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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用工合同【优秀4篇】

2023-11-23 14:49:05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以下内容是一米范文为您带来的4篇《劳务用工合同》,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劳务用工合同 篇一

关键词: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行业范围

一、我国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现状

劳动力派遣制度源于美国,早在1971年美国就颁布了《人才派遣业的法律》。如今,人才派遣在欧、美、日本等国家已经很普遍,已成为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的主要用工形式。对于劳动力派遣,一些学者的定义为:劳动力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签订派遣契约,在得到派遣劳工同意后,使其在要派构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务之劳动形态。①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方式,在我国适用越来越普遍。

2006年农民工徐延格状告北京肯德基给付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一案作为标志性案件引起了全社会对劳务派遣问题的关注。②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再一次引起了人们对劳务派遣制度的关注。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发展也较为迅速,尤其是在我国东部沿海地区。在劳务派遣迅速发展的同时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我国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现状以广州为例。据调查反映,广州市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生产一线岗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的现象,一些企业的劳务工占职工比例已近一半,更有一些企业将原正式职工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回原单位工作。③这些用人企业愿意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主要是因为劳务派遣成本较低、承担的责任也相对较少。但现实当中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违反法律,超出法律规定的劳务派遣行业范围、滥用劳务派遣制度。这一做法不仅有损劳务派遣制度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目前对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只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且该规定本身过于笼统、缺少可操作性,这为一企业些超出法律规定行业范围滥用劳务派遣提供了机会。目前,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在长期性、稳定性和专业性岗位上采用劳务派遣用工方式的现象大量存在。

二、我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规定存在的弊端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了劳务派遣适用的岗位。该条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这一条规定是我国劳务派遣在适用范围上的法律依据,即在我国劳务派遣只能在那些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而不能在长期性,稳定性和专业技术性的工作岗位上采取这一用工方式。但是,该条规定过于笼统,缺少可操作性。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相关概念界定不清。《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界定主要体现在临时性、辅、替代性上,但该条却未对这"三性"的具体含义进行实质性的、可操作性的界定,且《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未对此细化。而概念界定不清的直接后果是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对究竟哪些行业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哪些行业不可以采用产生歧义,最终导致在具体实践中劳务派遣这一用工方式被人为地扩大适用范围。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扩大对于用工企业来说是有利的,但对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是不利的。

关于劳务派遣的"临时性",通常意义上理解为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时效性很强的用工需求,例如应付突然增加的订单等而增加的工作岗位;本单位劳动者因病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服兵役、脱产培训、丧失人身自由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提供劳动的工作岗位,在该职工返岗之前,可利用劳务派遣由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务。④全国人大法工委在给劳动部的回复中也提到劳务派遣的派遣期一般不应超过六个月。但无论是从通常意义来理解还是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回复中都不能直接作为判断劳务派遣适用范围中"临时性"的法律依据。相对于临时性而言,辅和替代性在实践中更难判断。临时性至少可以从实践长短来判断,但是辅和替代性在实务中的判断要考虑具体行业的特点,这对于一般劳动者来说很难判断。因此无论是对临时性还是对辅和替代性都需要通过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文件的形式进行界定,从而防止利用法律上的缺陷扩大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

第二,该条规定的立法方式不利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界定。第六十六条关于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规定采取的是概括式方式,即并不具体指出适用范围而是通过总括式的方式来确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从立法技术上来讲,采取概括式的方式无可厚非,但是在本条中采用这种方式值得商榷。因为该条本身对相关概念界定不清楚,再加上是以概括式的方式来规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二者结合从某种意义上会使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更加模糊。相比较而言,本条完全可以采取列举的方式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范围进行限定。

《日本劳动派遣法》第四条规定,下列各款规定之业务任何人不得从事劳动派遣事业:港湾运送业务、建设业务和保全业法第二条第一项各款揭示之业务及为确保该业务妥当实施,以营业为目的之派遣劳动。⑤台湾地区《派遣劳动法草案》有关条款第四条: 派遣机构不得使用派遣劳工从事下列各款之工作:(1)在航空器上之工作;(2)在船舶上之工作;(3)在矿坑内之工作;(4)在国外之工作;(5)其它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工作。从台湾和日本的规定中不难发现,台湾和日本对于劳务派遣的适用岗位采取了消极的列举方式,这种界定方式好处在于法律适用者可以很清楚地确定哪些岗位不可以采取劳务派遣。这种列举方式一方面符合法律的确定性,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扩大,进而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借鉴国外制度,准确界定我国劳务派遣范围

