“抢眼球”、“博出名”。律师应当承担的是怎样的社会责任?律师应当用怎样的道德规范来约束自己的执业行为?在热点事件中律师免费提供法律服务是否有违职业道德?这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关键词】社会热点事件;免费律师;律师职业道德

一、律师角色的社会定位

新中国律师业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艰难发展过程,律师的性质由改革开放初期的“国家法律工作者”到上世纪90年代以后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最终发展成为现在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律师到底是什么?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阐释:

第一,律师是区别于公权力机关的法律专门人才。与公权力机关所享有的立法、司法、执法权不同,律师的权利仅仅是依委托替当事人辩护或代理法律事务,这种权利究其本质是国家法律所允许和保障的当事人授予的权利。由此可知,律师是一个依靠自身法律知识和技巧生存的法律工作者。

第二,律师资格的取得方式区别于其他职业。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资格,并通过实习,经国家批准才能执业。其工作是依据事实和国家法律接受当事人委托,从事代理或辩护业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律师是天然的法律维护者,而不是破坏者。[1]就拿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来看,律师的辩护权仅限于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量刑尺度等方面提出法律意见,提请和建议审判机关正确适用法律、有效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因此律师只有辩护权,没有任何决定权。

因此,我们得出一条结论: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者。律师的一切执业活动都不应偏离其应有的社会定位,无论是收费律师还是免费律师,人们对他们的期许都应该是一样的。二、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就明确为我们指出:律师服务也是一种商品,有其自身可以与货币进行交换的价值。因此,可以说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是天经地义、符合经济学发展规律的。人们普遍认为,律师是专门帮人打官司的人。他们利用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来换取高额报酬,是人们普遍羡慕的“高薪阶层”。众所周知,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还需要差旅费、应酬费等物质支持,免费提供法律服务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绝对是亏损的,甚至可以说是违背商品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的。且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作为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既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责任,同时也有收取费用的权利。因此,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是合情合法的。但是近年来却出现了一个“奇特”的现象:在倍受舆论关注的刑事案件中,出现了大量律师设法争取为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形。这到底是律师参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义举,还是追求个人利益的特殊手段引发了社会的广泛争论。

在这个问题上,我认为有以下两点可以帮助理解“免费律师”行为的出发点。首先,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所获得的回报形式是多元的,物质回报只是其中一种。除此以外,律师内心正义感的满足与自身价值的实现亦是一种回报;

其次,社会评价的正面提升,对于律师凝聚社会公共资源和积累人脉都是很有帮助的。简单说来,律师可以以此博“名”,名利总是相伴相生的。但是律师出“名”,既要有“知名度”,也要有“美誉度”和“专业度”,即使是所谓的营销之“术”,也必须建立在维护律师

品德、专业与职业操守之上。盲目出名、出骂名不仅不利于律师个体,对律师业整体的形象,也是不负责任的。

必须强调的是,免费律师和公益律师并非同一概念。公益律师是指受雇于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公益机构、非政府机构、非营利机构,免费为某类人群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庞德曾说过,公益法律职业是:“一群人从事有学问有修养的艺术,共同发挥替公众服务的精神,虽然附带的以它谋生,但是仍然不失其公众服务的宗旨”。[2]整个社会对于公益律师的要求远远高于收费律师,他们被要求应当关怀大众、关注公益;要有参政议政的能力和对社会敏锐的洞察力;他们还必须具有勇气、持久的耐力、坚强的性格特质;有悲天悯人,拯救普适大众于苦难的情怀。

律师的善行不能也不应纯粹成为一个招揽业务的幌子,由此可知,免费律师不等于公益律师。公益律师当有“担当之心”,但不可以公益之名,行自我炒作之实,更不可为一己之名,损害行业的整体利益。公益律师当如“侠客”,除暴安良、匡扶正义,满足公众对正义的渴求,而不应以牺牲当事人利益,成就自己的名望;公益律师当以法律和大局为重,而不应以公然无端挑起社会对国家机关的仇视与矛盾来成就自己的悲壮。

免费律师所代表的是一种社会现象,而公益律师所昭示的却是一种社会精神。

三、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的作用

评价辩护律师的作用,一是看他的努力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二是看他的行为举止是否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有一定的特殊性,大多数情况下,律师并非社会热点事件的绝对主角,其作用主要是辅助社会热点事件一方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一名刑辩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想要对案件提供积极的帮助必须建立在符合律师行业的职业要求的基础之上,这样辩护律师的作用才得以完全实现,才能得到社会民众的肯定性评价。

