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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行【精选7篇】

2024-03-15 11:26:42

下面是勤劳的编辑为大家分享的委托行【精选7篇】,仅供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一

甲方:

乙方:

经甲乙上方友好协商,现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信用卡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用卡办理、填表礼品等。

第一条 本协议书适用范围

本协议明确需 职工办理 银行信用卡。

第二条 委托事项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 银行信用卡,已填表并附身份证复印件的 员工,甲方每人赠送联通手机卡一张内含 元话费。

2、以通过审批发卡为准。甲方为乙方提每个新增客户递寄费用 元。乙方员工已是 银行信用卡客户排除在外。

3、以乙方新增户的数量,每户甲方提供 元营销费用。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免费提供信用卡申请表。

2、 甲方保证在提交申请表后一个月内审核完毕,甲方应保证乙方职工办卡成[www.1mi.net]功率60%以上,对于未能成功申办信用卡职工应标明拒卡原因。

3、 每月对审核完毕的申请表结算相应的礼品费用。

4、 甲方对乙方所办理的信用卡给予首年免年费,刷卡3次,免次年年费的优惠。

5、 甲方对乙方所办理的。信用卡免费开通消费短信告知服务。

6、 甲方指定专人与乙方对接数据。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负责组织 职工按要求填写甲方信用卡申请表,保证填写内容的真实性。

2、乙方按照甲方信用卡申请表的要求填写,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监督本人签名。

3、乙方负责为其员工提供工作证明。

4、乙方指定专人与甲方进行数据对接。

第五条 费用结算

1、 月底,乙方需将当月发生的费用明细与甲方核对,无误后,方可开具合法的专用发票。内容为当月寄递费用及营销费用。

2、 甲方经办单位收到乙方经办单位按月开出的礼品费用发票后,于次月20日进行结算。

第六条 附则

1、 本协议书及附件文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协议书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行 篇二

一、委托执行的条件

(一)、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三)、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

(四)、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由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

二、当前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

有的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的执行手续、资料不全,使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以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用语模糊不清、判决主文内容不明使受托法院无法予以执行。

(二)、委托法院明知案件难以达到预期目的仍委托执行

有些委托案件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下落不明,委托法院明知委托执行会出现中止、终结现象,为给当事人一个说法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仍要委托,致使两地法院为此相互公函来往,浪费大量时间。当前,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压力比较大,有些案件囿于客观方面的原因如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询等情况的存在出现执行难,而申请人又紧催法院去执行,恰巧案件又符合委托执行的条件便将案件委托出去,以此应对申请人的要求。

(三)、受托法院对委托执行事项存在执行不及时、不到位和执行拖延现象

有些受托法院接受委托后,对此类案件只作登记,往往不列入本院收结案统计范围;有些法院甚至对委托案件连登记都没有。其次,因为委托执行的案件并不列入受托法院年终检查案件的范围,这就造成受托法院对委托案件的执行责任心不强,内外有别,执行委托案件有时完全凭执行人员个人喜好,有时间就执行,没时间就不执行,从而造成委托案件难于执行。

(四)、受托法院出现推诿应付问题

受托法院经常以当事人难找,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等原因为借口,对委托案件推诿应付。受托法院即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为了地方利益和个人的关系,受托法院的执行人员在执法上就会有意无意地偏袒被执行人,刁难申请人,从而不依法执行。还有些受托法院为达到不予执行的目的,对受托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横加指责,拒不执行。这样就出现一种怪现象,人民法院到外地执行,外地法院还会应其请求积极予以配合执行,但将执行案件委托给其所在地法院执行,而一经委托,案件就如同沉如大海了。究其根源,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三、解决委托执行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对委托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

委托法院委托执行后,应及时同受托法院联系,并告知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受托法院也应及时将执行情况告知委托法院。同时受托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应建立完善的督查机制,定期检查委托案件的执行情况。

(二)、加强对委托执行案件的管理

有些委托法院明知被执行人无确切住所、长期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仍委托执行,以及被执行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或已经宣告破产仍委托执行,加重了受托法院的负担。对上述类型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而不能存有“甩包袱”的思想不负责任地委托外地法院执行。对受托法院来说,规范立案方式,加强委托执行案件立案方面的管理,委托执行案件应比照法院正常立案程序作为一起案件予以立案执行,并将其纳入本院的收支结案体系,完善监督激励机制。

(三)、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舍得将法院内部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放在执行局工作,并加大司法为民的教育力度,培养一批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较高,具有一定组织、指挥、协调、判断和独立工作能力、高素质的执行人员,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四)、加强检查和处罚力度

首先,在委托执行中,执行权由受委托法院行使,对中止、终结或变更执行主体的裁定权由委托法院行使。如果受委托法院告知委托法院对案件需要中止、终结,委托法院可以调查核实,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自己组织执行。其次,建立委托执行案件单独呈报制度、定期检查制度,由委托法院内部或上级法院对委托案件定期进行检查,对无故不办,久拖不执的案件进行督办,限期执行。并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加大处罚的力度,在有关媒体上对不依法执行的受托法院进行通报批评,充分调动受托法院的积极性,使委托执行在执行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