随着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制度在我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适用范围规定存在漏洞,实践中存在很多不应该适用劳务派遣的行业却采用了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劳务派遣制度功能的发挥。因此,准确界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成为一种必然。

首先,通过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对"三性"进行准确界定。劳务派遣的临时性、辅和替代性对于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界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界定这"三性"的时候,可以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如日本对于劳务派遣适用行业的规定,对替代性和辅的行业尤其是辅助行业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因为哪些行业是替代性的行业,哪些行业是辅的行业在很多情况下很难判断。

其次,借鉴国外经验,对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采取列举式的方式进行规定。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日本劳动派遣法》和台湾地区《派遣劳动法草案》对劳务派遣适用的行业范围进行了列举式的规定,即明确指出哪些行业不允许采取劳务派遣的方式。虽然劳务派遣制度成长于日本,但是我国在法律制度体系上和日本存在相似之处,所以我国也可以考虑以列举的方式确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至于采取消极的列举方式还是积极的列举方式,本文作者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可以考虑采取消极的列举方式即明确指出哪些行业不允许采用劳务派遣的方式。采用消极的列举方式可以避免立法上的滞后性,同时也可以增强适用的弹性。

再次,关于是否扩大劳务派遣适用范围的问题。前面两个问题主要是讨论如何在我国现有法律的框架内准确界定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但是,随着劳务派遣作用发挥越来越大,另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是否可以扩大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而不仅仅是将劳务派遣限定到临时性、辅和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众所周知,劳动力派遣制度起源于美国,应该说该制度在美国比较完善,劳务派遣已经渗透到美国整个经济的各个领域,从"看门人"到首席执行官,各个层面的劳务派遣发展迅速,劳务派遣的接收单位也由原来的小企业扩大到规模较大雇主。⑥

当然,我国的劳务派遣制度的完善程度不能和美国比,并且美国劳务派遣适用行业范围的扩大也与美国自身供给因素、需求因素以及工会因素有关。但是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成功的经验,根据我国自身的供求因素来决定是否扩大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谢增毅认为劳务派遣不应当限制其行业,在一些高级行业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由于劳动者自身的力量更强,更容易保护自己,出现损害被派遣劳动者利益的可能性更小。因此,实在没有必要将劳务派遣限制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岗位。⑦

本文作者并不完全赞同谢增毅关于劳务派遣不限制行业的观点。因为我国目前之所以对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进行限制是因为我国经济情况以及工会发展程度还不能满足不限制劳务派遣行业范围的条件,不能完全放开对其行业范围的限制。但我们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制度的优势。比如日本在经历了2004年对《劳动者派遣法》的第4次修订后,全面放开了原本对制造业禁止劳动力派遣的吸纳规定,同时也最大限度放开了对派遣期限的限制。⑧

四、小结

随着经济经济的发展,劳务派遣制度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务派遣行业范围的规定过于模糊、缺少可操作性,滥用劳务派遣现象大量存在。超出适用范围采用劳务派遣不仅不利于劳务派遣功能的发挥,也不利于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准确界定"临时性"、"辅"以及"替代性"的含义并采用消极列举的方式来确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情况下还可以考虑适当扩大劳务派遣的行业范围。只有准确界定劳务派遣的适用行业范围,才能防止滥用劳务派遣现象的产生,真正保护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注释:

①参见郑津津:《从美国劳动派遣法制看我国台湾劳动派遣法草案》,载《台湾中正大学法学集刊》,2003年1月。

②董保华.十大热点事件透视劳动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③赵大春,"另类解读:滥用劳务派遣",《望》,2011年1月。

