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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6篇)

2024-04-04 10:44:53

在办理事务和工作生活中,我们在许多事务中都可能会用到起诉书,起诉书的格式由首部、被告人(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案由和案件的审查过程、案件事实、证据、起诉的根据和理由、尾部七个部分组成。想学习拟定起诉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一米范文漂亮的编辑帮大家找到的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6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一

原告:郭___,女,汉族,40岁,现住址:______市黑山县______镇,身份证号:

被告:王___,男,汉族,45岁,现住址:______市开发区 ______村,身份证号:

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因交通事故给我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66588.25元(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补助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2月25日7时40分,被告王某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______开发区南海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锦港大街十字路口时,与同向行驶的骑自行车的郭某相刮,造成郭某受伤。郭某于2007年12月25日至2008年3月26日在____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93天。经____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郭某的。伤残程度为十级。2008年3月28日,____市开发区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队下达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郭某无责任。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身心均造成了巨大伤害,被告已给付医疗费23000.00元,故依法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交通肇事起诉书 篇二

原告: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告2: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支付残疾赔偿金________元;

3、判令被告支付护理费________元;

4、判令被告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________元;

5、判令被告支付必要的营养费________元;

6、判令被告支付后续治疗费________元;

7、判令被告支付住宿费________元;

8、判令被告支付交通费________元;

9、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________元;

10、判令被告支付伤残鉴定费________元;

以上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判令由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1、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_____分许,被告一驾驭_________________号货车沿_______________路东往西行驶至_____________路段时,遇原告人骑自行车横过公路,被告一避让不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20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交警局___________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三

原告: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____,男,19__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天津____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____区____小区____室。

被告:中国____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____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____区______道__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赔偿原告陈____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____赔偿原告陈__明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____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____年___月___日___时许,被告李____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________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__________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____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____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

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

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

3、右额硬膜外血肿;

4、右额脑挫伤;

5、左颞、右枕颅骨骨折;

6、肺挫伤;

7、鼻骨骨折;

8、阴囊软组织损伤;

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

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____雇佣被告李____驾驶的。被告于____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20____年___月___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____与于____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____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____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____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____年__月3日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四

原告:XXX,女,19XX年9月19日生,住XXXX区XX街XXX号

被告:XX,男,19XX年7月28日生,住XX市XX区XXX号,电话:XXX

被告:XXX公司

被告:XXX,男,19XX年生,住XX市XX区,电话:XXXX

被告:XX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住址:XX市XX大街XXX号

诉讼请求:

一、由被告人承担盛起东死亡赔偿金等165.160元

二、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5年12月23日,盛起东从xxx乘坐xxx驾驶的`辽GT3098号并客出租车回朝阳,在行驶至锦进朝高速33公里处时,辽GT3098号出租车与同车道行驶的辽NA0204号解放半挂车尾随相撞,造成盛起东死亡的严重后果。经锦xx市公安局交巡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处理,认定本次事故辽GT3098驾驶人xxx事故主要责任,辽NA0204驾驶人梁树林负次要责任,事故死亡的当事人盛起东无责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死亡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现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辽GT3098车主xxx及其出租公司xxx公司、辽NA0204车主王国平及其所属公司xxx货运有限公司赔偿盛起东死亡赔偿金160.160元,丧葬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诉状副本四份

起诉人:xxx

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五

上诉人(一审被告)龙,家住成都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住南充市X区X村X组,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住南充市区X村X组

上诉人于20xx年4月1日收到南充市区人民\www.1mi.net\法院(20xx)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不服该判决书的判决,特依法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之子李X(车祸死者)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证据不足。

被上诉人诉称本案受害人李X20xx年1月到上海,同年6月到上海X公司上班,直到20xx年9月请假回老家南充,平均月薪5100元。为此,被上诉人提交了该公司的证明以及受害人亲属的证言,村委会的证明证实以上事实,但上诉人认为以上证据并不能充分证明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主要收入来源于上海。理由如下:

1、根据《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连续居住是指至起诉或事故发生之日连续一年以上,而不是曾经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按照我国治安户籍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认公民是否在外地长期居住最重要的证据是《暂住证》,按照上海市的规定,凡外省市人员在本市(上海)拟暂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8周岁、来沪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人员,均应领取《暂住证》。申请《暂住证》条件:

(1)具有居民身份证;(2)在本市有合法固定的居住场所(3)有正当的从事务工、经商和其他经济活动的理由。一审法院要认定本案受害人李X经常居住地在上海,应由被上诉人提交李X在上海居住的《暂住证》,如不能提交,就不能认定其经常居住地在上海。

2、在庭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甚至没有查清受害人李X曾经在上海居住的具体地址,也没有要求被上诉人提交任何租房合同等居住证明来证明李X的居住情况就认定李平经常居住地在上海,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得出这样的结论未免太武断。