委托行 篇三

一、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

依法治国从其本质来说是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是现代民主政治条件下国家行政管理的内在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规定可以委托的情况下,才能委托。“公权力行使的委任,有时是以法律直接进行的,有时是基于法律的根据,以指定行为进行的。总而言之,被委任的行政与公权力的行使有关的情况下,法律的根据便成为必要。”这里的“法律”是指广义的法律,应该包括宪法、法律(狭义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而不应将行政机关临时性的指示、命令包括在内。

法律要件包括以下四方面的内容:

1、委托必须有法定依据。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可以委托时,才能委托。没有法定依据的委托,叫做‘自行委托’,是不合法的,也是无效的。

2、委托行政机关必须拥有法定权限。委托机关在进行行政委托时,其委托给受委托人的公权力必须是其自身合法拥有的职权。如果行政机关把一项本身不拥有的公权力委托给受委托人行使,这显然是,超越权限的委托当然无效。

3、行政委托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由于行政委托的事务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制裁是强制行为,行政机关对个人所施加的制裁肯定是对公民的财产、自由以及生命的侵犯。……行使司法职能的那种行政程序可以在使它符合‘正当法律程序’的理想这样一种方式下加以组成。”

4、行政委托对象应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行政委托对象合法是指受委托人如果是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则其必须是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以及具有实施行政事务的现实条件等;受委托人如果是个人,则应当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具备实施行政事务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行政机关通过其内设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虽然也是一种实质性委托,但由于其与行政机关存在正常的内部关系,因而不包含在这里的行政委托之中。但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之间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由于处理行政事务的需要,也存在大量的行政委托。

具体来说,行政委托的法律要件可以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一)形式要件。所谓形式要件,是指行政委托成立所要具备的形式上和程序上的要件。美国学者诺内特、塞尔兹尼克在《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一书中指出:“在解决公民之间的纠纷和评估各种有利和不利于国家的要求时,法律体系所提供的最显著、最别具一格的产品就是程序公平”,他甚至认为“程序是法律的中心”。法律通过把规则程序化可以使国家及其权力行使机关的行为合法化从而有效地进行社会控制。“行政程序作为规范行政权公正合理行使的规范体系,其巨大的作用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至今为止,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尚未出台,因此对行政委托的程序和形式要件未做明确规定。笔者认为,行政委托应该在形式上具有书面委托书。该委托书事实上是一个授与受委托人得实施某种特定行政权的书面合同。在书面委托书中,要明确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及相应的要求。在程序上,应该将该委托书公之于众。其公布的范围,应以受委托人行使公权力的范围确定。当行政委托的对象、范围、权限、期限等行政委托的实质性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因委托期限届满、委托事项完成以及受委托人不履行职责、超越授权委托的范围行使职权、利用受委托权力违法乱纪等原因而导致行政委托解除时,也应该将行政委托变更及消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予以公布。“没有公布文件的效果因当事人是否实际知道文件的内容而不同。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公布的文件,而且当事人不知道文件的内容时,行政机关不能对当事人强制适用该文件规定的内容。当事人不因为未遵守文件的规定而丧失任何权利,或受到任何制裁。”已经公布的文件,“即使当事人实际上不知道文件的内容,不影响行政机关对文件的适用。”另外,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时,委托行政机关应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报告并备案,以便其上级行政机关对该行政委托行为予以审查,一旦发现违反法定要件的委托行为,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予以撤销。同时,委托行政机关在行政委托设立、变更或者消灭发生后规定期限内,应将行政委托书副本交同级法院备案。

(二)实质要件。所谓实质要件,是指行政委托的事务本身的性质所要求的本质性规定。行政委托的事务从性质上看,是具体行政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具体适用法律规范所作出的、只对特定对象产生约束力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设立、变更、消灭或确认特定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因而,由受委托人行使的行政委托事务必然与特定行政相对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并对特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产生直接的影响。由于行政委托是通过行政机关的单方面决定,使本来不具有特定公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拥有行使该公权力的权限,因此不可避免地将会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构成潜在的威胁。而受托人在行使公权力时,缺乏有效的组织制度和 民主制度的法律约束,行政机关对其监督控制相对来说又较弱。为了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比较重要的行政事务以及依据法律法规应该专属于特定行政机关的公权力,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特别是有关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威胁财产安全的强制性措施,必须严格限制行政委托的适用。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人身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这就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排除了委托给非公安机关的适用。并且,在该法中还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委托行政处罚权的对象仅为“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行政委托的受委托人含义和范围