④杨永琦,"劳务派遣中的权益保护",《中国社会保障》,2011年第1期,第60页。

⑤薛孝东,"国内外劳务派遣立法比较",载《中国劳动》,2005年6月,第20页。

⑥谢增毅,"美国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立法的启示---兼评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比较法研究》,2007年第6期,第115页。

⑦同上。

劳务用工合同 篇二

劳务用工合同范文1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区玉霞日用品经销部(以下简称甲方)经考核,决定录用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为: )为正式职工,经双方协商,订立合同如下:

一、合同期限:

双方合同期为___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 _____年___月 ___日止。其中,从____年___月 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日为试用期。在试用期内,甲方认为乙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乙方也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续订劳动合同,续订期以续订合同为准。甲方根据公司工作经营情况,安排乙方到________________部门担任工作。甲方根据工作经营需要,以及乙方的实际能力(专业、工作、体力)可作适当调动,包括临时性工作。乙方根据甲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质、按量、按时地完成任务。

二、乙方工资及福利待遇:

基本工资依据职位和岗位等级标准支付,为每月____元(大写:___________圆整)每年依工作表现调整。所有津贴均已包含在基本工资内,不另行支付。遵照社会保险条例要求,甲方为其交纳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甲方根据公司的经营效益给乙方发放适当的奖金。

三、甲方基本权利和义务:

1、根据工作需要和规章制度及本合同条款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2、保护乙方合法权益,根据乙方工作表现实施奖励和处罚。

3、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乙方能力和工作表现等安排调整乙方工作。

4、甲方可视经济效益和乙方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程度、劳动效率、工作绩效等逐步提高乙方的劳动报酬。

四、乙方基本职责: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2、服从甲方的管理和要求,不得擅离职守。

3、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和经济指标。

4、保守甲方的业务、技术及有关文件的秘密。

5、乙方不得从事与甲方业务范围相似的任何第二职业。

6、按甲方的工作要求而加班和出差。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经教育或处分仍然无效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乙方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在治疗、疗养期内的,以及经医疗终结确认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3、乙方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的。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与甲方解除合同:

1、经劳动安全监察部门确认,企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达不到规定的标准,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的;

3、甲方不履行合同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害乙方合法权利的;

4、乙方本人有特殊情况,需要辞职并经甲方同意的。

八、除按第五条第2、3、4项规定以及法律规定的解除聘用合同条件

九、双方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时,如乙方符合第五条第1、5、6项,甲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十、乙方因违反纪律而被辞退或乙方符合第七条第4项规定,则甲方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乙方被开除、劳动教养或判刑,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不再另行通知。

十一、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工负伤或死亡,则由甲方按照有关规定

十二、乙方享有中国政府规定的公休、节假日、婚丧、计划生育及女工孕期、产期休假等有关待遇。

十三、甲方明确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劳动法》之规定,实行平均每周

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

十四、职工必须遵守甲方有关保密资料的规定,违反上述行为者将根据情况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五、合同期满一个月,双方如无异议且书面通知对方的,则合同自动延期生效一年。

十六、当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在二十日内协商无效时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接到仲裁决定书后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修改和变更。本合同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务用工合同范文2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 遵循平等、 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劳力施工承包事宜协商达成一致。 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工程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工程工期

1、从20xx年4月5日到20xx年5月5清空学校粪池;

3、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

第五条、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 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生产需要。对施工质量底劣、技术 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

3.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设备、周转材料。

4.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劳动报酬。

第六条、乙方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企业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 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 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 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 根据业主 或甲方的计划要求 (包括调整后的计划) 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 投入足够的人力、 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

第七条:付款金额2200元。

第八条:付款方式,工程到期(也就是5月初)一次性付清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劳务用工合同范文3甲方:

乙方:

本合同本着双方自愿、公平、公正双方协商拟定以下条约供双方遵守。

一、甲方种植哈密瓜140亩,种植模式(平地套种)。

二、乙方有14人负责此140亩瓜地种植管理及田间除草。

三、甲方付乙方每月3800元工资及吃住。

四、甲方从20xx年4月5日至哈密瓜成熟卖完为止,与乙方合同终止。 在此期间所有用工劳动都由乙方14人承担,而且要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并且要听从甲方的安排。因为哈密瓜是季节性作物,整理枝条、打叉要及时,杂草要除干净,不能拖延。

