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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品购销合同最新6篇

2024-04-26 15:44:00

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以下是编辑小月月帮家人们找到的矿产品购销合同最新6篇,欢迎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矿产品购销协议书 篇一

供方:

需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一、产品名称、商标、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及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述内容可以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的表格填写,也可以直接用文字表述)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交(提)货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运输方式及到达地(港)费用的负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合理损耗及其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随机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担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其他约定的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需方鉴(公)证意见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鉴(公)证机关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章)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二

供方:__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__

一、月供标准

以长期稳定发展,双方达成协议,月供量______________吨为最低标准。

1、月供量达到______________吨,每吨加一元结算;

2、月供量达到______________吨,每吨加二元结算;

3、月供量达到______________吨,每吨加三元结算;

二、质量标准

1、空气干燥基低位发热量_________大卡/千克,每降低________大卡,价格下浮_________元/吨;每吨提高________大卡,价格上浮________元/吨;发热量<__________大卡拒收。

2、空气干燥基挥发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间,每降___________%价格下浮___________元/吨。≤___________%拒收。

3、空气干燥基灰份≥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间,每降___________%价格下浮___________元/吨。≤___________%拒收。

4、空气干燥基全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之间,每降___________%价格下浮___________元/吨。≤___________%拒收。

5、外水份≥___________%,水分超一扣一。

三、交货期

自合同签订3日内供货,月供量最低标准。

四、质量要求

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供应产品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以实际化验结果、市场价格以及过磅吨数为准结算。

五、数量验收

数量验收以供方过磅计量为准。

六、运输方式及费用

由需方负责承担,自运送达需方指定货场;公路运输和途中风险,货物丢失,由需方承担。

七、包装标准

包装物应与回收,适合公路运输包装。

八、验收标准

按本合同标准以需方任意抽样化验结果验收,如有异议须在货到十五日内。品质理化指标,每天,每车进行取样检验,以需方检验结果为准如有异议,双方代表同时取样协商指定一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如此两份检验结果之差以此两份结果平均值为最终结算。

九、结算方式及期限

在供方将合同约定的数量全部应完毕,需方验收合格并无异议后进行出入库对帐,需方向供方结算当月货款80%,现金成银行兑现均可。

十、违约责任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能履行自己的`全部或任何一项合同义务,违约方须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补偿。

十一、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如有异议,供需双方应异议进行谈判,就异议达成共识并有双方认可的处理异议的方法。

十二、其它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壹份,盖章生效。

供方:______________需方: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三

买方:

卖方:

合同签署地点:

1总则

1.1买方:

卖方:公司

最终用户:公司

1.2本合同协议书中未明确规定的内容,均按和国务院发

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1.3合同文件

1.3.1合同文本

1.3.2合同附件。

合同附件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4合同执行优先顺序

合同的技术部分如技术协议与合同条款不一致的,以技术协议为优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修订和补充所形成的补充协议均可视为合同的延伸,其解释效力优先于合同条件。

2供货范围、工作范围和图纸资料的交付

2.1供货范围

卖方供货范围见本合同的附件执行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等见本合同的技术协议、买方提供的图纸等相关技术文件。

2.2工作范围

设备的制造、检验、包装、运输、现场交货、指导安装、单机试车服务、开车调试服务、随机资料的提交等均由卖方提供。

2.3图纸资料的交付

由甲方负责设计的图纸资料,在买卖合同签订后周内交付。

3合同价格与支付

3.1价格:本合同价款共计人民币。

合同价格为固定价,不作调整,包含了材料费、制造费、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技术服务费等,设备的单价见合同附件。

3.2支付条件

3.2.1合同款的支付均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或票汇。

3.2.2卖方必须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3.2.3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20%,合同签订后15日且收到卖方收据后10日内支付。

3.2.4合同总价的70%,产品在现场验收合格后28日且收到卖方发 一米范文 票10日内支付。

3.2.5合同总价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量保证期满28日内且收到卖方的收据后10日内付清。

4保证和索赔

4.1卖方保证向买方提供的产品为全新制造,保证按订货合同及其技术协议规定的数量、规格、质量和技术要求提供产品、资料和服务。

4.2卖方保证不把产品转包给其它厂商制造对确需外委的主要原材料及附属设备或零部件,卖方在选定分包商时应得到买方的认可,但应对其质量负责,组装合格后方可供给买方。

4.3产品的质量保证期为装置中交后18个月或装置正常投用之日起12个月的先到者为准。如因卖方产品质量原因不能连续运转12个月时或不能达到技术附件规定的设计技术要求时,卖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除产品的质量保证期相应顺延外,还应承担影响生产的相关责任。

