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旧书不厌百回读,熟读精思子自知,这里是漂亮的编辑为大伙儿整理的简短的劳动合同(最新3篇),欢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一些参考价值。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
1.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本合同有限期限为 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
4.甲方聘用乙方,任公司规范、规程、流程等),督促乙方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并进行考核。
5.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有关规定,决定对乙方劳动报酬的分配及发放形式,对乙方实施奖励、处分。
6.根据工作需要,变动乙方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
7.对乙方进行人事管理,乙方须遵守甲方各项人事管理制度及相关规定。
8.甲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9.甲方聘用乙方后,由甲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社会保险金缴纳等事项。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作报酬、提供劳保和福利。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12.向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保用品。
13.为乙方提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创造条件。
14.甲方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乙方权利
15.享有按时领取报酬和享受劳保福利的权利。
16.享有休息、休假与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17.享有参加技术培训、参加工会活动、参与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权利。
18.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时,乙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
19.乙方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义务
20.遵守职业道德及劳动纪律,服从甲方管理,恪守职责,积极敬业,做好本职工作。
21.诚实守信,维护公司利益,爱护公司财产,损坏或丢失公司财产要赔偿。
22.不得利用在甲方的地位和职权谋取私利。
23.在合同履行期间及合同终止后均负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
24.乙方依法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25.凡乙方执行甲方的任务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条件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创意文案,申请专利和著作版权的权利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单方要发表发布或单独使用均要得到另一方认可方能生效。
26.乙方在离开甲方后一年之内不得从事与其在甲方任职期间涉及相关的项目,否则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承担相应法律责征。
27.乙方离开甲方后,乙方应保守任职期间知悉的甲方内部的各种秘密,维护甲方商誉。
28.乙方从事策划、销售、市场或管理等关键岗位工作时,须根据甲方规定,签订保密协议,不得携带、传播与甲方项目相关的创意文案的作品,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工作时间
29.甲方执行标准工作制(特殊岗位例外)。乙方作为甲方职工每天工作作 小时。遇有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时,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但甲方应
提供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二)休假
30.乙方按国家规定享受休息及休假。具体内容参照国家及甲方有关规定。
(三)劳动条件
31.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必备的劳动保护用品。
32.甲方应建立安全项目操作流程,制定操作规程。工作规范、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伤亡事故处理制度。
33. 甲方定期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34. 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安全作业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五、劳动报酬
35.甲方根据乙方工作岗位结合本企业《薪酬管理制度》向乙方提供劳动报酬。在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时,甲方应于每月 日以前,以现金或储值卡等的形式根据对向乙方的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上月工资。如甲方统一调整发薪时间,则相应按照新规定执行。
36.甲方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规章制度、对乙方考核情况,以及乙方的工作年限、奖罚记录、岗位变化等,调整乙方的工资水平,但不可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37.乙方取得劳动报酬后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中个人缴纳部分。
38.员工每月薪酬的异议期为发放日起30日内。过期视为无异议。
六、保险福利待遇
39.甲方按国家规定按时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基金,乙方应缴纳部分由甲方从工资中代扣代缴。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各类社会保险手续按有关规定转移。
40.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患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以及生育,其相关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待遇和保险福利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及甲方有关规定执行。
41.乙方在合同期内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和遗属津贴按国家和青岛市标准执行。
42.乙方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青岛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劳动纪律
43.乙方在聘任期内,应服从甲方劳动纪律规定及工作岗位要求,严格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质、保量完成当月(年)工作任务;爱护甲方的财产,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
44.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制定新的规章制度,也可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如本合同条款与甲方新规章制度相抵触,乙方同意服从国家新规定和甲方新规章制度。
45.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经济制裁等处罚,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 变更
46.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时,本合同应变更相应内容。
47.订立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二) 解除
48.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49.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以下录用条件中任何一项的:
① 乙方在应聘过程中向甲方提供的材料(如离职材料、教育学历、个人简历、婚姻状况及生育状况、体检证明等)中有虚假的。
② 乙方出现任何影响工作的病症(精神病、传染病等),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
③ 乙方如有吸毒、斗殴等各种劣迹的。
④ 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要求,完成甲方指定的工作内容、工作指标、工作任务的。
⑤ 乙方未能达到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岗位标准的。
⑥ 乙方违反甲方规章制度及岗位考核项目中所涉及的严重违纪项的。
(2) 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即出现甲方规章制度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或有违法乱纪行为;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泄露甲方的商业机密或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信息的。
(5) 损害甲方企业形象和名誉的,即由于个人原因果计被客户投诉达三次的。
(6) 偷窃甲方或他人财务的。
50.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甲方可解除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 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兹决定聘用 为本公司土地估价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此合同。
甲方:__________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一、甲方对乙方实行聘用制,按评估业绩评定其贡献。
二、甲方对乙方的报酬与劳动成果挂钩,多劳多得。
三、甲方必须依法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必须按时兑现所做的承诺,充分调动乙方工作和学习的积极性。
四、甲方必须为乙方作好各项社会性福利工作,如不能保障,乙方有权辞职,甲方不得以任何经济制约方式滞留。
五、乙方一经聘用,必须遵守公司的章程及各项制度,维护本公司利益,兢兢业业完成本职工作。
六、乙方不得兼职其他土地评估机构,一经发现公司有权报估价师协会申请取消其评估资质。
七、其他具体事宜由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原则共同协商。
甲方:_____________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 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 “、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