五、如果乙方不能按时完成甲方交待的工作,甲方有权雇用零时工将其完成,但是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比如:打瓜叉、整理瓜条。)

六、合同期满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14人的工钱,不得拖欠。在4月5日至合同期满之间如乙方用钱,甲方应相应付给乙方部分工资。

七、乙方中途不得无故不履行合同,自行回家,自行回家的甲方有权不付乙方所有工资,并且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其它人承担。

八、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劳务用工合同 篇三

1 合同期限

1.1 甲乙双方选择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为本合同期限。

2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2.1乙方同意从事 工作,并按照甲方对本岗位工作(生产)任务和职责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数量、质量指标或目标。

2.2 因工作(生产)需要,经协商甲方可以变更乙方的岗位。

2.3 乙方工作地点 ,在本合同期内如甲方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变动工作地址,乙方同意甲方安排。

3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3.1按照岗位(工种)要求,甲方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与培训。

3.2乙方应严格执行国家及甲方的劳动安全卫生规程、标准和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乙方对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且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3.3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甲方应做好防护措施,并对乙方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4 职业道德、保密和竞业限制

4.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和纪律,爱护甲方的财产,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和工作安排。

4.2乙方必须参加并接受甲方组织的职业道德、业务技术、职业技能、劳动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考核鉴定,遵守职工行为准则和职业道德,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

4.3乙方在工作中,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严格执行作业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产品质量、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4.4因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岗位,或调派乙方从事其他临时性工作的,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调整或派遣。

4.5乙方从事涉及甲方知识产权、核心技术、客户资料等商业秘密工作岗位的,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第三者透露甲方的必须保密信息的资源。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应继续为甲方守密,两年内应当遵守竞业限制。

甲乙双方可以就保密和竞业限制另行订立协议。

5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5.1 甲乙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承诺的义务。违约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5.2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5.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6 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6.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6.1.1 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

6.1.3 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6.2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6.3.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擅自离岗连续旷工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的;

6.3.2 在工作中玩忽职守、违章作业,造成重大事故的;

6.3.3 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或利用工作之便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6.3.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3.5 因乙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3.6 被劳动教养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4.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4.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6.4.3 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6.4.4 由于工作需要,甲方调整乙方工作岗位(工种),或受甲方派遣从事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临时性工作,乙方拒不服从的;

6.4.5 乙方消极怠工,连续三个月完不成任务或者在工作服务过程中存在严重质量和态度问题,经甲方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6.4.6 无理取闹,滋事寻衅,严重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

6.4.7 发生严重影响甲方形象和损害甲方利益行为的。

6.5 乙方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6掌握或者知悉甲方重要商业秘密,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提前60日告知甲方,甲方可在此期间采取必要的脱密措施。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劳动合同:

6.7.1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6.7.2 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乙方劳动报酬的;

6.7.3 因甲方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6.8甲方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强迫乙方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6.9.1 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6.9.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6.9.3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6.9.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0 乙方担任重要的生产、科研、经营开发工作,任务未完成的,乙方不得单方解除本合同。

7 违约责任

7.1 如果甲方违反劳动合同,应当及时纠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2.1 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7.2.2 因过失造成事故,使甲方或他人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7.2.3 乙方违反保守企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以甲乙双方订立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办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8 社会保险

8.1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金;

8.2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市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8.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待遇和停工治疗期间的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按本市医疗保险 规定和甲方的规定执行;

8.4乙方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费、救 济费、一次性抚恤金 、一次性优抚金、生活补贴、供养亲属死亡补助费等,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和甲方分别计发。

9 劳动争议处理

9.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争议的一方可在规定的时限内由甲方单位或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通过调解、仲裁、诉讼处理劳动争议。

10 附则

10.1 本合同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用工合同范本(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______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 ,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实行计划生育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及规定哺乳期内的;

4、符合国家规定其它条件的。

对上述人员,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调整适当的岗位,待遇随岗而定。

(四)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自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期内乙方死亡;

3、乙方按国家规定应征入伍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况。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劳务用工合同 篇四