3、一审法院认定李X主要收入来源地为上海,其所依据的证据主要是一家名叫上海X公司提交的书面证明。但该证明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首先,该证明的真实性值得怀疑。该证据上的公章不符合国家对企业公章的规定,没有注册号,是否是该公司的公章值得怀疑。

其次,该证明显示公司同意李X请假回老家学驾驶而同意其请假半年,上诉人认为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一般规定,请假半年应有请假凭条,以及公司同意李X请假的书面意见,但一审中被上诉人并没有提交相关请假凭证。究竟是李X从该公司离职还是请假均无法证实。

第三,该证明显示李X在上海X公司上班的时间仅有一年,平均收入就达到5100元,远远超过上海市的平均工资收入(上海20xx年职工年平均收入26823元),其真实性值得怀疑。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应向法院提交李X的工资收入证明以及纳税凭证。上诉人不明白的是被上诉人为证明其误工损失向法院递交了两夫妇的工资收入凭证(银行存折),为什么不提交能充分证明李X收入的工资凭证(如职工花名册,李X本人签字的工资单或像被上诉人工资证明一样的银行存折),难道李X在上海期间根本就没有工作或没有在该公司工作?!

第四,经上诉人上网搜索,上海X公司法定代表人就是南充市人,是否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上诉人不清楚。如果确实该证明是该公司出具的,那么该公司的证明究竟是实事求是出具还是出事后碍于人情提供的虚假证明,上诉人不清楚。

第五,被上诉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证人应出庭接受质证,是否采纳还需要其它证据予以佐证。本案的证人是受害人的亲属,由于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更需要核实。

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对以上疑点予以查实。上诉人强烈要求被上诉人提交受害人的暂住证、在上海的居住证明、职工花名册、工资收入凭证、纳税凭证、请假凭条等能证明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于城市、经常居住地在城市的相关证据。

二、一审法院在计算赔偿费用上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请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1、关于死亡赔偿金,上诉人请求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

2、被上诉人的误工损失,一审法院确认金额为8482元,上诉人认为计算错误。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误工期限为37天,(20xx年2月14日至3月21日),计算时间上存在错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受害人亲属的误工费用是指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损失,而并不包括交通事故诉讼的误工损失,受害人李X火化时间是20xx年3月4日,被上诉人误工时间应是20天,而不是37天。上诉人认为,如果按照一个月计算,两被上诉人误工工资也只有4895元(2948元+1947元),而不应是8482元。

3、交通费用计算过高,按照《解释》规定,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上诉人应承担其中的合理费用。一审法院在认定交通费用时完全采纳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认可被上诉人主张的金额,而对其不合理部分没有一分扣除,上诉人认为其审理不公。交通费用按照规定只能计算受害人亲属三人以内的交通费用,并且只能是处理丧葬事宜和交通事故的合理、必要开支。出租车票过多,并且是连号,其来源不真实,对交通费请二审法院予以公平、合理裁决。

4、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承担被上诉人生活费6054元没有法律依据。在一审中,被上诉人提交了6054元的餐饮票据以证明其开支生活费,而法院全部采纳了其主张。按照《解释》的规定,生活费并不属于上诉人的赔偿范围。如果被上诉人确实因处理交通事故到城区导致生活费用增加,上诉人认为也只能参照当地乡镇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区出差的生活费补助按照不超过三人来合理确定,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金额显失公平,远远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况且上诉人在事故发生后已垫付了850元的生活费。

5、精神抚慰金50000元过高,上诉人愿意承担30000元。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明显偏向被上诉人,没有在公正的立场上判决。特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公正判决。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交通事故起诉状 篇六

原告廖,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郴州市苏仙区人,住郴州市苏仙区XX村X栋X单元号。联系电话:。

被告何,男,19xx年X月X日出生,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6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驾驶员。联系电话:138。

被告何,男,郴州市北湖区人,住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XX村5组,系湘L号肇事车辆车主。联系电话:186。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郴州市飞虹路18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徐郴范,系该公司总经理。

案 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何、何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法医鉴定费、辅助器具评估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康复费等178804.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120xx0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何、何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8日15时许,被告何驾驶被告何所有的湘L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开发区工业路段时,与由南向北横路的原告(行人)廖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九八医院住院治疗,后因伤情严重转至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原告前后共住院68天,共花医疗费45497元,出院诊断为:1、右足毁损伤;2、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3、头皮挫裂伤。经司法鉴定,原告的伤情构成陆级伤残。20xx年7月19日,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对该起事故依法作出郴公交认字(20xx)第A08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何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何为其所有的湘L号货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限额为12.2万元,事故发生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

根据《民法通则》、《道路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被告何、何应对原告的各项损失(详见附后清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赔偿义务,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医疗费45000元,余款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诉请。

此致

郴州市北湖区法院

具状人:

二0xx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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