所谓受委托人,是指依照行政法规范的规定,并经有权行政机关委托或指定,行使一定行政管理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可见,受委托人的行政法地位非常特殊:其一、受委托人是不具有特定行政权力的其他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公民,其特定行政权力的获得是基于有权行政机关的委托;其二、受委托人所享有的权力不是概括性权力,而是专门性的权力,其范围由委托行政机关决定,即其只能拥有委托书中授与的特定职权,如果受委托人行使的公权力超越了委托书中的授权范围,对于该越权行为的法律后果,只能由受委托人承担,同时,行政机关还可以追究受委托人的行政责任;其三,受委托人具有双重身份,受委托人在处理自身固有事务时不享有公权力,只有在处理被委托事务时才享有行政职权;其四,受委托人由于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因此在行使公权力时,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其权利义务当然应归属于委托行政机关。当然,如果受委托人不以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其行为在法律上不具备执行公务的属性,行政相对人有权抵制。如被委托在公共场所实施卫生处罚的某公民,他在对破坏公共卫生的人进行处罚时,必须出示“执罚证”,否则被处罚人有权拒绝交纳罚款。

受委托人的范围包括以下几种:其一、企事业单位,如企事业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将纳税义务人应该交纳的税款代征后缴纳给国家税务机关,其即处于受委托人的法律地位;其二、社会组织,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有权处理有关行政机关委托代办的行政事务;其三、公民,如某位治安联防队员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授权可以处理某些治安行政事务;其四、不拥有特定职权的其他行政机关。如前所述,不同性质的行政机关以及由于权限约束同一行政体系内部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也会发生行政委托。例如,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属于公安派出所的法定权限,如果行政处罚的种类超越该权限则必须获得其上级公安机关的批准。通过上级委托,从而其可以进行超越本机关权限的行为,但该行为被认为是其上级机关的行为,其不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在行政诉讼中,对于派出机关的越权行为的行政主体的判定,就应以该派出机关是否取得其上级机关的委托为标准。另外,在现实中还存在大量的临时行政机构。对这类行政机构的性质认定,法学界一般认为其不是行政主体,即不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资格。笔者认为,我们可以把其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委托。该临时机构所为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应归属于组织其成立或者其直接上级行政机关。

三、委托行政机关与受委托人的关系

委托行 篇四

一、委托执行的条件

(一)、委托法院具有案件的执行管辖权

人民法院只有对属于自己主管和管辖的执行案件才能在受理执行申请或接受执行移送后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申请人向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如果已经受理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执行案件的,应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不是委托其他法院执行。

(二)、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不在管辖法院辖区内

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三)、受委托法院是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外地人民法院只有对自己辖区内的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才拥有司法管辖权,对与自己辖区无关的诉讼当事人和争议的财产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因而委托执行只能委托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的当地人民法院。

(四)、确有委托执行的必要

对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在外地的案件,执行管辖法院可以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也可以自己直接派员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委托外地法院执行,什么情况下直接执行,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管辖法院在审判阶段就已经办理了财产查封、扣押手续的一般直接去执行,而不必委托执行。其次,有无必要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由委托法院决定,并以委托执行能更便利、更迅速地执行案件为原则。

二、当前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委托法院出具的手续不全或法律文书确有问题

有的委托法院给受托法院的执行手续、资料不全,使受托法院无法及时执行,甚至难以执行。有些委托案件的法律文书确实存在难以执行的问题,法律用语模糊不清、判决主文不明使受托法院无法予以执行。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五

委托单位:

法人代表:

受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委托事项:兹委托 同志全权代表本单在农发行办理所有评级、受信、贷款等有关事宜。

受托人在上述文件的签字,委托人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授权有效期为此授权书签发之日起至办理完为止。

委托行 篇六

公积金委托扣款和银行托收的区别是还款方式。公积金委托扣款是借款人及其配偶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月直接从委托人公积金账户内提取账户余额偿还当月贷款本息的一种行为。银行托收是债权人(出口方)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方)收取货款的一种结算方式。其基本做法是出口方先行发货,然后备妥包括运输单据(通常是海运提单)在内的货运单据并开出汇票,把全套跟单汇票交出口地银行(托收行),委托其通过进口地的分行或行(代收行)向进口方收取货款。

(来源:文章屋网

银行代办委托书 篇七

公积金贷款是指连续缴纳6个月(含6个月)以上公积金的个人,为购买住房向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的方式。

一般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委托银行办理,所在城市住房置业担保公司作担保。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者需要签订《个人住房贷款代办服务委托书》,委托住房置担保公司办理贷款相关手续。

个人住房贷款代办服务委托书

委托人: 地址:

电话:

受托人:****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授权代理人: 地址:

电话:

经双方协商,委托人与受托人达成如下委托意向:

第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委托事项:1、办理住房贷款有关手续( );2、办理期房抵押登记有关手续( );3、办理现房抵押登记及办理房地产权证有关手续( )。

第二,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代办费用计(大写)叁百无整。

第三,委托人应及时向受托人提供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一切必要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真实、有效、完整。

第四,受托人在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后应及时办理委托事项。如因非受托人原因而无法办理的,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五,银行放款后,受托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领回借款资料。若委托人在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时前来领取资料,致使引起还款逾期的,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六,其他: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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