4.4产品因运输、现场保管、安装或操作不当所造成产品零部件的损坏,卖方应协助修理或更换,所需费用由责任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方承担。

4.5双方应对对方的技术资料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给第三方。

4.6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卖方的产品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或存在制造缺陷、技术资料错误,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等,买方有权向卖方要求索赔同时卖方应立即无偿进行更换和修理。

4.7本买卖合同要求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在本企业内制造,否则买方有权退货、解除本合并向卖方要求索赔。

5制造、检验和验收

5.1在合同生效10日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一份详细的“工作计划进度表”,并按15天以书面形式向买方通报产品的实际生产进度,以便买方落实和安排工作。

5.2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卖方应向买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检验和试验程序资料。

5.3设备的制造、检验、试验均应符合图纸及其技术协议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5.4买方有权参加设备监造、检验和试验。卖方应免费提供所必要的检验和试验的资料、设备、器具、附件、人力、仪器及材料,并应为买方派出的监造和检验人员提供工作方便条件。

5.5卖方应在设备进行装配或检验和试验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并提供待检验产品的检验项目及进度表,买方在收到检验进度表7天内通知卖方,说明买方代表参加检验的时间。

5.6在买方检验之前,卖方应先对设备进行自检,并在买方检验之前准备好其检验报告和材料合格证书。当买方参加检验时,卖方应按要求的时间和份数向买方提交已准备好的检验报告和材料合格证书。

5.7设备的出厂检验,卖方应提前7天将检验时间通知买方如果买方不参与检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5.8无论买方是否参加上述的工厂监造、检验和试验,卖方都应向买方提交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和检验、试验报告。

5.9买方参加的监造、检验和试验,并不能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所承担的最终责任。

5.10卖方的设备材料运到现场后,卖方应向买方提交供货设备装箱清单,对没有装箱清单的买方有权拒绝签收。

5.11在设备开箱检验前,买方应通知卖方,由买卖双方对卖方提供设备材料的数量、质量共同清点和检查。

6交货

6.1交货日期:合同签订后日内到货。

6.2交货地点:。

6.3买方可以根据现场的施工进度,要求卖方适当调整供货进度,但应提前7天通知卖方。

7包装

7.1包装应符合相应的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且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7.2散件出厂的受压元件应具有严格而准确的标识。每件所用的材料牌号及其质量证明文件、制造号、检验号都应有相应的记录,每件都应根据制造排版图进行严格的标识,以利现场组装。标识的具体方法可以按卖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7.3每个、每箱或每捆零部件均应加标牌,注明所属设备的名称、位号,以及零部件号和装配图号。

7.4随机文件和装箱单。所有装箱文件均用塑料文件袋密封包装,并可靠地固定在包装箱内壁上另一份装箱单应采用塑料文件袋密封包装,并用镀锌薄板覆盖钉在第一个包装箱外壁上。

7.5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均应单独包装,除应写明7.2条款内容外,尚需注明“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字样。

7.6压力容器包装应符合《压力容器涂敷与运输包装》的规定。

7.7每个包装箱的两个相对侧面上用明显的油漆或油墨标志以下印记:

。合同号

。收货人、发货人

。到货站、发货站

。设备名称、位号

。箱号、包装序号

。毛重、净重

。重心及起吊点

。尺寸

。出厂或装箱日期

7.8由于产品包装不良而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8运输

8.1卖方负责运输。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部门的责任而发生的损失,由卖方承担。

8.2设备计划发运前15天,卖方应以传真形式通知买方如下内容:货物待运日期、运输方式、合同号、货物名称、件数、总重量、总体积、装货站名称,以便买方安排接货和储存。

9违约责任

9.1买方未能按期交付设计图纸资料,交货期的变动由双方协商确定。

9.2买方如不按期支付款项,合同交货期顺延或双方协商确定。

9.3卖方如不按期交货、提供服务或有其它违约事实,则应向买方缴纳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违约金按迟交货物的总价格计算,每迟延一星期,违约金为迟交货物总价格的1%。

买方:_________卖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产品买卖合同 篇四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供方:

需方:

第一条名称、型号、厂家、数量、金额、供货时间

第二条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三条交(提)货地点、方式:供货方仓库或煤场;