一名刑辩律师对案件有没有积极的帮助有其特殊的判断标准,一是是否对公安、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程序性错误进行了监督并取得实际效果;二是是否对案件当事人及其亲属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心灵慰藉;三是是否昭示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或无辜。作为一名合格的执业律师,这样的要求并不算苛刻,完成起来也相对容易,但是如何才能既不越过法律和律师职业道德的红线又完满的完成辩护任务,这才是衡量律师所办理案件质量的关键。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乏有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免费辩护却遭到民众反感与质疑的案例,例如红极一时的“邓玉娇案”中的夏姓律师在会见邓玉娇后大呼丧尽天良、灭绝人性,甚至痛哭流涕。由此引发人们对七尺男儿泪到底是“做秀”还是性情流露的巨大争论。据说在两年前沸沸扬扬的崔英杰案件中,夏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当他从法院拿到《起诉书》,看到崔英杰涉嫌的罪名从公安机关认定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离奇地变成“故意杀人牵连妨害公务”时,悲从中来,“泪流满面”。因此,民众将此理解为该律师展示其“行为艺术”的一贯方式也不足为奇。我们姑且不对该律师行为做情感上的评判,单从律师职业的角度来看,他的行为似乎与律师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有所偏离,与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不相吻合。

试想一下,一个医生所受到的尊重不会来源于因为一个病人的死亡而痛哭流涕,而是来自于他的精湛医术和不放弃的精神。一名律师也应更加理智的面对每一个案件,只要努力的把手中的案子做实,真正做到问心无愧,无须这样的“表演”,自会受到应有的肯定与尊重。需要肯定的是,也有很多律师在社会热点事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色,例如“唐慧劳教案”,就是由其代理律师甘律师首先在网上将此事披露,引发了民间舆论的强烈不满,最终使得受害人的冤屈得以昭雪,并且使得“劳教”这一中国特色行政处罚再一次被推到风口浪尖,进而无形的推动中国的法制化进程。

因此,律师作为社会法律工作者,承担着运用法律武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其作用是突出的、不可替代的。在社会热点事件中也一样,刑辩律师理应接受职业道德和社会使命的双重约束,扮演好“刀尖上的舞者”这一角色。四、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律师该何去何从

作为一名律师,无论是提供有偿服务还是无偿服务,无论是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服务还是为“罪行滔天”的被告人进行辩护,都属于正常职业的范畴,在这个过程中,律师必须受到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需求的双重约束。特别是在影响特别巨大的社会热点事件中,更需要律师把握好法律和内心的天平,恪守更加严格的职业道德,才能维护律师自身以及律师业整体的社会形象。具体而言,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一)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

坚定的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石。律师的法律信仰首先表现为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其次应保证其自身职业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在一个对法律并不信仰,视正义为无物的律师眼中,法律只不过是权力的婢女,是满足一己私欲的筹码。有的律师在参与社会热点事件的过程中,为了眼前利益,不惜使用非法手段,伪造证据,妨害作证,打着免费律师的旗号不择手段、不计后果的去维护当事人的非法利益,使律师业的整体形象受到了严重损害。究其原因,正是由于部分律师在追求个人利益的时候丧失了坚定的法律信仰,背离了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

(二)以维护民权为己任

法官对正义的维护是居中裁判性的,理应不偏不倚。但是律师则不然,律师的角色决定了他应该从一个非居中的角度来维护委托方的合法权益,其对民权的忠实维护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对国家权力的制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往往天然地成为国家权力的对立一方。律师与民权的结合,不仅是私权平等意义上的结合,而且更是私权与国家公权相互制约意义上的结合。[3]通过律师介入帮助被告人对抗国家机器,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使国家的力量得到一定程度的削弱。

因此,为有影响、有意义的社会热点事件中的当事人提供免费法律服务,是律师维护民权的体现,也是律师的职责所在。这种为弱势群体减免服务费用的人道主义行为应当受到鼓励。但是这种行为如果仅仅具有人道主义的躯壳而没有人道主义的内容,则最终会背离律师维护民权的职业要求(三)追求独立职业人格

律师的职业使命就在于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寻求有利于委托人的结果。与法官、检察官等代表国家权力的主体相比,律师的社会化倾向更为明显,也更加独立于国家权力。检察官和法官无法脱离其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对国家权力的依赖,而律师则完全依靠自身的专业知识谋求生存,从这个意义上说,律师独立于国家权力机关,而且律师个体还独立于其所在的事务所。正是由于律师职业人格的独立性,才使得律师职业的对抗性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有人曾说过,西方法治先进的国家的发展进程表明,与其说法治是“法官之治”更毋宁说是“律师之治”,只有律师社会地位的提高和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对法治的信仰和对司法权的尊重,可以说社会对律师的态度是法治社会的“晴雨表”。这句话形象地说明了律师在法治社会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广受关注的社会热点事件中,律师的“功”与“过”都会被放大,自觉不自觉地接受民众的指责或褒奖,此时律师的行为不仅直接影响到律师的个体形象,更影响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律师的整体形象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就要求我们的律师具有高尚的人格,正直的品质,与强权抗争的勇气和为真理献身的精神,唯有如此才能增加社会之信赖,维护稳定之大局。

参考文献:

[1]青峰。中国律师制度论纲[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25.

[2][美]哈罗德?伯曼。美国律师讲话[M]。上海:三联书店,1980:208.

[3]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153.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一秘为大家整理的7篇《关于当今社会热点分析的论文》,希望对您有一些参考价值。

最新范文

135 16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