1.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就业稳定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用工单位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一是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是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是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但是患病和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员工,即便劳务派遣期满也不得遣回派遣单位。2.保障劳务派遣工的合法权益。为切实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平等权益,《暂行规定》在新修订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用工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比如,在福利待遇权益方面,明确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视被派遣劳动者。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些新规定,从保险福利待遇上体现了同工同酬的要求。

二、当前劳务派遣用工面临的主要问题

三、劳动合同法下实施派遣的对策建议

总体而言,对劳务派遣的规制需要“量”与“质”的并重。除了控制劳务派遣用工的总量外,更需要“质”的提升,也即是要提高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的保护标准,实行同工同酬,提高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标准,保护劳务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明确劳务用工岗位。《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均明确要求劳务派遣用工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岗位上使用,这既明确了劳务用工的岗位范围,也为滥用劳务工上了紧箍咒,是劳务用工的基础。笔者认为,所谓“临时性”的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非经常性发生的或具有季节性、短期性、很强的时效性的用工需求。“替代性”的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某工作岗位已经有劳动者,但该劳动者因故在一定期间内无法工作,例如因病、工伤、探亲、年休假等,在该职工休假返回之前,可利用劳务派遣由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替代性”劳务。辅岗位需要慎重研究,要结合全局劳务用工实际情况,应在总公司关于劳务用工岗位范围内,在征求基层单位的基础上,提出辅岗位列表,并经相关程序协商公示,尽快确定全局辅岗位列表。这样规定,使得劳务派遣适用范围内容确定,实践过程中具有统一的标准,避免超范围使用劳务工。

2.严格控制劳务工用工总量。一是要对劳务工用工情况进行调查,尤其要做好假发包、真劳务用工的规范工作,实事求是地反映劳务用工数量。二是要推进劳资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单位定现员情况分析,对使用劳务派遣工的岗位进行梳理,对其中能够由正式职工或集体企业职工承担的岗位,逐步进行清理。三是在明确“三性”岗位列表的基础上,通过劳务工岗位梳理,超“三性”岗位使用的劳务工进行转岗或依法退出工作岗位;可业务发包的岗位,全部发包给具有资质的公司,进一步降低劳务用工数量。四是建立和完善劳务工考核退出机制。对工作绩效考核不合格或仍未取得上岗资格的劳务工应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对劳务派遣协议到期安排续签前,应加强考核,实行尾数淘汰,在过渡期内达到劳务工占用工总量10%的比例要求。3.强化劳务工依法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劳务公司资质审查,督促劳务派遣公司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和派遣资质,过渡期满后仍未取得行政许可和派遣资质的公司,必须坚决予以清理,确保劳务公司符合相关要求。二是明确岗位准入制度,原则上限制仅辅岗位可使用劳务工,最大限度地减少劳务工与职工混岗情况,弱化工攀比劳动报酬意识;建立和完善内部分配办法,消除按身份差别化劳动报酬的分配制度。三是加强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发放、社会保险参保等情况督查,保障劳务工的合法权益。四是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劳务派遣协议格式化文本,便于基层单位规范签订劳务协议。五是建立和完善劳务工劳动报酬增长机制和择优转录机制,提高劳务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向心力。六是要合理下达用工计划,并抓好计划的执行,严格执行劳务工“先批后用”的要求,任何单位未经批准无权招用劳务派遣工。七是加强劳务用工日常统计管理,切实掌握全局各单位劳务工用工岗位、数量情况,做到用工有序可控。由人社部出台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于2014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实施。正所谓纲举目张,只有在《劳动合同法》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框架范围内,依法合规地使用劳务工,才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发展。基于此,笔者从用工岗位、劳动报酬、法律责任等多方面,总结分析了劳动合同法下如何规范派遣用工管理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亮点解读1.定量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用工比例问题受到社会普遍关注。为加强对用工单位执行比例要求的监督管理,确定用工比例的责任主体,《暂行规定》明确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指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的10%。超过比例的用工单位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调整用工方式,逐步达到规定要求。2.定性使用劳务派遣工。《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的岗位在临时性、替代性、辅的岗位上。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还规定,辅岗位的确定,明确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这就给了员工更多的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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