第四条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由购货方自行联系运输单位,自行承担运输费用;

第五条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数量以供货方地磅数为准;

第六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无;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由购货方检验人员根据煤质情况安排装车;

第八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每月结算一次;供货方需全额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原煤,税率17%,含税单价 元/吨)

第九条如需提供担保,可立合同担保书,作为合同附件:无;

第十条违约责任:参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如市场价格发生变化,双方协商后,可重新确定价格;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1、质量检测为到场验货;以购货方检测为准,双方人员监督检查。当事双方共同取样分析,每月为一至二批次加权平均计算固定碳、硫含量、水分进行考核。矸石、顶板夹层必须捡干除净。

2、除不可抗拒因素外,供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如终止应提前1个月通知购货方,购货方亦应遵守合同,如终止合同应提前1周通知供货;

3、如供方所供原煤不符合本合同第1、2、12条要求,购货方有权按合同执行,供货方不得表示任何异议,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共同遵守;

4、本合同传真件生效;

第十四条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该合同长期有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五

需方: 供方:

一、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交货时间及数量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交货数量及时间

合计人民币(大写): ¥: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国标

三、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 产品质保期为 年。

四、交(提)货方式、地点:

五、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汽 运, 承担运费

六、标的物所有权自付清全款 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出卖人所有。

七、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和回收:

八、验收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出厂合格证验收

九、随机备品、配件及工具数量: 按随机装箱单供应

十、结算方式及期限:

十一、如需提供担保:

十二、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十三、违约责任:按《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十四、解决合同纠纷方式:

十五、本合同自 起生效。

十六、其他约定事项:

出 卖 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买 受 人

出卖人(章):

住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矿产品购销合同 篇六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号或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标准执行;(2)无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按部颁标准执行;(3)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4)没有上述标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必须安装运转后才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产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规定提出质量异改的条件和时间;实行抽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在商定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样品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2.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

(国家或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按国家或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国家或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对机电设务,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对成套供应的产品,应当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3.产品交货数量的正负尾差、合理磅差和在途自然减(增)量规定及计算方法: 。

第三条

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产品的包装,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产品的包装物,除国家规定由甲方供应的以外,应由乙方负责供应。可以多次使用的包装物,应按有关主管部门制订的包装物回收办法执行;有关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包装物回收办,作为合同附件。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向甲方另外收取。如果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商定,其包装费超过原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甲方负担;其包装费低于原定标准的,相应降低产品价格。)

第四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项执行:

(1)乙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甲方自提自运。

3.运输方式 。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

(甲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月份或季度〉前四十天通知乙方,以便乙方编月度要车(船)计划;必须由甲方派人押送的,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的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的责任。)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的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第六条

产品的价格与货款的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由国家定价而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需要提高或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执行。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而发生调整价格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另行结算,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格执行。)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它费用的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用托收承付方式结算的,合同中应注明验单付款或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限一般为十天,从运输部门向收货单位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算。凡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缩短或延长验货期限的,应当在托收凭证上写明,银行从其规定。)

第七条

验收方法 。

(合同应明确规定:1.验收时间;2.验收手段;3.验收标准;4.由谁负责验收和试验;5.在验收中发生纠纷后,由哪一级主管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机关执行仲裁等等。)

第八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花色和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甲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2.如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4.乙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车或船只、发货和到货日期;说明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花色、标志、牌号、批号、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号、数量、包装、检验方法、检验情况和检验证明;提出不符合规定的产品的处理意见,以及当事人双方商定的必须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0-30%)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当负责赔偿。

4.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多交的产品和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甲方因此多支付的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的违约金。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的,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7.乙方提前交货的,甲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付款;合同规定自提的,甲方可拒绝提货。乙方逾期交货的,乙方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协商,甲方仍需要的,乙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甲方不再需要的,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乙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发货。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15-30%)的违约金。

2.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应交的技术资料或包装物的,除交货日期得顺延外,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顺延交货部分货款计算,向乙方偿付顺延交货的违约金;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中途退货处理。

3.甲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规定的日期提贷的,应比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提货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实际支付的代为保管、保养的费用。

4.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5.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运输部门的罚款。

6.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其它 。

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付货款来充抵。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请业务主管机关调解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签证,应送公证或签证机关)……等单位各留存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供货单位(乙方): (公章)

代表人: (盖章)

地址: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年 月 日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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